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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69号案件名称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7030684906法定代表人姓名谢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丙酸氯倍他索乳膏(规格:10g:2mg(0.02%),批号:210802)和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规格:20克:15毫克,批号:210831),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的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产品:(1)丙酸氯倍他索乳膏[批号:210802,规格:10g:2mg(0.02%)]76463支; (2)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批号:210831,规格:20克:15毫克)11813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伍拾玖元捌角陆分;3.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一万伍仟伍佰肆拾一元伍角。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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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罚1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2-1号处罚名称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14921090A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马克光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642.5元;3.罚款11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8-3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08-3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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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分流罚〔202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百分流罚〔2022〕01号案件名称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10007658154631法定代表人姓名童伟主要违法事实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劣药“小儿咽扁颗粒”300盒,购进金额为4.3元/盒,购进金额为1290.00元,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分别销售至乐业县惠仁大药房、靖西县黄金环康宁诊所等13家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体诊所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32.00元,违法所得为1442.0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贰元整(¥1442.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9月7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3日备注相关附件:百分流罚〔2022〕01号-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公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分流罚〔2022〕01号当事人: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658154631住所: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内金都美食街E区09、10#号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童伟2022年6月10日接《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办协助调查的函》(桂药监办函〔2022〕199号),要求协助调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吉药监药协查〔2022〕SP16 号)中提及内容开展调查处置。2021年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药品小儿咽扁颗粒进行抽检。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202104254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上述药品检验结果为“检出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监管分局立案调查,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进一步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涉案药品销售至当事人。2022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办协助调查的函》(桂药监办函〔2022〕199号)对当事人购进销售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药品小儿咽扁颗粒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说明来意,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陪同下,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2年6月14日及2022年22年7月12日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韦艳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已授权委托质量负责人韦艳柳全权负责接受本案件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劣药“小儿咽扁颗粒”300盒,购进金额为4.3元/盒,购进金额为1290.00元,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分别销售至乐业县惠仁大药房、靖西县黄金环康宁诊所等13家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体诊所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32.00元,违法所得为1442.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办协助调查的函》(桂药监办函〔2022〕199号)、《关于协查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咽扁颗粒(批号:522008)有关情况的复函》(晋药监稽查函〔2022〕17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销售出库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明细及发货清单等。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分流罚告〔2022〕01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小儿咽扁颗粒”,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批次“小儿咽扁颗粒”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销售劣药。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贰元整(¥144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3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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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7-3号处罚名称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地骨皮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地骨皮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3X458H8L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宁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8-22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08-2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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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批号:522008)案)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分流罚〔2022〕1号案件名称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批号:522008)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9002004267192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伟文主要违法事实    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小儿咽扁颗粒300盒(标示生产单位: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购进价格为4.30元/盒,合计购进金额1290.00元,于2020年6月17日全部验收合格入库,并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9日销售给北流市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第五门市部等单位,销售单价从4.30元/盒至9.00元/盒不等,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产品数量为零,合计销售数量为300盒,合计销售金额1897.00元,违法所得为607.0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7.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9月22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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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0438987H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方双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501********521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8-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池市监协查〔2022〕3号),得知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蓉城镇蓉东村卫生室的维生素C注射液(规格:2ml:0.5ml,生产企业: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112521)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中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上述药品依法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类别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內容1、没收扣押的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5盒;2、没收违法所得2414.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壹拾肆圆陆角(¥2414.60)。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414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8处罚有效期2023/01/28公示截止期2025/07/28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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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冠宝云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止咳糖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6-2号处罚名称河南冠宝云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止咳糖浆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冠宝云统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2月17日从沈阳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劣药川贝止咳糖浆200盒,每盒6.10元,共1220元。截止2022年4月15日,已经销售182盒,剩余18盒未销售。在案件调查期间,公司召回下游企业上述劣药63瓶,并退回至供货单位,下游企业退回价格每盒8元,河南冠宝云统药业有限公司退回沈阳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价格每盒6.10元。此案货值金额1514.29元,违法所得874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冠宝云统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76395381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贺文桂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874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07-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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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峡县医药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止咳糖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6-3号处罚名称西峡县医药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止咳糖浆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西峡县医药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3月18日从河南冠宝云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劣药川贝止咳糖浆共计40盒,购进价格每盒8元。于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3月18日全部销往西峡县济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共计销售40盒,销售价格每盒8元。案件调查期间,企业追回并退回6盒,追回及退回价格均为8元每盒,此案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272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名称西峡县医药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36X1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朝锋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72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07-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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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峡县济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止咳糖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6-4号处罚名称西峡县济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止咳糖浆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西峡县济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3月18日从西峡县医药公司共计购进上述劣药40盒,购进价格每盒8元。于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3月18日分别配送所属连锁门店西峡县济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一三六分店、一三七分店、一三零分店,共计配送40盒,配送价格每盒8.12元。案件调查期间,企业追回并退回上述劣药6盒,追回价格每盒8.12元,退价格每盒8元,此案货值金额324.8元,违法所得276.08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名称西峡县济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721501997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朝锋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76.08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07-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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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炙淫羊藿(批号:20200503)案

    案件名称: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炙淫羊藿(批号:20200503)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药通罚〔2022〕执法局015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计青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184300800675P案件分类:药品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处罚种类和依据: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处罚的机关(全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2-07-2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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