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城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省药品查验中心,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等相关规定,省药监局针对药品现代物流及仓库面积、异地设库、特殊管理药品监管与准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等方面突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并结合企业药品经营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7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联系人:金迪;联系电话:0898-66832523。邮 箱:yj_ypltc@hainan.gov.cn。 附件: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在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省药品经营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关于许可事项(一)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及换发规则,按《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的通知》(琼药监药通〔2024〕1号)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琼药监药通〔2024〕5号)执行。(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保持一致。(三)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以上含冷藏药品”“以上含冷冻药品”“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四)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完成后,将信息按照规定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企业许可证信息。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二、关于药品现代物流及仓库面积(一)海南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配置自营仓库,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达到国家和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要求。药品全部委托储存无自营仓库的,应当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营仓库配置。具有自营仓库的,应当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2029年1月1日起,海南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自营仓库均需符合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要求,仓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仓库设置在同一市县,仓库单层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二)2025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原本无自营仓库新配置自营仓库的批发企业,在符合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自营仓库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2026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无自营仓库新配置自营仓库的批发企业,在符合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自营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三)2029年1月1日前,《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无自营仓库,或自营仓库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或未达到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要求的批发企业,可以申请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如届时仍未达到药品现代物流及自营仓库面积要求,不予延续。(四)专营或主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库要配置自动分拣传输等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其他兼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饮片库。三、关于委托储存药品(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即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委托方药品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与受托方仓储物流系统应当实现必要数据对接。海南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分别向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质量协议(含委托储存药品范围和期限)、双方资质材料、对受托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报告等。上述事项有关情况还应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海南省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海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药品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海南省零售连锁总部可委托存在控股关系的本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药品,受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符合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和自营仓库面积要求。(三)2028年12月31日之前,药品批发企业为达到药品现代物流以及自营仓库面积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期间,需要部分委托储存药品或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搬至新址使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药品,企业应提供进行升级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具体委托时限,原则上委托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限不超过2028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按照变更仓库地址事项办理。(四)2026年1月1日起,不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要求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得继续接受委托储存药品业务。四、关于药品委托销售海南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药品及海南省内药品经营企业受托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向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含委托销售品种和期限)、双方资质材料等。海南省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海南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五、关于异地设库(一)海南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需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药品仓库的,原仓库及新设仓库均应符合我省相关要求,不得在异地设置特殊管理药品仓库。需在我省设置仓库的外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在我省设立的非特殊管理药品自营仓库,需符合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和自营仓库面积要求。(二)拟开展异地设库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应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程序办理。外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申请办理上述事项,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同意办理并符合要求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程序办理。六、关于“批零一体化”鼓励支持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多元化发展。允许成立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具体按《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知》(琼药监规〔2025〕2号)执行。七、关于特殊管理药品监管与准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特殊管理药品从严管理,严把准入关。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经营范围,申请条件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资质要求,且需有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不得委托储存。八、关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特别是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引发药物滥用或造成其他危险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履行追溯扫码责任,对入库、出库药品全量扫码,切实防范不法人员违法套购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行为。九、关于“七统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严格执行“七统一”管理要求,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和统一管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连锁门店销售药品。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行“七统一”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初次轻微违法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拒不改正和严重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十、关于电子首营资料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加盖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货单位、检验报告等资质资料,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十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配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批发企业受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前,应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填报配送企业名称(受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批发企业名称),受托企业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系统内更改相关信息。十二、关于特殊情形购药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供药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所购药品数量、用途、剩余药品处置措施等材料。购药单位持已在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证明文件,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购买药品。“特殊购药需求”所指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销售规定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有规定与现行法规及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不再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此通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9日相关推荐:仓库地址变更(增加/核减)专项内审-整改及预防纠正措施单
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断提升药品监管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省局制定了《2025年度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已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5年6月7日2025年度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扣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药监的目标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学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不断强化改革驱动、基层基础和实践创新,为推进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进一步抓实走深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1.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持续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责任单位: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2.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成果转化。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药品监管工作实践,深入挖掘创新性、可复制的法治建设典型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负责)3.完善法治评价机制。将依法行政水平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实绩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将依法执政本领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人事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二、强化高质量法治供给4.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新原料,实行“主动对接、一品一策、全程跟踪、专班帮扶”,全方位开展政策解读,全过程加强技术指导,着力培育医药产业新质生产力。(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5.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力度,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清理,废除各类限制企业平等竞争的不合理规定,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创造性。(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6.以信息化引领药品监管法治化。深入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应用,强化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覆盖全品种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开展“人工智能+药品智慧监管”应用,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完善联合检查、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责任单位:科技与规划财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执法监督与应急管理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配合)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7.提升政策文件法治化水平。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保证各类政策文件合法合规。(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8.积极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履行生效复议决定和判决、裁定。(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9.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充分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涉法知识培训、重要合同和文件审查等提供法律支持。(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10.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深化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举办法治培训和专题讲座,常态化开展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1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扎实做好“八五”普法总结验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实施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利用普法节点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开展药品监管过程实时精准普法,推动科学普法与药品监管融合发展。推进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借助基地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系统法治文化建设。(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2.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重点监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企业和群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制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若干举措,动态调整涉企检查清单,制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做好涉企检查行为的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执法监督与应急管理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配合)13.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强化案件线索研判,健全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案件转化率。加强稽查执法与日常检查的协同,强化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联动配合,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问题反映、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执法监督与应急管理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配合)1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质效。组织开展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与应急管理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配合)五、加强党组对法治建设的领导15.发挥党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推进法治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制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16.进一步压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推动法治政府机关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17.发挥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凝聚监管合力,立足药品全链条质量安全,完善药品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各执法检查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南(试行)》已经2025年5月29日省药监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7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南(试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南。如遇技术指南未明确的情况,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及“科学、合理、可控、可行”的原则,制定质量标准。一、质量标准研究的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1.1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必须以满足临床需要为目的,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处方中的药味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现行版《中国药典》中未收载的中药材和饮片,应符合相关规定。外购提取物的,除提供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和质量标准外,还应提供其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或提取物,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提供其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辅料、添加剂、防腐剂亦应有相应的标准。1.2医疗机构制剂不得涉及中药注射剂、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1.3慎用毒性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必须用毒性药材,应根据处方量和制成总量、用量等计算出毒性药材的日用量,不得超过法定标准规定。毒性药材质量标准应建立充分有效的检测方法和制订合理的限度,保证质量稳定、安全可控。1.4医疗机构制剂应固定处方,制法稳定。质量标准中应设定处方、制法项,明确处方全部药味及用量,明确主要制法及辅料,以保证制剂的工艺稳定与质量均一。2.科学性原则2.1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质量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当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要求,文字术语应当准确、严谨、简洁、规范,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根据处方的特性、剂型的特点及配制与贮藏等因素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检测项目的选择应本着“简便、快捷、灵敏、专属性强”的原则,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2.2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质量标准中建立的检测方法应经实验条件优化,确定最合适的实验条件,通常要有方法选择的依据,包括文献依据、理论依据或实验研究依据。检查项目通常应采用药典收载的方法;鉴别项应首选专属性强的方法;含量测定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验证。3.实用性原则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应考虑医疗机构的检测条件,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提倡使用低成本、低能耗、低排放、高效便捷的检测方法。3.1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描述。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3.2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等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3.3检测所需的标准物质(包括对照品、对照药材和对照提取物)应为国家法定部门认可,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标明。3.4若使用的标准物质为自行研制,应按照相关的要求申报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标准物质。3.5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鼓励开展有毒试剂的替换研究,降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和危害。3.6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3.7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达到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二、质量标准制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正文按制剂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顺序编写。1.制剂名称制剂名称应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中文名的汉语拼音按现行版《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民族药制剂除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外,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剂型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蒙药分册等)的规范表述;新制剂名称不应与已上市药品名称重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2.处方单味制剂不列处方,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其处方量;复方制剂应列处方及其处方量;处方中每味药应有法定标准,辅料、添加剂与防腐剂亦应有相应标准;处方中各组成的名称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规定的名称;现行版《中国药典》与其他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可采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中使用的名称。3.制法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相应剂型如实概括药品规模化生产的工艺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粉碎度、提取方法、所用溶剂的名称、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清膏的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总量等。辅料如使用了白酒、乙醇等,应标明浓度;如使用了植物油,应标明植物油的种类及名称。制法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通则相符,如:含糖量、防腐剂含量等。4.性状指制剂除去包装的直观情况,按色泽、外观、臭(气味)、味依次描述。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对内容物进行描述;溶液剂应对其颜色进行描述。外用药不描述味觉。5.鉴别对处方中的每个药味尽可能都进行研究,应选用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灵敏度高,且比较简便的方法。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化学试验、荧光试验、薄层色谱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等)。5.1以生药原粉入药的品种可采用显微鉴别方法进行鉴别,但不具有专属性的组织,不应作为鉴别特征。5.2大类化合物(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的理化鉴别,由于其专属性较差,一般不宜采用,若要采用,应进行专属性研究的有关说明。5.3应首选君药、贵细药、易混淆及研究基础比较好的药材作鉴别。还应注意优先考虑将含量测定项未涉及的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5.4薄层鉴别研究必须设置阴性对照,为避免假阳性,还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和耐用性考察。5.5尽量选用低毒性试剂。5.6应提供显微鉴别特征彩色照片或薄层色谱鉴别彩色照片。6. 检查6.1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还应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的特性、工艺与留样考察情况增加“制剂通则”规定以外的检查项目。6.2含毒性药材的制剂,应建立相应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并进行方法学验证。一般采用薄层色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对毒性成分的限量进行控制。6.3含矿物药的制剂均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检查方法进行研究,视情况纳入标准正文。6.4若处方中含有易被农药、黄曲霉毒素、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污染的药材和饮片,制剂质量标准中应根据品种情况,研究建立相关的检测方法和限度。6.5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项下规定需进行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制剂,其质量标准应设定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项。无菌制剂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无菌检查”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制剂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检查,并依据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制定适宜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将其列入质量标准正文。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方法建立后,需提供方法适用性资料。7. 浸出物中药固体制剂可制定浸出物的量以控制药品质量,但必须具有针对性和控制质量的意义。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通用技术要求设定浸出物测定法,确定溶剂、溶剂的用量、浸出方法(冷浸法、热浸法)及限度。8.含量测定含量测定应满足专属、灵敏、重现性好的基本要求。含量测定方法包括色谱法、光谱法、容量法、重量法等。含量测定目标成分一般应为单一化学成分或多个化学成分,也可以为大类化学成分(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8.1首选处方中的君药、贵细药、毒性药材进行含量测定研究。在国家标准中已有含量测定方法的毒性药味,应规定上、下限。8.2含量测定方法应进行方法学考察,可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8.3含量测定结果低于万分之一时,可不列含量测定项,应增加浸出物测定指标。8.4应提供色谱法、光谱法含量测定方法学研究相关图谱。9.功能与主治制剂的功能主治应依据临床试验的结果而制定,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临床资料作为技术支持。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生僻或有歧义的词语。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民族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民族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民族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10.用法与用量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如同一药物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不一致,应详细列出。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毒剧药要注明极量。具体要求参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11.注意注意项包括各种禁忌及可能出现的某些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如孕妇及其他疾患和体质方面的禁忌、饮食的禁忌或注明该药为毒性药等。12.规格规格用于规定制剂单位的含量、装量、重量等,必须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规范表述。如有多种规格应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表达的方式一致。13.贮藏贮藏项表述的内容系对制剂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根据药品稳定性的考察结果,确定贮藏条件。所用术语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三、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技术要求 起草说明的文字规范及计量单位等统一按《中国药典》的要求撰写,应列出本制剂的全部原料(药材)质量标准情况,按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贮藏等顺序逐项编写。1.药品原料(药材)质量标准1.1说明处方中的药材、提取物、有效部位的质量标准出处,当不是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时,需详细说明标准的出处,如为省级中药标准需附复印件。辅料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1.2对涉及《中国药典》中收载的要求分列、来源细化的中药材品种,需对此申报固定的品种作出说明。2.制剂质量标准草案的起草说明2.1概述 写明品种出处、原质量标准出处(如有),必要时写明检验项目及增修订项目等情况。2.2名称 说明命名方式。当品种名称有变更时应予以说明。应注意:2.1.1单味制剂宜采用药材名加剂型名,药材名列前,剂型名列后。2.1.2复方制剂命名要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规范。剂型的表述应采用现行《中国药典》的规范表述。名称勿用代号命名,避免采用不科学或夸大疗效的文字命名。注意汉语拼音书写方式。药名、剂型和形容词应分组拼音。2.3处方 必要时对处方中各主成分(药味)排列次序予以说明。如系保密品种,其处方也应完整地列在起草说明中。处方中每味药应有法定标准,辅料、添加剂与防腐剂亦应有相应标准。2.3.1处方中各组成的名称中药材、提取物与辅料等的名称应规范。2.3.1.1现行版《中国药典》与其他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一律采用《中国药典》规定的名称。另应注意:a.如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标准异名同源者,应写国家标准的名称。b.地方药材品种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中所收载的品种为同名异源者,应另改名称。c.中药材名称和来源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相一致。d.复方制剂中所含的中药材本身为复方且为法定成方制剂的,只需要列出该中药材的药名,不必列出其所含具体药味。e.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发文要求替换的或明确的药材均应按要求替换或明确。f.使用药材鲜品时,需在药材名称前加“鲜”字。2.3.1.2现行版《中国药典》与其他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药材可采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中使用的名称。2.3.1.3处方药味的排列根据中医药理论,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非传统处方,也可按药物作用主次排列。2.3.2药引及辅料处方中的药引,如为粉碎混合的应列入处方中;煎汁或压榨取汁泛丸的,不列入处方,但需在制法项注明药引的名称和用量。一般辅料与添加剂,亦不列入处方,可在制法中说明名称和用量。2.3.3处方中药材与炮制品的写法制剂处方中的药味,不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净药材或饮片(干品),按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通则和药材正文项下的规定处理,不另加括号注明;若炮制品已作为单列品收载于现行版《中国药典》正文中,可直接使用其名称。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名称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2.3.4处方量各药材用量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重量以“g”表示,容量以“ml”表示。固体制剂与液体制剂的总制成量以1000g(袋)、1000片(粒)与1000ml表示。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品种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2.4制法 必要时说明关键工艺中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的控制目的。说明辅料品名、用量及执行标准。应写明制法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制法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通则要求相符。应注意:a.制法应考虑到设备条件、产量与经验等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现代新工艺,简明扼要叙述制备方法、条件与要求。b.属于常规或中国药典已规定的炮制加工,在制法中不需叙述,特殊的炮制加工可在附注中叙述。c.制法中药材粉末的粉碎度用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中粉末分等的术语来表述。d.采用渗漉提取方法时,应写明所用溶剂的名称、用量及渗漉液的收集量。e.采用乙醇做提取溶剂时,应写明乙醇的浓度。f.采用水提醇沉工艺时,应写明醇沉前浓缩药液的相对密度及测定温度、醇沉时药液中的乙醇含量。g.剂型为蜜丸的品种,制法项下可并列收载水蜜丸、小蜜丸与大蜜丸;制备蜜丸的炼蜜量可规定一定幅度,但幅度不宜过大,以免影响用药剂量。起草说明中,应对制法的工艺控制条件作进一步说明。2.5性状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应根据至少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描述,按颜色、外形、气味依次描述,中间用“;”隔开。如为包衣片,应描述除去包衣后的片芯性状;胶囊剂应在说明为软胶囊或硬胶囊后,再对内容物进行描述;丸剂如用朱砂、滑石粉或煎出液包衣,应先描述包衣色,再描述除去包衣后的丸芯性状;合剂(口服液)的性状应根据实际情况描述为“澄清液体”或“液体”。中药制剂在储存期间颜色可能会变深,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颜色幅度,如用两种色调,应先描述浅色,后描述深色,并以后一种色为主,例如黄棕色以棕为主。描述颜色的范围,可在二种颜色之间用“至”连接,将过渡色包含在内,如“白色至微黄色”,类白色即包含其中。气味一般不描述为某药材气。外用药不描述气味。起草说明中应提供制剂外观及内容物图片,图像的色度不应出现偏差。2.6鉴别按质量标准正文内容的项目顺序逐一说明。必要时介绍建立或修订此鉴别的理由,介绍操作中应注意事项,特殊试液应注明配制的方法及依据;中药制剂应提供阴性对照实验结果,说明其专属性与可行性。图谱均应附在相应的项目下,并逐一标记与说明。所有附图要求清晰真实。2.6.1显微鉴别:按标准描述顺序写明标准中所鉴别的药味归属,注明增修订情况,并附显微图。制剂中若有直接入药的生药粉,一般应建立显微鉴别方法。制剂中若含有多种直接入药的生药粉,在显微鉴别方法中应分别描述各药味的专属性特征,并提供清晰的显微特征照片(照片中需含有长度标尺)。可参考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显微鉴别法”项下相关要求进行。所选定的显微特征必须明显,易查见(制片10张,检出规定特征的应不少于2张)。不易观察或药材没有明显区别的组织特征,建议不列入显微鉴别。进行显微鉴别时,一般需根据处方组成及配比,掌握主要药味的鉴别特征,对各药味逐一分析比较,排除某些类似特征干扰,选取各药材在该制剂中具有专属性的显微特征作为鉴别依据;某一药材的某些主要特征在制剂中有干扰时,可考虑选择次要特征。质量标准正文写“取本品,置显微镜下观察:”其后描述处方药材显微特征,所描述的每味药材间用句号分开,并在句号前的括号内注明是什么药材的特征,描述应简明扼要;并提供显微特征图(图中应标注比例尺)。2.6.2理化鉴别 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鉴别。应选择具有专属性的鉴别方法。2.6.2.1化学反应鉴别常见的中药制剂的化学反应鉴别有:苦杏仁中的三硝基苯酚试纸反应,冰片升华法理化反应,石膏、海螵蛸、白矾等矿物药的离子反应等。其它大类化合物的呈色反应、沉淀反应、荧光反应、泡沫试验等专属性较差的方法,一般不宜采用。若要采用,应在起草说明中对专属性进行有关说明。复方制剂成分复杂,相互干扰尤为严重,选用时更需谨慎,必要时先有分离、提纯步骤。必须在确定阴性没有干扰,且具有鉴别意义时方可采用。对于贵重药品要重视方法的灵敏度,应尽可能减少供试品的用量。避免采用利用化学反应生成具有特臭的或有毒的挥发性产物,依靠嗅觉来进行的鉴别。书写要求:a.一般的鉴别反应,若为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一般鉴别反应”中收载的方法,可直接引用附录,不再重新叙述操作方法。b.供试品配成同一溶液,分别做鉴别试验时,如二者鉴别试验叙述较为简短,可写在同一鉴别中。c.如鉴别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并且鉴别的供试品配成同一溶液,鉴别试验叙述较长,需分别做鉴别实验时,可把处理方法写在最前面的一个鉴别中,再分别描述。d.荧光鉴别试验一般应使用365nm波长的紫外光灯,写为“置紫外光灯(365nm)下观察”。2.6.2.2光谱鉴别一般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鉴别。2.6.2.3色谱鉴别 应说明建立或修订项目情况,注明色谱鉴别的归属、前处理条件选择及色谱条件选择等理由。并附色谱图。薄层色谱(包括阴性对照试验)图谱应附彩色照片。薄层色谱鉴别 一般情况下,首选君药、臣药或贵重药材进行薄层色谱鉴别。鉴别采用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供(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在起草说明上均应附上对照品或对照药材、阴性对照和样品彩色薄层图谱,同时记录薄层色谱的温度条件及不同温度条件对Rf值的影响。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中药制剂一般需提取纯化。要考虑目标组分的理化性质、复方药味的相互干扰与影响,以及不同工艺与不同剂型的特点。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对照品 应设随行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在同一条件下展开分离进行比较确证。随行的对照分为: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提取物。在随行对照的设定中,有些药材的鉴别,用对照药材较用对照品效果更好,可反映出更多的信息,应采用“对照药材”或“对照药材+对照品”作对照;而对另一些药材,因来源过于复杂,无法考察在同一展开条件下其色谱行为是否一致,宜用“对照品”作对照。有效部位的制剂,可考虑采用对照提取物。阴性对照 即不含鉴别目标药味的制剂,按供试品溶液制备法平行操作得到的对照液。一般情况下,如阴性对照色谱呈对照药材、对照品主要特征斑点,为阴性对照有干扰,拟定的鉴别方法不成立。展开条件的考察 需对两个以上不同选择性的展开剂(应含现行版药典的展开剂条件)进行比较优选。相对湿度、温度、饱和时间,如对分离效果有显著影响,应予考察并将要求列入标准正文。应注意:a.中药制剂一般需提取纯化,如蜜丸采用硅藻土除蜜方式,以提高色谱质量与可鉴别性。b.供试品用量应与对照药材或对照品用量相对应,使色谱有可比性。c.供试品溶液与对照药材溶液、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应尽可能保持一致。d.有关色谱条件,薄层板可使用高效预制薄层板、预制薄层板、自制薄层板、聚酰胺薄膜。黏合剂除水外,可用羧甲基纤维素钠,氢氧化钠。点样有圆点状点样(原点直径≤3mm)与条带状点样(条带宽4-8mm)。展开方式一般为上行展开。薄层色谱鉴别应提供3批供试品、对照药材和/或对照品与阴性对照在同一薄层板上的薄层色谱图并进行图注。2.7检查2.7.1说明拟定制剂标准中所列检查项目选择的依据。2.7.2如标准中取消了该制剂在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应说明理由。2.7.3对根据制剂的特性及工艺而增加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以外的项目,应具体说明制定理由。2.7.4应说明限量检查的依据,并提供方法学验证考察材料的情况。2.7.5结合实际实验数据,说明各检查项目的限度制订理由。2.8浸出物说明规定浸出物测定的理由、所采用的溶剂及方法依据,应提供浸出物方法制订时的实验数据及制订限量指标的依据。限度的确定应根据至少3批6个数据,再结合日常积累的数据,提出合理的限度。2.9含量测定含量测定方法有重量分析法、容量分析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与气相色谱法等。2.9.1应对含量测定方法建立的研究情况作整体介绍。制剂中君药、毒性药、贵重药材(已知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有比较成熟的检验方法,能反映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列入含量测定项。2.9.2说明仪器名称(包括检测器种类、色谱柱填料、粒度及长度等)、样品来源及批号、对照品来源及批号、所使用试剂情况等。2.9.3方法学验证内容及书写顺序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中“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顺序为: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耐用性。所有数据均应列表表示。要尽可能选用简易可行的方法,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一般均不得大于3%。2.9.4确定制剂的含量限度,应结合原药材含量测定方法、制剂的制备工艺、转移率(一般原粉入药的转移率要求在70%以上)等,至少应测定3批6个数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含量限度。一般成分可规定下限,急救药、毒性成分应规定上下限。含量限度应列在含量测定方法之后。中药制剂应根据药材含量限度计算拟订制剂限度的理论转移率,结合制剂工艺,说明限度制订的合理性。2.9.5在可能的条件下,制剂应选择与药材相同的含量测定方法。2.9.6测定方法书写时应依次准确叙述每一操作步骤,力求明确、简要、层次清楚。2.9.7同一品种如有两味或两味药以上规定含量测定时,则在写测定方法之前,列出待测药材的名称。2.10功能与主治 必要时予说明。2.11用法与用量必要时予说明。2.12注意 2.12.1以丸数服用的,说明每丸重量,或多少丸重多少g,以瓶(或包、袋)数计算服量的,注明每瓶(或包、袋)的装量。2.12.2规格要考虑与常用剂量相衔接,方便临床的应用。2.12.3有多种规格时,排列以重量小的在前,重量大的在后,依次排列。2.12.4规格单位在0.1g以下(含0.1g)用“mg”,0.1g以上用“g”;液体制剂用“ml”。2.12.5散剂、颗粒剂、胶囊剂一般写“每袋(或包、粒)装×g”。2.12.6规格最后不列标点符号。2.12.7列明禁忌及不良反应。2.13有效期依据制剂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2.14贮藏 必要时予说明。2.15其他2.15.1参考文献书写规范。2.15.2应在起草说明资料的首页(封面)中标注以下具体信息:申报单位、试验负责单位、试验负责人、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E-mail、标准编号等。四、稳定性研究的技术要求1.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稳定性研究应根据制剂的具体情况, 围绕稳定性研究的目的(如确定处方工艺、包装材料和容器、贮存条件和制定有效期),结合处方组成的理化性质、剂型特点和具体工艺进行设计和试验。1.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3批样品进行,以能够代表规模配制条件下的产品质量。1.2包装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用样品的包装材料与封装条件应与拟售包装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加速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均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3.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稳定性试验结束,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通过获得的稳定性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以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等。综合加速试验、长期试验结果,选定贮藏条件和包装材料(容器)。制剂的有效期应综合加速和长期试验结果,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最终有效期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度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3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不作统计分析。稳定性试验中,如样品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改变条件再进行试验。4.稳定性试验报告内容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4.1供试中药制剂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配制单位、配制日期和每个考察时间点的日期。4.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4.3稳定性试验中各考察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4.4在试验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和照片。4.5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4.6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做出结论。
为加强化学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促进ICH Q12在中国的实施,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王淑华;陈蒙蒙 邮箱:wangshuhua@cde.org.cn;chenmm@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5年6月9日附件1.《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法方案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技术审评要求,进一步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撰写,我中心组织制定了《软组织再生型疝修补补片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生产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下载并填写附件中的《软组织再生型疝修补补片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刘钰莎 电 话:010-86452680 电子邮箱:liuys@cmde.org.cn 附件:1. 软组织再生型疝修补补片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6月9日软组织再生型疝修补补片动物试验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软组织再生型疝修补补片(以下简称为“再生型疝补片”)动物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注册申请人进行动物试验设计及注册资料准备,制定本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系对再生型疝补片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本审评要点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且更为科学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审评要点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疝修补补片从修复机理考虑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不可吸收疝补片及瘢痕组织共同作用对缺损的软组织进行修复,第二种是可吸收疝补片植入后形成重塑及再生的天然宿主组织对缺损的软组织进行修复,本审评要点适用于后者。在该类产品进行临床研究前,一方面需要开展动物试验以保护临床受试者的安全,另一方面考虑到临床试验中很难直接观察到补片在人体内的降解吸收及组织再生情况,所以必须开展相关动物试验,对再生型疝补片对缺损软组织的再生修复情况进行评价,以控制器械疝复发等相关并发症的风险。本审评要点主要是对再生型疝补片再生功效评价相关的动物试验的基本要求。对于采用新材料、新设计的疝补片,注册申请人宜根据产品特性及试验目的开展更深入的动物试验研究,如选择多个种属的实验动物、结合材料降解特性设置随访时间、选择相应的统计学方法等。另外需注意,当注册申请人考虑同时对产品可行性、安全性、其他有效性等进行综合性评价时,例如对疝补片皱缩情况、移位情况、生物相容性等项目进行评价,动物试验设计要素可能会与本审评要点存在差异。二、动物试验设计的考虑因素(一)动物种类及模型建立选择适用的实验动物进行疝补片再生功效情况的动物试验研究。注册申请人需对动物试验中所采用动物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提供动物种类选择及模型建立的确定依据,如参考文献或前期探索性动物试验资料等。考虑到实验动物与人体在腹壁解剖结构、疝缺损程度等方面的可比性,建议选择一定数量的某种成年大型动物(如猪等)进行动物试验研究。对于由未在境内外市售再生型疝补片中使用过的新材料制备的器械,建议先选择某种成年小型动物(如大鼠等)进行可行性动物试验研究。报告中详细描述实验动物的来源、背景、规格、微生物与寄生虫控制级别等。对于疝及腹壁缺损修复有效性的评价应建立疝缺损动物模型。实验动物常规麻醉后,褪去腹部毛发,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双侧乳头线外侧约3cm切开皮下组织,长度15cm,切除腹壁肌肉及筋膜全层,保留皮肤、皮下组织及腹膜。大型动物一般可得3cm×5cm缺损,小型动物可得1.5cm×1.5cm(或2cm×2cm)缺损。缺损造模后直接用补片进行修补。补片覆盖范围至少超过缺损边缘3cm。根据受试样品预期临床使用方法进行修补操作,补片放置于腹膜外,不关闭缺损,补片中央区域与缺损缝合一圈。必要时,制作内引流,在腹膜上打孔。将补片以疝环缺损为中心完全覆盖缺损,确保补片铺平且完全贴合腹壁。间断缝合固定补片,在低张力状态下覆盖腹壁缺损。缝合皮下筋膜和皮肤切口。术后1周内每日肌肉注射抗生素消炎,皮肤缝合处每日以碘伏消毒。(二)对照的选择宜选择材质、结构、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方面最相似的境内已上市软组织再生型疝补片产品作为动物试验的对照器械,详细描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数量、临床适应证。在开展新生组织的机械性能研究时可与自然腹壁进行比较。考虑随机化的设计并予以描述。一般采用单只动物分别植入申报产品或对照产品的设计。若动物试验仅评价疝补片与组织的局部作用及反应,且动物大小允许,可在腹壁两侧缺损位置分别植入实验组及对照组补片。(三)评价指标的选择1.一般项目观察评价 于术前、术后7天内每天测量并记录动物体温,确认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持续观察至体温恢复正常。观察所有动物的活动与进食情况。每周记录体重变化。于术后7天每天观察术后切口愈合情况,按照确定切口愈合等级并记录,参照YY/T 1754.3-2023判定切口清洁程度和愈合等级,见表1,由未参与实验的专业人员评判分级并记录。如有异常,应持续观察记录。表1 切口清洁程度和愈合等级级别清洁程度愈合等级一类清洁,无菌切口甲级愈合,切口拆线后一次性愈合,没有感染二类相对清洁,可能会污染的切口乙级愈合,切口有感染,或拆线后切口裂开,经换药或清创缝合后愈合三类被污染或有感染的切口丙级愈合,切口裂开或感染,没有愈合于术前、术后2周、处死时取血并收集血样,检测血常规(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中性粒细胞计数,淋巴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凝血(ACT、纤维蛋白原)、血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ALT、AST、GGT、胆红素、肌酐、尿素氮)。如有异常,进一步分析原因。2. 疝复发及修复效果评价(1)疝复发情况术后4周,直视观察确认修复区有无疝复发(以观察到明显疝环或腹部体表明显凸起、凸起高度超过1cm确认发生疝复发)。若发现疝复发,应确认疝复发因素为手术因素(补片固定脱离)或补片因素(补片降解后无再生组织),并进行记录。(2)修复效果观察处死动物,进行下列指标的检查:补片修复部位感染、补片降解情况。补片状态:观察并记录血清肿/血肿、补片位移、固定脱落、折叠等。沿腹膜完整取下各组补片的修复区及周围1cm组织。测量重塑及再生组织面积和厚度:修复区域内选择10个点测量其厚度,记录数值并计算平均值,并与对照样品组进行统计学分析。选择的测试点应能代表整个修复区的修复情况。3. 组织病理学评价指标组织病理学可观察补片植入后的炎症反应、新生胶原排列形态、补片降解吸收等情况,对评价组织重塑及再生非常重要。收集完整的修复区以及至少5 mm相邻组织,取材深度包括整个植入区组织连同其覆盖的腹膜,沿组织中线、动物身长方向切开将组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生物力学性能评价,另一部分用于组织病理学评价,将取材标本沿同一对角线方向切开后取连续组织块依次分别切片后做病理检查,将用于组织病理评估的组织完整地放入10%中性福尔马林中。待组织完全固定,常规方法制作石蜡切片,分别进行组织学染色。通过HE染色可以观察修复区炎性细胞浸润、组织反应、补片降解、钙化情况。通过Masson和天狼星红染色显示胶原纤维及其分型,从而对修复区的组织结构和功能评价提供支持。按表2和表3记录重塑及再生组织区炎症细胞类型/反应和组织反应。按表4和表5进行反应类型的半定量记分。表2 修复组织区炎症细胞类型/反应细胞类型/反应记分01234多形核白细胞0极少,1~5/phfa6~10/phf重度浸润满视野淋巴细胞0浆细胞0巨噬细胞0巨细胞0极少,1~2/phf3~5/phf重度浸润成片分布坏死0极少轻微中度重度a phf= 每高倍(400×)视野。表3 修复组织区组织反应反应记分01234新血管形成0轻微毛细血管增生,局灶性,1~3个芽4~7组毛细血管增生,辅以成纤维细胞结构较大范围的毛细血管增生,辅以成纤维细胞结构广泛毛细血管增生,辅以成纤维细胞结构纤维化0局限性区域中度厚区域厚区域广泛区域脂肪浸润0极少量脂肪细胞,伴纤维化数层脂肪细胞和纤维化植入部位脂肪细胞聚集区域延伸扩大植入物周围完全被脂肪细胞包绕细胞浸润0细胞与支架外表接触,未浸入支架内部细胞浸入支架,但未到中央区域细胞浸入到支架中央区域完全浸入ECM沉积0宿主ECM沉积在支架外表宿主ECM沉积到支架内部,但未到中央区域宿主ECM沉积到支架内部,包括中央区域完全沉积补片支架降解0支架部分降解,被细胞、血管、宿主组织等分层支架大部分降解,结构崩解支架严重降解,难以与宿主组织区分支架完全降解表4 组织学半定量评价系统组别类型试验样品组对照样品组多形核白细胞淋巴细胞浆细胞巨噬细胞巨细胞坏死试验样品与对照样品判定标准为:——无刺激或极轻微刺激(0.0~2.9);——轻微刺激(3.0~8.9);——中度刺激(9.0~15.0);——重度刺激(≥15.1)。表5 组织重塑再生评价示例组别类型试验样品组对照样品组细胞浸润组织长入脂肪浸润纤维化补片支架降解新血管形成ECM沉积4. 生物力学性能生物力学性能对于评价疝补片的再生修复疗效十分重要。在再生型疝补片植入后,材料与新生组织的结合体共同发挥对缺损组织进行修复的作用,需要在不同的时间点完整取下修复区域疝补片材料与再生组织结合体,进行如拉伸强度或顶破强度等生物力学性能的测试。注册申请人需绘制软组织再生型疝补片生物力学性能与植入时间相关的拟合曲线,对比该曲线最低值与该生物力学性能临床可接受标准的大小,评价补片降解与组织再生速率的匹配性。理想的软组织再生型疝补片应在植入后直至完全降解、再生修复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均保持足够的生物力学性能。(1)顶破强度:尽可能大地取出样品,取出的组织试样离体后,保持组织湿润并立即检测,如样品太干,复水后检测。测试方法见YY/T 0500-2021中探头破裂强度法,对结果进行分析。(2)拉伸强度:取出的组织试样离体后,保持组织湿润并立即检测,如样品太干,复水后检测。若猪作为实验动物,分别裁剪宽度不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50 mm组织试样各3块(若不能满足上述尺寸,尽可能裁剪出规则形状的条状样品),记录组织试样厚度、宽度。将试样两端固定于万能拉力试验机夹具,两夹具间距约20 mm,按照100 mm/min的速度稳定拉伸,直至组织试样断裂,记录单位宽度的最大拉伸力与位移,对结果进行分析。注:样品制备过程中,若补片各向异性,未完全降解且易于观察的情况下,尽可能按照样品的不同方向取样。如样品数量限制无法完成两项生物力学试验,优先测量样品的顶破强度。5.免疫生化分析:免疫生化检测对再生型疝补片的再生修复功效评价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检测目的可大致分为炎症反应因子(如TNF-A、TGF-β1)、血管生成相关因子(如VEGF、CD31)、肌细胞生成相关因子(如肌球蛋白、肌细胞生成素)、巨噬细胞分型(M1及M2)、胶原蛋白(Ⅰ型、Ⅲ型)、细胞外基质沉积。免疫生化检测应该与组织病理学结果联合进行分析,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评分标准,可根据动物试验目的来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检测。6.不良反应对安全性事件或异常进行记录和分析,如发生感染、浆液肿(积液、血清肿)、脏器侵蚀、出血、死亡等,应详细分析死亡原因,分析与受试样品的相关性。(四)观察时间点的选择一般情况下,需结合再生型疝补片的降解特性、动物种类、评价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术后解剖及观察时间点。应采用连续观察的方式,对于大鼠等小型动物,一般观察到产品预期完全降解的时间,如3个月内降解,可以在第1、2、4、8、12周处死;对于猪等大动物,一般也应观察到产品预期完全降解的时间,如5个月内降解,在术后4、12、24周等适宜的时间点处死,根据植入材料的数量及研究设计取材。(五)实验样本量及结果分析1.样本量一般情况下,动物试验样本量需结合再生型疝补片的降解特性、试验设计类型、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的准确性、试验器械及对照器械的情况、实验用动物的变异性、外科手术操作的一致性、试验中动物的预期损耗率、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学方法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并需有统计学考虑。可将现有的试验数据作为确定样本量的参考,包括文献报道的动物试验或申报产品的预试验情况。注册申请人应在注册资料中提交动物试验样本量的确定依据。2.结果分析定量指标的统计描述将计算均值、标准差、中位数、最小值、最大值,下四分位数(Q1),上四分位数(Q3);分类指标的统计描述各类的例数、发生率及构成比。动物试验若采用单只动物分别植入申报产品或对照产品的设计,对两组一般情况的比较将根据指标的类型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析,定量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或Wilcoxon秩和检验,分类数据采用卡方检验或精确概率法;等级资料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动物试验结论需包括统计学分析与生物学数据分析的综合评价结果。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为保证动物试验结果真实、可靠,应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或检疫合格的实验用动物。建议在具备动物试验资质(如:有关部门颁发的动物试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机构开展动物试验。注册申请人需与动物试验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共同设计、制订动物试验方案,上述资料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存档。注册时提交注册申请人与动物试验实施单位共同确认并签章的动物试验报告,另外建议提供动物试验实施单位的资质文件。为保证动物试验的研究质量,应尽量避免不同术者手术操作差异、动物麻醉死亡、手术死亡、术后感染及其他意外情况对产品评价产生影响。建议注册申请人邀请有经验的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价。注册申请人需保存详细的试验情况记录及分析资料,包括以下适用的内容:所有受试品及对照品信息、动物饲养记录、镇痛麻醉记录、手术过程记录、原始病理照片、手术切片、手术录像等实验原始资料、对动物麻醉死亡等非预期事件的有关证据及分析资料等。为了保证数据的溯源性,上述资料需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存档。四、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Z].[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Z].[3]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4]YY/T1912-2023,用于软组织再生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与试验[S].[5]WenboLiu, etal. Regulatory science for hernia mesh: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perspectives[J]. Bioactive Materials, 2021, 6:420-432.[6]YY/T1754.3-2023, 医疗器械临床前动物研究 第3部分:用于评价补片组织学反应与生物力学性能的动物腹壁切口疝模型[S].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活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京津冀药品安全区域联动合作实际,共同制定了《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30日
为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质量和效率,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个产品注册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接触式紫外无创光疗设备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1.邮件发送至:41413866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接触式紫外无创光疗设备审评要点意见”字样。2.信函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61号山西省药品审评中心,电话:0351-72355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接触式紫外无创光疗设备审评要点意见”字样。 附件:1.接触式紫外无创光疗设备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相关推荐:1.质量手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
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许可证重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具备相应生产条件,需要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二、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最晚至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重新发证申请,应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的办事指南要求线上提交申报资料;也可线下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省药监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二)省药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结合企业既往接受监督检查、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三、工作要求(一)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部门,全面梳理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提交。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不得从事继续生产药品和配制制剂的活动。(二)药品生产企业终止委托生产或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相应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应当在重新发证申请中一并申请不再换发。(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严把标准、履职尽责,充分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重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重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后续国家药监局出台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5年6月9日
6月9日,国家药监局开展2024年度疫苗监管及药品生产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疫苗QMS及药品生产检查QMS)管理评审,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利主持会议并对国家药监局机关疫苗QMS及药品生产检查QMS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予以充分肯定。建立运行疫苗QMS及药品生产检查QMS是适应世界卫生组织(WHO)疫苗国家监管体系(疫苗NRA)评估及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要求,推动提升国家疫苗监管、药品生产检查能力水平的重要工作。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体系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不断提升工作效能。管理评审中,政法司、药品监管司分别汇报了2024年度局机关疫苗QMS、药品生产检查QMS的建设运行整体情况,并报告了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对体系的改进建议。会议审议了综合司、政法司、药品注册司、药品监管司、人事司等体系组成部门的年度体系运行情况。李利指出,国家药监局通过继续深化疫苗QMS有效运行,协调推进药品生产检查QMS平稳起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体系全过程监测评查作用,持续完善药品监管相关工作,国家药监局机关疫苗QMS及药品生产检查QMS适宜、充分、有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高水平开展药品检查员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骨干检查员,监管人员能力不断增强。相关司局认真贯彻落实质量管理理念,坚持全过程质量管理,定期开展风险会商,持续高效开展内审工作,推动药品监管工作更加合规有序。李利强调,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标准、运行方面形成联动;要深入开展研究,对照国际标准,以良好的监管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药品监管能力提升,促进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单位,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各执法检查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5年5月29日省药监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甘肃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第四条 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处方相同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五)鲜药榨汁;(六)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二章 备案程序第五条 省药监局建立和维护甘肃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甘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第六条 医疗机构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选择“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事项,在线填写备案信息,并按照资料要求(附件1)提交PDF格式的电子申请资料和平台自动生成的纸质申请表(附件2)。第七条 省药监局自签收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整理确认工作,对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在省药监局官网“公众服务-数据查询-备案信息查询”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栏目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第八条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信息包括: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第三章备案要求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制剂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第十条 医疗机构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第十一条 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进行变更备案。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备案号不变。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严格遵循《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按照备案处方、工艺进行配制。第十三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省药监局备案。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相应制剂剂型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委托配制的双方应签订委托配制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双方在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备案的内控制剂标准,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处方、配制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备案号等应与委托方持有的制剂备案证明文件的内容一致。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的配制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并确认受托方的配制条件和能力。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文件进行配制,对配制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严格执行委托配制合同,确保配制行为及制剂质量持续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开展传统中药制剂研究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研究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必要的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 第十五条 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对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自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核查,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启动备案后首次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并形成综合评定结论。抽样结束后,医疗机构按照样品储运条件完成送检(须附有经医疗机构确认的质量标准等检验所需资料)。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技术核查时限。第十七条 综合评定结论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备案并公告。第十八条 变更备案后的核查工作参照上述备案工作程序开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药监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人用经验收集整理与评估等情况。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年度报告内容按照备案信息进行管理和运用。第二十条 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网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持续规范收集整理人用经验资料。第二十二条 省药监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一)配制实际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的;(二)《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未按备案资料要求进行配制、未经批准调剂使用、违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以及委托方或受托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附件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备案资料要求1.应提供《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命名原则,提供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及其命名依据,民族药制剂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3.立题目的与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立题目的与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学依据等,简述该品种国内是否有研究报道,是否有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应和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类品种从(1)处方组成;(2)功能主治;(3)处方特色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等。4.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有效的核准证明文件。(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含质量协议);②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字样。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说明书还应添加【委托配制单位】项,注明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及联系方式。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应详细列出处方中的全部药味及各味药用量。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应运用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处方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使用背景情况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生的姓名、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应用剂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群、合并用药情况、临床疗效情况等。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用量,辅料种类及用量。药味、原料、辅料用量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以制成1000制剂单位计算。列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配制工艺研究一般要包括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提取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应采用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各配制工序所需设备、设备型号、设备能力等内容。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各单味药(与本处方功能主治及质量研究过程相关)所含化学成分及理化性质、现代药理作用、临床应用、鉴别、检查、贵重及含有毒性成分药材的含量测定等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9.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草案内容应包括【制剂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并按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逐项列出。对处方中的药味尽可能都进行研究,应选用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灵敏度高,且比较简便的方法。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化学试验、荧光试验、薄层色谱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等)。含毒性中药材的制剂,应建立毒性成分的含量测定或限量检查方法。10.制剂稳定性试验资料:按照《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南(试行)》、现行版《中国药典》等进行稳定性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用样品的包装材料与封装条件应与拟售包装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剂的有效期应综合加速和长期试验结果,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最终有效期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11.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报送备案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按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应含有实测数据及结果。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原则上应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12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12.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传统中药制剂的原料应为中药饮片,辅料符合药用要求。原料提供:供货协议、检验报告书、质量标准、饮片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资料复印件。辅料提供:与批准相关的证明性文件或核准编号、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复印件。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药用要求,提供其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与批准相关的证明性文件或有效的核准证明文件、选用依据。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试验应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应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完成。备案医疗机构应提供药效学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15.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应参照《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并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应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完成。备案医疗机构一般应撰写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16.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应参照《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并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应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完成。备案医疗机构一般应撰写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14-16: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申报资料需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以及五年以上临床病历汇总表和使用疗效总结。以下制剂可免提交资料项目14:①处方来源于我省的名中医、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的经验方申报备案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能提供在本医疗机构内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和不少于100例(每年病例数不少于20例)临床病例总结。②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申报备案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疗机构能提供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证明材料,以及剂型(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和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性的说明资料。③处方来源于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疫情防控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甘肃方剂),能提供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证明材料以及配制和临床使用总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15、16:(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附件2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编号:声明我们保证: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备案事项备案类型□首次 □变更 □年度报告备案事由制剂基本信息制剂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汉语拼音处方(含辅料)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否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是□否备注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是□否 配制工艺(含辅料)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辅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包装材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机构信息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有效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有无此配制范围□有编号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无□无制剂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否制剂配制地址□是制剂配制单位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 编号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制剂配制地址联系人电话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序号历次备案号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概述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报告年度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配制的总批次数: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使用数量:变更情形汇总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对应的备案号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不良事件/反应报告 □有 报告例数:□无风险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无备案资料有无无需备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变更研究资料□变更情形年度汇总□质量情况年度分析□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其他资料: 具体资料名称:备案负责人职位电话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