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法》中提出的改革中药注册管理,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要求,充分遵循中药研发规律,鼓励中药新药研发,鼓励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研发,规范和指导中药新药申报,根据已发布的《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要求,起草制定了《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征求意见时限为: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18日(15天)。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至以下联系人: 《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亚欣,联系方式:zhangyaxin@cde.org.cn。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安娜,联系方式:an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4日
为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持有人启动变更,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沟通交流: (一)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 (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二、持有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局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省局收到以上资料后,经办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申请表存在内容填写不完整、研究资料不全等情形的,可要求持有人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三、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报请组织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可视申请事项的复杂程度采用电话、书面、网络或会议(视频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沟通方式进行,同一类产品的相同事项变更原则上只召开1 次沟通交流会议,必要时省局和企业均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会议,省局邀请专家参会可事先与企业沟通,但应充分考虑专家名单保密和利益回避原则,并与参会专家签订保密协议及相关承诺书。 四、沟通结束后,省局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人。 五、省局出具的意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有修订,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法》中提出的改革中药注册管理,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要求,充分遵循中药研发规律,鼓励中药新药研发,鼓励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研发,规范和指导中药新药申报,根据已发布的《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要求,起草制定了《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征求意见时限为: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18日(15天)。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至以下联系人: 《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亚欣,联系方式:zhangyaxin@cde.org.cn。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安娜,联系方式:an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4日附件 1 :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附件 2 :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附件 3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附件 4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附件 5 :《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附件 6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药监药流〔20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印发实施以来,在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为持续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指导意见》到期后继续实施。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开展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内部“多仓协同”物流业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开展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内部“多仓协同”试点业务。试点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协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元分厂、新制剂分厂的形式开展。试点期限为1年。二、试点期间,你公司要严格落实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多仓协同”物流业务,在药品采销业务过程中保持“物流、票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一致,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试点运营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上报试点运转进度报告。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 中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的规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对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一、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四类产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已受理尚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四类产品共170件(具体信息见附表1),申请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申报资料原件的退回手续:(一)凭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原件)、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受理大厅)现场领取申报资料原件;(二)邮寄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原件)和回邮声明(加盖申请人公章)到受理大厅后,由中检院按照回邮声明中的地址和联系人将申报资料原件退回。未在规定时限内领取的申报资料原件将由中检院统一办理资料归档并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育发类产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已受理尚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育发类产品共133件(具体信息见附表2),中检院将发出“请确认产品类别,如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请根据现行法规调整并补充相关资料”的审评意见,申请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认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申请人应根据现行法规调整并补充相关资料,该行政许可申请将按照程序继续审评审批。(二)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认属于化妆品但不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后续可由申请人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时,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由于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自中检院发出“请确认产品类别,如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请根据现行法规调整并补充相关资料”审评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按照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不批准处理,由中检院统一办理资料归档并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育发等五类产品批件补发、纠错和变更申请人申请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补发、纠错和变更(仅限变更生产企业或实际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描述(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未变)或境内责任人)的,其行政许可申请将按照程序继续受理和审评审批,其他许可事项不予受理。特此公告。附表1: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170件)一览表附表2: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133件)一览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1年2月3日
本市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2021年春节临近,本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抓好春节期间相关安全工作,不断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采取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确保百姓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强化质量意识,高度重视药品质量安全本市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严格防范和控制药品质量风险,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本市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细化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强化产品出厂检验,不断改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偏差控制和变更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相关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禁人为篡改相关数据和编造生产记录。本市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格规范药品购进、储运和销售行为。加强疫苗销售配送管理,严格防控疫苗流通、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各相关企业要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全面压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全链条落实,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筑牢安全防线。要重点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对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行自查,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和销售。自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三、严格落实防控举措,继续做好售药信息监测春节前后,是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深入贯彻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深刻领会药店作公共卫生智慧化监测预警哨点的重要意义,慎始如终做好退烧止咳药购买人员体温测量、核验健康码(行程码)、实名登记和信息上传等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严格落实联防联控长效机制。特此通知。
一、首批功能类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的背景情况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运行的正式启动。2016年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正式启动了维生素矿物质类产品的备案工作。为了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总局食审中心对26个用于功能类保健食品的原料开展了招标研究,研究工作结束后结合已批准产品的情况和专家共识等,优先确定了五个保健食品原料作为首批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进行推进。随后总局食审中心正式启动辅酶Q10、褪黑素、螺旋藻、破壁灵芝孢子粉、鱼油五个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研究工作,并于2019年1月完成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原料技术要求和产品备案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原料技术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中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后完善了上述物质的原料目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征求意见,经过会签后2020年11月23日予以发布。 二、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配伍使用的问题 本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五种原料是基于原注册的单方产品经研究论证确定的,在产品备案时,仅可单方产品进行备案(其中褪黑素与维生素B6合并开展研究,因此可以单独作为原料,或选用褪黑素+维生素B6做为原料),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维生素C、维生素E作为辅料时其用量应该符合现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 三、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功能标注问题 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保健功能应当按照原料目录中对应的保健功能进行标注。其中辅酶Q10包括增强免疫力和抗氧化保健功能,允许备案人选择其中一种保健功能进行标注,或者同时标注两个保健功能。 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的保健功能,是基于2003年发布《保健食品检验与技术评价规范》和2009年发布的抗氧化等九个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对应的保健功能声称。如功能声称发生调整,本目录中的保健功能也将相应调整。 四、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原料质量控制的问题 辅酶Q10等五种原料作为首批功能性原料,其产品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各原料的技术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全项目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至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报备案申请之日止,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检验机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出具结论。 产品备案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备案凭证附件2产品技术要求的原料质量要求中,应标明所用原料的来源、供应商、质量标准(其中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原料目录中的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 五、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技术指标选择问题 根据已批准的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单方产品情况,在产品备案时不同原料允许的备案剂型不完全相同,因此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符合所使用剂型的指标要求。此外,参照原料技术要求的技术指标和已批准产品设定的技术指标,配套文件中制定了各产品备案时应该设定的技术指标(包括鉴别、理化指标和标志性成分指标。) 六、关于辅酶Q10等五种物质已批准注册产品证书到期转备案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产品应当属于备案管理。未来对于原注册人产品转备案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原注册人产品,剂型与可备案剂型一致的,转为备案管理。 2.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产品,其产品剂型未列入可备案剂型的,原则上应按照备案的产品剂型更改配方后转为备案管理。 3.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产品,其原料用量未在原料目录中每日用量范围的,建议调整产品用量后转为备案管理。 4.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产品,其申报或已批准的保健功能不在原料目录的功效范围内的,对于新申请的产品,严格对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进行审评,对于依据十分充足的予以注册;对于延续注册的产品,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具有保健功能的试验依据,试验依据十分充足的予以延续注册,对于予以注册的产品将适时调整该原料的原料目录。如注册申请人同意更改保健功能的,将确认原注册人资质,产品转为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药品现代物流业规范发展,构建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可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gdda_ypjgec@gd.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反馈”。 附件: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29日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一、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 辅酶Q10、鱼油、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和褪黑素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在产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如下: (一)片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包装等。 (二)硬胶囊: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装囊、包装等。 (三)软胶囊:混合、均质、过滤、压丸、干燥、包装等。 (四)颗粒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 (五)粉剂:粉碎、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 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辅酶Q10》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一)可用辅料 维生素E、抗坏血酸钠、聚维酮K30、纽甜、滑石粉、硬脂酸镁、蔗糖、甜菊糖苷、糊精、乳糖、微晶纤维素、β-环状糊精、交联聚维酮、柠檬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食用葡萄糖、二氧化硅、低聚果糖、预胶化淀粉、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二氧化钛、聚乙二醇、D-甘露糖醇、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羧甲基淀粉钠、空心胶囊(包括羟丙基淀粉空心胶囊、明胶空心胶囊)、明胶、甘油、纯化水、饮用水、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大豆油、玉米油、葵花籽油、橄榄油、粉末大豆磷脂、浓缩大豆磷脂、大豆磷脂、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蜂蜡。 食用香精、色素。 (二)可用剂型 以辅酶Q10为单一原料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选择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口服片、含片、咀嚼片)、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 (三)产品技术要求 各剂型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不同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志性成分】为“辅酶Q10”,以范围值标示。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每日用量要求,每100g的标志性成分范围值中的最大值经折算后不得超过每日服用量最高值,最小值不应低于每日服用量最低值。 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破壁灵芝孢子粉》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一)可用辅料 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黄原胶(又名汉生胶)、硬脂酸镁、二氧化硅、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糊精、微晶纤维素、聚维酮K30、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维生素E、磷酸氢钙、羧甲基淀粉钠、空心胶囊(包括羟丙基淀粉空心胶囊、明胶空心胶囊)、甘油三乙酯。 (二)可用剂型 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单一原料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选择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口服片)、颗粒剂、硬胶囊、粉剂。 (三)产品技术要求 各剂型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不同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理化指标】应增订 “六六六”、“滴滴涕”;粉剂增订“过氧化值”。 2.【标志性成分】至少包括“多糖”和“总三萜”两个指标。指标值设定时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每日用量、原料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四、《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螺旋藻》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一)可用辅料 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预胶化淀粉、硬脂酸镁、羧甲基纤维素钠、二氧化硅、羧甲基淀粉钠、甘油、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二氧化钛、聚乙二醇、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糊精、白砂糖、乳糖、维生素E、聚维酮K30、低聚异麦芽糖、碳酸氢钠、柠檬酸、蔗糖、聚乙烯醇、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乳粉、碳酸钙、交联聚维酮、羟丙纤维素、硬脂酸、蜂蜜、绵白糖、空心胶囊(包括羟丙基淀粉空心胶囊、明胶空心胶囊)、浓缩大豆磷脂、粉末大豆磷脂、分提大豆磷脂、透明大豆磷脂、大豆磷脂。 食用香精、色素。 (二)可用剂型 以螺旋藻为单一原料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选择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口服片、咀嚼片)、颗粒剂、硬胶囊。 (三)产品技术要求 各剂型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不同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理化指标】增订“蛋白质”。 2.【标志性成分】至少包括“β-胡萝卜素”和“藻蓝蛋白”两个指标。指标值设定时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每日用量、原料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3.【微生物指标】中增订“副溶血性弧菌”。 五、《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鱼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一)可用辅料 维生素E、明胶、甘油、纯化水、饮用水、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大豆磷脂、焦糖色。 (二)可用剂型 以鱼油为单一原料备案保健食品,可选择的产品剂型为软胶囊。 (三)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软胶囊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理化指标】中增订“水分及挥发物”、“碘值”、“苯并[a]芘”。 2.【标志性成分】至少包括“DHA”、“EPA”和“DHA+EPA”三个指标。指标值设定时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每日用量、原料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六、《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褪黑素》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一)可用辅料 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碳酸钙、枸橼酸、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预胶化淀粉、二氧化硅、乳糖、羟丙纤维素、糊精、蜂蜡、大豆油、明胶、甘油、二氧化钛、聚乙二醇、纯化水、饮用水、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粉末大豆磷脂、玉米油、麦芽糊精、D-甘露糖醇、硬脂酸、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滑石粉、羧甲基纤维素钠、白砂糖、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维酮K30、甘油三乙酯、羧甲基淀粉钠、磷酸氢钙、低聚果糖、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硫酸钙、核桃油、食用葡萄糖、空心胶囊(包括羟丙基淀粉空心胶囊、明胶空心胶囊)。 食用香精、色素。 (二)可用剂型 以褪黑素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可以以单一褪黑素原料备案保健食品,也可同时加入维生素B6(符合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中的维生素B6标准依据,不得超过原料目录中对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作为原料组合进行产品备案,可选择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口服片、含片)、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 (三)产品技术要求 各剂型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不同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志性成分】至少包括“褪黑素”,以范围值标示,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每日用量要求,每100g的标志性成分范围值中的最大值经折算后不得超过每日服用量最高值,最小值不应低于每日服用量最低值。 原料中使用“维生素B6”时,应增加“维生素B6”,并以范围值标示,每100g的标志性成分范围值中的最大值经折算后不得超过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中维生素B6每日服用量最高值,最小值不应低于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中维生素B6每日服用量最低值。CIO会员充值优惠:PC端http://www.ciopharma.com/home/balance手机端:http://m.ciopharma.com/home/recha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