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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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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