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河子市朱红燕口腔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99住所(住址):新疆***市**********号经营者:朱**身份证号码:6************4联系电话:1*********62023年8月23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市**********号的石********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生资格证》,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诊所西侧治疗室内东侧的储放柜一层摆放有待使用的医疗器械“M**.麦**咬合纸1盒开封未使用(生产厂家:河*******司备案号:冀*械备20*****22号;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食药监械生产备20****02号;型号:100微米;规格:110*21mm;失效日期:20190528);牙胶尖2盒开封未使用(生产厂家:天津********公司;生产注册证编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生产日期:2020年6月;有效期:3年);牙根管塞尖1盒120支已开封使用过,现有20支(生产厂家:登*********司;生产日期:20181027;有效期4年;注册号:国械注准20******21);根管锉1盒开封未使用(生产厂家:苏*********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苏械备20****01号,生产日期:20160504;有效期5年)”上述5盒医疗器械产品均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市综强制〔2023〕42号)及其《财物清单》。为进一步核查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审批,2023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石********诊所于2021年07月1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口腔科服务。并于2023年02月28日取得了诊所备案凭证,当事人所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为“M**.麦****纸”于2018年供货商送的免费试用产品,生产厂家:河**********公司;备案号:冀**备20*****2号;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药监械生产备20*****2号;型号:100微米;规格:110*21mm;失效日期:20190528,供货商共赠送当事人1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1盒开封未使用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市场参考价:20元/盒,货值金额:20元;2.产品名称为“牙胶尖”于2018年供货商送的免费试用产品,生产厂家:天********公司;生产注册证编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生产日期:2018年10月;有效期:3年,内装:60支。供货商共赠送当事人2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2盒开封未使用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市场参考价:21元/盒,货值金额:42元;3.产品名称为“牙根管塞尖”于2019年5月27日从乌鲁木齐********公司购进3盒,生产厂家:登********公司;生产日期:20181027;有效期4年;注册号:国械注准20*******21;数量:120支,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剩余1盒已开封使用过,在2022年10月27日过期前使用90支,过期后使用10支,现剩余20支且已超过使用期限,采购价格:42元/盒,货值金额:42元;4.产品名称为“根管锉”于2018年供货商送的免费试用产品,生产厂家:苏州********公司;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苏苏械备20******1号,生产日期:20160504;有效期:5年,供货商共赠送当事人1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1盒未开封使用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参考市场价:80元/盒,货值金额:80元;上述医疗器械用途是给患者治疗牙齿时的充填材料及辅助器械,不单独向患者收费,价格含在患者的诊疗费用中,按成本价给患者使用,当事人提供了经营活动中的诊疗病历及收费凭据。故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石********诊所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生资格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合法;2.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3.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4.2023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牙根管塞尖”的进货票据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牙根管塞尖”的来源;6.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市综强制〔2023〕42号)和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石市监市综强制〔2023〕42号)各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措施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整改措施。2023年9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局认为,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已开封混放在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中,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确有储存、养护等失当行为和管理疏漏,存在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并在案发后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经营规模较小。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项裁量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过期“M**.麦**咬合纸”1盒(生产厂家:河北*******公司备案号:冀石械备20*****2号;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石食药监械生产备20*****2号;型号:100微米;规格:110*21mm;失效日期:20190528);“牙胶尖”2盒(生产厂家:天津*******公司;生产注册证编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生产日期:2020年6月;有效期:3年);“牙根管塞尖”现有20支(生产厂家:登*******公司;生产日期:20181027;有效期4年;注册号:国械注准201*****1);“根管锉”1盒(生产厂家:苏州*******公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苏械备20*****01号,生产日期:20160504;有效期5年);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内容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公示期限5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48号阿拉尔市友爱医院92659002MA7A88CN9G李永文1、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2、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3、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1.没收违法购进、使用的药品和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7320元);2.罚款人民币314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三年8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70号阿拉尔市何小英西医内儿科诊所92659002MA78G4AP3F何小英当事人使用劣药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62.3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三年9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105号阿拉尔市绿洲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拉尔市绿洲大药房五分店91659002MA77LCYA1N张亚飞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警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警告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三年10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106号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二分店91659002MA78X5Q57P王晶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警告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三年11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120号阿拉尔市绿洲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91659002057733256L润跃芳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在岗,到货药品由岗位职责以外的人员验收入库,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警告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三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二十五期)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市监药罚〔2023〕53号案件名称黔南仁康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黔南仁康药房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J15R73A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大群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黔南仁康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23年9月30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54期)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十三师市监处罚〔2023〕60号案件名称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消毒产品和食品广告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8H20801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峰主要违法事实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和消毒产品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洋浦健甫民众药店注册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白沙安置区三区3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嫔荣身份证号:440881198****0580负责人姓名:李嫔荣身份证号:4408811989****5806直接责任人:李嫔荣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UFQB2K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洋浦健甫民众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438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438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洋浦健甫民众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涉案货值金额37元,违法所得37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37元;2.罚款6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37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9.1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拜城县天使母婴生活馆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6MA7AA2YL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青夏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拜市监食药处罚〔2023〕193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8种15瓶(盒):(1)婴儿柔滑沐浴露(加菲猫)6瓶;(2)婴儿VE嫩肤霜(紫婴坊)2盒;(3)婴儿海苔精华洗发露(康婴健)2瓶;(4)婴儿茶籽油洗发露(康婴健)1瓶;(5)婴儿菊花滋养沐浴露(康婴健)(净含量150ml)1瓶;(6)婴儿菊花滋养沐浴露(康婴健)(净含量350ml)1瓶;(7)婴儿牛奶润滑沐浴露(康婴健)1瓶;(8)婴儿滋养凡士林育(康婴健)1盒;2.并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9/18处罚有效期:2023/9/18公示日期:2023/9/18公示截止期:2026/9/1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美尔发发艺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9KB015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荆娟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城所处罚〔2023〕150 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1 盒“利威丝染发霜(橙 红金色)”和 2 盒“利威丝染发霜(植物滋润)-冰蓝色”。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2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0处罚决定日期:2023/9/18处罚有效期:2024/9/18公示日期:2023/9/18公示截止期:2024/9/18备注: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从伊州区建国北路新潮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购进了“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2盒,盒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98,执行标准号:QB/T1978,净含量:100ml,限用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生产商: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2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210号,购进价4元/盒。2022年3月3日,当事人从伊州区建国北路新潮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购进了“利威丝染发霜(植物滋润型)-冰蓝色”4盒,盒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98,执行标准号:QB/T1978,限用日期为2023年05月19日,净含量:100ml,生产商: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210号,购进价为6元/盒。这两种染发霜仅供店内顾客使用,不对外销售;每盒染发霜染发收取服务 费80元。“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在有效期内使用完1盒,剩余1盒过期,“利威丝染发霜(植物滋润型)-冰蓝色”在有效期内使用完2盒,剩余2盒过期,上述过期的两种染发霜均放在货架上待用,上述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4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拜城县365礼物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6MA77CTRN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丽娇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拜市监食药处罚〔2023〕18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30对; 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壹佰捌拾伍元); 3.并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5185元(伍仟壹佰捌拾伍元)。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185.00元决定机关名称: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9/18处罚有效期:2023/9/18公示日期:2023/9/18公示截止期:2026/9/1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苗处罚〔2023〕12号当事人:天津市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5WTQU6M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南朱村滨玉线芦玉公路东侧老供销社对面法定代表人:徐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计算机药品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发现2023年7月26日该公司销售过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为: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236;生产日期:2022.12.15;有效期至:2024.11.30)6盒,该公司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我局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苗责改〔2023〕5号),要求其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津宁市监苗当罚〔2023〕3号)。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再次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销售的2盒处方药头孢拉定干混悬剂(生产企业为:涛生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603;有效期至:2024.05.30)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对该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李坤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此案于2023年8月28日调查终结。2023年8月14日因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津宁市监苗当罚〔2023〕3号)。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复查,再次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销售的处方药头孢拉定干混悬剂未凭处方销售。 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李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我局现场拍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3.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再次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2023年9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苗罚告〔2023〕1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1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故给予从重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康云汇医药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漱新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3K264R44***********18法人代表姓名:王雪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120914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开始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在处方药、非处方药上使用专用标识。二、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开始未按拆零销售要求,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三、当事人于2021年8月29日开始销售头孢克肟分散片处方药时未做登记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四、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开始销售(呋喃唑酮片和土霉素片)时未做进货记录登记。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处罚类别:其他-处罚行为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在处方药、非处方药上使用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未按拆零销售要求,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4公示截止期:2026-9-14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