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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悦莱美美容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9168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立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33号
当事人:广州悦莱美美容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PMYX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902号自编922房;
法定代表人:王立婵
2023年6月26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被我局查获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进行脱毛服务达159人次,收取脱毛费用共2420.00元;广告费为77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20.00元;二、没收808半导体激光冰点脱毛仪1台;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77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广告档案和审核内容,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广告档案和审核内容的行为。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广告档案和审核内容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警告;四、没收违法所得2420.00元;五、没收808半导体激光冰点脱毛仪1台;六、罚款人民币2077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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