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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五味子案(粤药监药罚〔2024〕4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营业执照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违法事实标示为当事人2023年3月21日生产的中药饮片“五味子”(批号:230301,包装规格:0.25kg/袋),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五味子”1999.25kg(不含留样),涉案货值金额222316.6元,当事人共召回涉案批次“五味子”1700kg,退款189040元,违法所得33276.6元。涉案“五味子”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检验结果为18.2%,标准规定为16%,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13.75%,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第五条第一项“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一)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20%之内(含20%)”的规定,可认定为尚不影响有效性、安全性。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76.6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32766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15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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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2000070号案件名称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2132628617W法定代表人姓名董长军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5日,本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当事人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释放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080)-2006Z-2011的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1600、HF202208950)。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6283515.6元),没收违法所得(295753.58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2000070号当事人: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2628617W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董长军2022年7月5日,本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当事人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释放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080)-2006Z-2011的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1600、HF202208950)。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1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于2023年4月11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继续延期九个月(二百七十五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20160068)和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的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137)。2022年3月至6月,当事人生产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48070盒,分“12粒/板,每盒1板”和“10粒/板,每盒2板”两种包装规格。当事人生产包装规格为“12粒/板,每盒1板”的上述批次药品44840盒。2022年7月至9月,当事人销售42800盒;2022年7月,本局抽样20盒;2022年9月,当事人检验领用13盒;2022年11月,当事人收到经销商退货1866盒。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主动开展药品召回,共召回7367盒。当事人实际销售33567盒,现库存11240盒。当事人生产包装规格为“10粒/板,每盒2板”的上述批次药品3230盒,未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6544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5753.5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药品再注册批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成品收发台账、发票、召回总结报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20000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1)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11240盒(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2)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3230盒(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0粒/板,每盒2板);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叁元伍角捌分;3.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捌万叁仟伍佰壹拾伍元陆角。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9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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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州区尹建君诊所使用劣药案(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260号)

    当事人:开州区尹建君诊所经营者:尹建君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UQGQ7L2023年8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的零药柜上发现超过有效期限的护肝片、螺内酯片、呋喃唑酮片、喉疾灵片、胱氨酸片等药品,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文峰街道双合店社区锦程路212号从事诊所服务。2021年4月24日,当事人以6.4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205、有效期至2023.07、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3148、生产企业:吉林省康福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护肝片5瓶;2021年2月1日,当事人以13.5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00818、有效期至2023年07月、100片/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30200710、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螺内酯片2瓶;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以4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0.04.15、有效期至2023.03、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571、太极®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呋喃唑酮片10瓶;2022年5月22日,当事人以6.4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528、有效期至2023年04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13215、30片/瓶、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喉疾灵片10瓶;2022年1月21日,当事人以8.6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813、50mg×100片、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等内容的胱氨酸片5瓶,上述药品均从重庆诚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对在其诊所就诊的患者使用,上述的护肝片使用价格为8元/瓶,螺内酯片使用价格为15元/瓶,呋喃唑酮片使用价格为8元/瓶,喉疾灵片使用价格为8元/瓶,胱氨酸片使用价格为10元/瓶。2023年8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的零药柜上发现上述批次的护肝片1瓶、螺内酯片1瓶(已开封剩余10片)、呋喃唑酮片1瓶(已开封剩余67片)、喉疾灵片1瓶(已开封剩余4片)、胱氨酸片1瓶(已开封剩余20片)。本案中,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无法确认上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时的数量计算计为17.93元(8+0.15×10+0.08×67+8÷30×4+0.1×2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2.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涉案药品购进票据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17.93元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25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规定所指的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的货值较少,具有《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规定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上述的护肝片1瓶、螺内酯片1瓶(已开封剩余10片)、呋喃唑酮片1瓶(已开封剩余67片)、喉疾灵片1瓶(已开封剩余4片)、胱氨酸片1瓶(已开封剩余20片);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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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批号230201白芍饮片4kg;二、没收违法所得878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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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沙苑子、炒酸枣仁案(内药监处罚〔2024〕204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Q95C69H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204号处罚名称:内蒙古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沙苑子、炒酸枣仁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沙苑子、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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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麒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蝉蜕案(内药监处罚〔2024〕101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麒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MA0Q89113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01号处罚名称:内蒙古麒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蝉蜕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蝉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2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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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樊城区王展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案(襄市监处罚〔2024〕22号)

    案件名称樊城区王展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处罚〔2024〕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樊城区王展中医诊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420606MA4DCBG2X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展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内容警告、没收、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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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樟药监药生罚〔2023〕22号)

    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编号:樟药监药生20240102)填报单位(公章):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24年1月8日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樟药监药生罚〔2023〕22号案件名称生产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23328686589法定代表人姓名邹军华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具体内容1、没收销售违法所得;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樟树局2023.12.27公开的网址江西省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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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樟药监药生罚〔2023〕21号)

    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编号:樟药监药生20240101)填报单位(公章):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24年1月8日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樟药监药生罚〔2023〕21号案件名称生产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2327623840F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海龙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具体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2、没收销售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樟树局2023.11.20公开的网址江西省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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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川药监罚决〔2023〕10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43090239L法定代表人杨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27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五加皮(批号:211203)524.5Kg,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2月5日生产款冬花(蜜款冬花)(批号:230201)339.5kg,销售331kg,库存8.5kg;2023年3月15日生产山茱萸(山萸肉)(批号:230302)231kg,销售165kg,库存66kg。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主动实施了召回,共召回款冬花(蜜款冬花)84.24kg,山茱萸(山萸肉)54.5kg。上述批次产品经监督抽检,水分、总灰分或杂质等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检验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2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1/9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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