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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我司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近期打算开发若干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供应商(使用品种为已上市药品制剂),现在对国家的关联审评政策有疑惑,想请教如下: 1.包材供应商如果无法提供该包材注册证,我司是否能够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如果可以应该注意什么? 2.包材供应商如果提供额度注册证已过期,我司是否能够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如果可以应该注意什么?
CIO在线-人参的回答:
您好!按146号文,无法提供包材注册证的供应商需要先在国家局的平台上备案,通过备案并获得登记号后方可作为供应商,药企还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包材注册证过期无法再延续,办理方式跟上述方式相同。
第二次提问
请问上述回答是否同样适用于已上市药品呢(非新药)
CIO在线-人参的回答:
是的,已上市药品对于包材供应商的管理也是按照上述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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