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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8-04-11 阅读:1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药店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条件,我局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在此期间,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监督电话:68967303电子邮件:spdt@jnfda.gov.cn
通讯地址:市中区站前街9号邮编:250011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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