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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12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1月12日-1月14日对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阿兹夫定)生产车间生产线:原料药(阿兹夫定)阿兹夫定生产线 一车间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月12日-1月14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 1 月11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浙江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2〕10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559967907法定代表人廖佳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2〕104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生产了批号为20220410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311件,销售300件,货值金额2808元。该批产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内容1.罚款20000元;2.没收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82件。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9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四川省
  • 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麝珠明目滴眼液”案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7号案件名称生产劣药“麝珠明目滴眼液”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79244156负责人姓名卢润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装量差异”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12372004及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2021B00342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劣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75盒;2、罚没款合计396441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2月14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福建省
  • 汕头市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148136015法定代表人马庆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3〕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标示为汕头市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MAYCHEER美茜儿三合一多功能BB霜”(批号:X.Q.A.J.20)及“Posealing轻奢光透水嫩BB霜”(批号:X.Q.J.H.22),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砷”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上述2批次化妆品仍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Posealing轻奢光透水嫩BB霜”(批号:X.Q.J.H.22)500盒,单价5元/盒,留样12盒,免费寄样给客户36盒,销售452盒。2022年9月,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召回413盒。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2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95元。当事人生产“MAYCHEER美茜儿三合一多功能BB霜”(批号:X.Q.A.J.20)576盒,单价4.2元/盒,留样12盒,免费寄样给客户36盒,销售528盒。2022年9月,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召回419盒。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241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7.8元。上述2批次化妆品总货值金额4919.2元,当事人总违法所得652.8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2.8元;2.没收违法产品:“MAYCHEER美茜儿三合一多功能BB霜”(批号:X.Q.A.J.20)419盒,“Posealing轻奢光透水嫩BB霜”(批号:X.Q.J.H.22)413盒;3.罚款人民币2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528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5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广东省
  • 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四办)罚〔2022〕32号当事人: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79394W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信友江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9月27日我办收到药品监督管理处流转的局自由流程审批单,要求我办对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报告中相关缺陷问题进行核实,其中附件为2022年9月14日—15日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疫苗)有因检查报告》共包含主要缺陷*条,一般缺陷*条。根据报告中相关内容,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对缺陷项内容逐条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当事人确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相关缺陷内容并完成整改。在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制定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其中规定了药物警戒工作的专职人员,但未按照专职人员管理,专职人员兼职其他工作,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及《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规定。当事人对物料供应商实施分级管理,但部分物料供应商档案中资料内容不完整。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的规定。当事人《乌鸡桂圆养血口服液工艺规程》中规定浓缩至相对密度为********,当事人始终按照该工艺参数生产。2014年当事人在对该品种进行质量标准提升过程中调整浓缩相对密度为********后经过再注册批准。当事人对该品种近三年整体情况进行质量回顾,同时进行稳定性研究,未发现该浓缩相对密度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该情况符合《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微小变更第九项“变更药液浓缩、干燥工艺参数,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 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的情形,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行为。当事人对提取过程中蒸发时间进行缩短,导致提取收率提升,该过程进行了变更程序;由于配液、灌装工序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且成品率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最终导致收率存在下降的情况。当事人洗瓶机发生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针对偏差情况未开启调查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条“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验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洁验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确认与验证第四十条“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次。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必要时,企业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的规定。当事人制定了《提取车间设备维护记录》,由于人员交接不完善,在检查过程中未能提供。当事人未按照《取样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成品进行取样,取样签未按要求正确粘贴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9取样第三十一条“取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作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变更管理规程》中规定变更关闭为质量负责人进行签字关闭变更,实际工作按该规定执行,但相关表格设计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现已进行修改调整。当事人编号为***及***的压差表经过检查,未发现存在故障,可以正常读数。当事人员工***、***经过体检,检查当日暂未领取健康证,现该两名员工均已离职。当事人未制定药物警戒培训计划的行为违反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持有人应当开展药物警戒培训,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及第二十八条“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人员均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等,其中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与其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的规定。当事人按规定对压缩空气进行检验,检查当日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原料库、冷库温度计破损,提取车间冷凝静置罐夹层温度计损坏无法读数的情况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五条“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药品生产资格、***和***的身份信息、***被委托的权限和时限;2.《药品(疫苗)有因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缺陷项确认及整改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整改情况;3.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乌鸡桂圆养血口服液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乌鸡桂圆养血口服液再注册的情况;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四办)罚告〔202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规定。本案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1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天津市
  • 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及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04号案件名称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及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3KANM8R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先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情况下,擅自将8800件原批号为“20201207”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更改批号为“20210828”,未通过出厂放行即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7200元,其中1000件型号规格为无菌型连身式170cm,标识批号为“20210828”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闽械注准20202140456《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同时经查,当事人在出厂检验报告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出厂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于2021年9月12日向罗源盛鑫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赠予了其正常生产的批号为20210828,规格型号为无菌型连身式170cm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000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200元;2、处货值金额15.5倍罚款,即886600元。当事人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24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967800元,一并执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2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福建省
  • 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序号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05号案件名称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3KANM8R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先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型号规格为无菌型连身式180cm,批号为20201022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闽械注准20202140456《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不符合项为“外观”项和“无菌”项,检验结果分别为“有霉斑,不符合要求”和“有菌生长”。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在未进行灭菌,也未进行成品检验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3日,以每件10元的单价,向江西陇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了型号规格为无菌型连身式180cm,批号为20201022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50件,共计销售金额为150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及未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鉴于这两种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择用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这一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4.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福建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1001号)

    根据江西顺福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检查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江西顺福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峡江县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园区制霜、鲜竹沥(干馏法、直接口服中药饮片)、酒制蜂胶(直接口服饮片)2022年12月9日-11日本次检查中药饮片:制霜、鲜竹沥(干馏法、直接口服中药饮片)、酒制蜂胶(直接口服饮片)基本符合药品GMP要求。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江西省
  • 琼中营根陈诚雄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

    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 琼中营根陈诚雄口腔诊所(陈诚雄)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琼中综执(市监)罚字〔2022〕191号案由:琼中营根陈诚雄口腔诊所(陈诚雄)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警告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11日处罚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华美医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4-17号处罚名称华美医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华美医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A61M5L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春沟处罚结果1.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2.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1-09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1-0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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