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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市骏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慈市监处罚﹝2024﹞323号)

    主体名称慈溪市骏成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32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3-29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09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骏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从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一盒东阿阿胶(生产日期:2017.03.03,有效期至2022.03.02,规格:250g/盒,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368),购入价835元/盒。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将该药售出,销售价980元/盒。计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98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98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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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溪唐人人民大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辽药监(稽五)罚〔2024〕2号)

    案件名称本溪唐人人民大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五)罚〔2024〕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本溪唐人人民大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MA0UA5H19G法定代表人牟良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桑寄生”,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41.1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1.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7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4-0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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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鹿茸案(闽药监厦稽办〔2024〕2-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4〕2-002号案件名称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鹿茸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5D5LC30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曦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鹿茸(规格:特级血咀片10g/盒,产地:辽宁,批号:210502,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生产企业:广东港韩药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性状”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不符合规定。经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鹿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5.95元(人民币壹拾伍元玖角伍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7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2-002号当事人: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206MA35D5LC30住所(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401室C单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曦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401室C单元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宁市监函﹝2024﹞3号),我办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经对当事人药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执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经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鹿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5.95元(人民币壹拾伍元玖角伍分)。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7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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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日出东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拳参案(内药监处罚〔2024〕303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日出东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Q2U601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303号处罚名称:内蒙古日出东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拳参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 当事人销售劣药拳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劣药拳参4.4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8938万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3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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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刺五加案(内药监处罚 〔2024〕0401号)

    信用主体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116481870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 〔2024〕0401号处罚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刺五加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0111万元,没收未销售的批号为1903040的刺五加1Kg,罚款人民币1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7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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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中药饮片防风案(黑药监处罚〔2024〕三处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8WWF97Y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三处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生产违法事实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中药饮片防风(批号:230501,规格:1kg/袋)83公斤,未销售。处罚依据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中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劣药案,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案(一)中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条件1.符合情形5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责令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中药饮片防风(批号:230501,规格1kg/袋)80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955元整;3.处罚款50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8.47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2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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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归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龙骨案(陕药监药罚〔2024〕J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 事 人陕西归正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MA6Y227E40住 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育红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凡杰身份证号142###########1216联系电话139#####205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育红路西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药监药罚〔2024〕J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案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批号221201中药饮片龙骨。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批号221201龙骨184kg;3、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6日处罚机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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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501)案(川药监罚决〔2024〕20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597503873R法定代表人黎伯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200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50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产品79.54kg;2.没收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219916.50元;3.处罚款115118.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51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3.0236处罚决定日期2024/3/19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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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康烨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独活案(黔药监行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10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2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独活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独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MB1598761E数据来源贵州省信息中心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45721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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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西青区郭大夫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四环素片)案(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4〕17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案件名称Case天津市西青区郭大夫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四环素片)案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ENTNAME天津市西青区郭大夫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REGNO-组织机构代码ZZJGDM91120111MA078C8HW0Y法定代表人名称FDDBRMC李营营处罚决定书文号PenDecNo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4〕17号主要违法事实IllegActType销售劣药处罚种类PenType1、没收四环素片(批号:220301,100片)1瓶;2、处20000元罚款。处罚依据penbasis《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JudAuth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日期PenDecIssDate2024年3月29日备注emark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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