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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160号令)
第十五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第十九条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等其他内容要求,需要按要求提供个人使用的医院证明(如处方单、病例等),并通过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单》获批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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