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宿迁市南泰衣都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2034788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忠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宿械罚〔2022〕9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的规格型号为连身式175、批号为2022012、生产日期为2022年04月16日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应予以处罚,申请立案调查。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尚未销售的规格型号为连身式 175,批号为2022012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950件;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5000元x5=7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0处罚有效期2023/07/10公示截止期2024/01/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好客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0P0T5Q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月芹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宿妆罚〔2022〕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2、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罚没款合计46500元)。罚款金额(万元)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2处罚有效期2023/07/12公示截止期2024/01/12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州利尔康卫生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1151275A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公文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徐)处〔2022〕10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徐州利尔康卫生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没收器械;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2处罚有效期2023/07/11公示截止期2023/04/12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2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药品监管局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挖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案例 1黄某等生产销售假药及妨害药品管理等案2022年初,某公司在境外电子商务网站发布销售生长激素广告,涉嫌销售非法产品。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发现一个利用境外销售网站向境内外销售假冒生长激素等涉案产品的犯罪网络。专案组多地联动,同步收网,捣毁位于外地的制假窝点2处,抓获23名涉案人员,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本案以一条广告线索为突破点,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会商研判机制,依托专业研判,利用资金穿透、分析物流数据等多种手段追根溯源、跨省追击,并将犯罪网络一网打尽,打击了生产销售假药及妨害药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案例 2董某等妨害药品管理案2022年4月,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获取关于发布贩卖东南亚国家低价仿制抗癌药广告信息的线索,存有非法制售药品的嫌疑。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总队展开调查,8月12日,在多地同步收网,现场捣毁生产、仓储、销售窝点5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本案通过启动行刑衔接会商机制,全链条打击了非法制售仿制抗癌药的犯罪团伙,有力惩治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例 3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2022年7月,市药品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对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部分批次药品标示的有效期存在问题。经查,该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有效运行,药品标示的有效期大于批准的有效期,该行为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是本市首例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案件,办案部门通过境内代理人对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境内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4某公司生产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生产医疗器械案2022年9月,市药品监管局对某公司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和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个性化基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177余万元的处罚。本案查处的“个性化基台”系为适应口腔患者需求而衍生的产品,药监部门结合专项整治,并采取案件查办、行业调研、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不断规范义齿行业有序发展。案例 5陈某销售伪劣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案2022年4月,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对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非灭菌)质量存疑。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立即对质量存疑的产品抽样送检,结果不符合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非原厂生产。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食药环侦总队,并配合其深入追查。目前已抓获陈某等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150余万元。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间行刑衔接双向协作打击涉疫防疫用品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案例 6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医美专项整治中,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使用的激光类设备资质材料。本案涉案产品为尚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该医疗美容诊所构成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498,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对医疗美容机构规范使用医疗器械起到警示作用。案例 7某贸易商行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案2022年4月,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社区团购”的监测中,发现某贸易商行通过快团团链接销售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经查,该商行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任何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团购链接及线下的方式销售赚取差价,牟取利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0元,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个人罚款等行政处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给予信用约束和经营限制,对其招投标、获评补助等进行限制。这是本市医疗器械领域首例“处罚到人”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件。案例 8某美容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某美容机构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美容项目中使用未依法注册的注射器辅助推进装置。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及配套耗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5,3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层层剖析,从多角度入手,厘清涉案仪器医疗器械性质,严厉打击违法乱象,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作用,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秩序。案例 9某化妆品贸易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在某化妆品贸易公司仓库内发现两款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从我国台湾地区购进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小样产品,通过线上和线下,以单独销售、组合销售、销货折让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5,898元、并处罚款667,624.5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是新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查处的首例化妆品小样违规经营案件。案例 10某生物科技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大量空瓶、包装盒以及灌装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自行采购贴标机、空瓶、产品标签等,将从外地某公司获得的原液灌装并贴标,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计210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及相关设备工具、原料,并处罚款907,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从物流单据、产品订单等入手,最终锁定无证生产违法事实,具有较强的警示震慑意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了监督抽验。本期抽验信息涉及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2个品种,共2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一)医用外科口罩1批:河南世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口罩带不符合标准规定。(二)医用防护口罩1批:河南安与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密合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选择医疗器械,首先要看经营者主体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其次是看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标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以及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使用时请仔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特别注意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如购买到假冒或不合格医疗器械,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3日2023年第1期安徽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信息(2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12样品名称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被抽样单位合肥药之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安徽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标示生产单位河南世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安与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产品编号/批号批号:02211102批号:20211216型号规格17.5×9.5cm/平面挂耳型折叠挂耳式检验机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依据皖药监综秘〔2022〕26号文附件5《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中“检验:8.医用外科口罩”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15号)“50020.医用防护口罩”检验结果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规定项目口罩带密合性报告书编号AH2022-QSC-00042AH2022-QSC-00083备注-生产企业否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在安徽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生产企业/代理商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派染发膏(自然黑)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购买化妆品,购买时索要发票或商场小票,化妆品的注册备案情况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化妆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3日2023年第1期安徽省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名单)序号1样品名称新派染发膏(自然黑)被抽样单位芜湖市名帆美容美发用品店标示生产单位/代理商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包装规格500ml×2检验机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间苯二胺报告书编号AH2022-HSC-00057备注生产企业否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桂龙咳喘宁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重量差异。经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紫荆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3日附件:2023年第1期安徽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序号12检品名称桂龙咳喘宁片白鲜皮被抽样单位安徽省萧县医药公司黄山市徽州区兴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标示生产单位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紫荆花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0411210301包装规格15片/板×2板/盒塑料袋切制检验机构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YBZ19442005-2014Z-3《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 重量差异【性状】报告书编号BB2022-C0156HS2022-C01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21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部分设备清洁状态标识卡清洁效期记录不准确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批生产记录中个别工序记录内容不完善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171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雪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8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73834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安乐路15号4栋101厂;法定代表人:黄雪亮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安乐路15号4栋101厂的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批号:YRY20211130)普通化妆品240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了“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批号:YRY20211130)16,300瓶,其中自检消耗10瓶,留样6瓶,于2022年7月18日以1.4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6,050瓶,获得销售收入23,433元,库存234瓶。2022年7月26日,库存234瓶和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47779,备案人为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外包装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西宅村桥头工业区A栋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75、产地:广东汕头”。 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开具证明,从未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当事人确认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的生产销售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23,7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3,433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出货单及生产记录等。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因工厂换证产品未及时更新生产地址;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因此申请减轻处罚。经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作出过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1〕1343号),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外包装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西宅村桥头工业区A栋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75、产地:广东汕头”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货值金额23,79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433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 (批号:YRY20211130)240瓶;三、罚款121,400元。罚没款合计144,833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益若翼氨基酸嫩滑沐浴露”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名寇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944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7号当事人:广州市名寇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9700352T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公园北一街4号A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平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的化妆品。《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的检验结论为“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2022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的化妆品。《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的检验结论为“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生产“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336瓶,6瓶作为留样,销售330瓶,销售单价4.5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485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485元,货值1512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6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6瓶留样没收处理。当事人于2021年6月生产“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402瓶,6瓶作为留样,销售396瓶,销售单价4.5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782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782元,货值1809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6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6瓶留样没收处理。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所得合计3267元,货值金额合计332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6、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7、《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26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67元;二、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3267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