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感谢关注CIO在线!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成品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即留样量至少为全检量的2倍(法定留样量);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如您需要更多服务,请联系CIO合规保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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