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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2024年第52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第七条 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化妆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开展的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被检查对象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的检查。(三)有因检查是指根据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发现的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的检查。(四)其他检查是指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第八条 根据检查的方式,化妆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为化妆品检查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第九条 涉及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检查工作,并加强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第二章 检查程序与要求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开展检查或者交办检查任务给检查机构开展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检查任务时,应当向检查机构提供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明确检查要求。第十一条 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到达检查场所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员证或者派出检查单位出具的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派出检查单位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如遇到检查人员、检查日程、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等重要事项调整,检查人员应当报请派出检查单位同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复制资料、录像拍照、采集物证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可以对被检查对象的产品、物料等进行抽样。现场检查应当形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被检查对象地址、被检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等,必要时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对被检查对象的产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或者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涉及检查与稽查衔接的,现场检查记录还应当包括对被检查对象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经被检查对象陈述申辩后,相关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经全体检查人员签字,并经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被检查对象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当予以注明。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由检查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被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记录等有异议的,可以现场进行陈述申辩。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第十五条 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应当对现场检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进行审核;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涉及检查与稽查衔接的,应当出具检查审核报告。检查审核报告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被检查对象地址、被检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对被检查对象的处理建议,并明确检查审核结论。检查机构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现场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作出检查审核结论。检查审核报告应当经检查审核人员、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检查机构公章。经审核,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提供被检查对象,并经被检查对象确认。检查审核的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化妆品检查员。检查审核报告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六条 检查发现化妆品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检查单位,并报告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的产品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涉及对产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逐级通报产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同时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产品风险控制工作。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缺陷和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调查分析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整改后效果等。针对整改情况,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被检查对象未按要求整改、涉嫌违法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第十八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对象所在地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协助检查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工作统一安排。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检查相关信息。未经被检查对象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不得披露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三章 许可检查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许可检查分为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延续许可后现场核查、变更现场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第二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或者延续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以下简称《检查要点》)全部项目的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根据申请情况开展《检查要点》相关项目的现场核查;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检查要点》全部项目的现场核查。第四章 常规检查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第二十六条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第五章 有因检查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一)在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涉嫌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产品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四)舆情监测显示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五)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因检查应当围绕启动检查的原因,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开展有因检查时,派出检查单位原则上不得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擅自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信息。第六章 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第三十条 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化妆品检查等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衔接。第三十一条 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派出检查单位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对其依法立案调查;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并及时移交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报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后续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被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要时,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查证确认。第三十三条 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反馈派出检查单位,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接受移交线索单位还应当同时将立案情况反馈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 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是否对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接受移交线索单位还应当同时反馈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中,确需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跨区域向有管辖权的省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查请求。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原则上不协查。协查请求应当以协助调查函的形式发出,包括明确的协查理由、协查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还应当附协查必需的资料。需要跨区域案件协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赴现场,会同有管辖权的省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第三十六条 承办协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应当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协查请求的期限,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违法线索涉及其他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通报违法线索不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继续开展。接收违法线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三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第七章 检查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记录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第四十条 安全风险隐患排除后,被检查对象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的,可以视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公开检查信息。被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阻碍检查:(一)拒绝、阻碍、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人员离开的;(二)不如实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拒绝或者限制查阅复制、录像拍照、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其他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其政府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本部门组织检查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等。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牙膏及牙膏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相关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化妆品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的延伸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牙膏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化妆品检查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公告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公布6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持续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现将6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信息公布如下。一、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案2023年2月2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涉案货值金额18781.5元,违法所得16619.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619.98元、罚款375630元的行政处罚。二、长春市艾顿义齿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2023年6月15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对长春市艾顿义齿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和“定制式活动义齿”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与经注册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8月28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鄂尔多斯市联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案2023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鄂尔多斯市联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脉搏血氧仪”,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货值金额9840元,违法所得75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9月2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5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苏州涛冬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虚假资料案2023年7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涛冬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备案时提交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为虚假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2月20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五、重庆禾熹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及过期医疗器械案2022年7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重庆禾熹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电光调Q激光设备”和“M22强脉冲光设备”,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产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7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8340000元的行政处罚。六、元阳县中医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9月20日,云南省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元阳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α-羟丁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等产品,涉案货值金额11372.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19日,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6864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鼓励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提升行业集中度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二、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申请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当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原则上应当达到《办法》相关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验收细则,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四、药品批发企业取得化学药经营范围的,可以经营化学原料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的,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如“化学药(含冷藏、冷冻药品)”或者“化学药(含冷藏药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零售(连锁总部)”。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事项完成后十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企业许可证信息。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由总部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至下辖连锁门店。按照《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委托储存、配送的,总部应当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和统一管理。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七、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自助售药机放置地址在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自助售药机,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销售、更换、检查及药品有效期管理应当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开展储存、运输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定期对受托方进行质量审核,委托方药品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与受托方仓储物流系统应当实现必要数据对接。委托储存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委托方还应当对受托方的仓储条件、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过程温度控制和数据记录管理等定期进行审核。九、药品批发企业跨省(区、市)增设仓库的,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仓库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增设仓库应当同时满足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仓库设置基本条件,并纳入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的计算机系统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请增设仓库的,参照办理。十、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加盖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货单位、检验报告等资质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十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5G网络、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监督管理,鼓励行业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和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升级。要以国家集采中选品种、生物制品等品种为重点,加快推进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要积极探索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测,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十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办法》和本公告要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围绕严格经营许可准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经营活动监管、健全检查机制等方面细化有关内容,完善工作流程和标准,提升药品经营监管效能。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实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下简称《导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安全评估报告由化妆品企业存档备查。二、鉴于化妆品研发需要一定周期,为了避免企业研发资源重复投入,在2025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仍可以提交符合《导则》要求的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特此公告。附件: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2日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为引导化妆品行业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和水平,规范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下简称《导则》)等法规规章,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一、加强技术指导,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一)制定发布交叉参照、毒理学关注阈值、整合策略等相关技术指南,明确方法的适用范围和评估程序,提高方法适用性和操作性,通过示例参考等多种形式,提升化妆品企业安全评估相关方法的应用能力。(二)制定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南,指导化妆品企业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进行危害识别与评估,提高化妆品原料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防控水平。(三)制定发布理化稳定性测试、防腐剂挑战测试、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等相关技术指南,为化妆品企业开展相关测试或者评估提供参考。化妆品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企业自建方法对产品稳定性、防腐体系、包材相容性等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提交相关测试或者评估结论。二、整合原料数据资源,提高原料数据使用便利性(四)制定发布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指导化妆品企业根据《导则》要求,遵循证据权重原则,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际权威机构评估数据、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历史等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原料数据开展安全评估。(五)整合发布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相关的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以及已上市产品的原料使用信息,逐步完善化妆品原料信息数据库,为化妆品企业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参考依据。(六)构建和完善原料数据共享平台。指导化妆品行业权威组织协调化妆品原料企业和化妆品企业共享原料安全性信息,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开展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逐步构建面向全行业的化妆品原料数据共享平台。三、创新评估报告管理机制,促进产品上市提质增速(七)建立安全评估报告分类提交制度。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结合产品、企业质量管理等情况,制定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对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的情形进行分类,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安全评估报告由化妆品企业存档备查。(八)明确化妆品终产品安全性测试的适用原则,指导化妆品企业在缺少个别原料安全数据的情况下,对满足相关要求的化妆品终产品开展安全性测试,将其结果作为产品安全性评价的参考依据。四、推动安全评估体系建设,提高产品安全保障水平(九)强化安全评估相关基础建设。加强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技术力量,重点研究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性技术支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的转化应用,不断提高化妆品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十)落实化妆品企业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引导化妆品企业构建并持续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强化产品上市前安全评估,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再评估,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十一)支持化妆品安全评估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鼓励高校设置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课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法规和实操培训,推动建立安全评估员制度。(十二)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交流与技术合作。构建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沟通交流机制,搭建与行业协会、化妆品企业、化妆品原料企业、安全评估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沟通平台,推动安全评估体系持续完善。延伸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4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4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六安丽高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皖西中路9号批发企业4.29蔡启文、郑牧垚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康宝药业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工业园3期/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园区康宝路北侧、东兴路南侧、天正路西侧 1#仓库一层、二层批发企业2024.04.02-04.03吴旭娟、王秋立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啤酒厂路51号院内大楼三楼/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啤酒厂路51号院内大楼一层3号、4号仓批发企业2024.04.25-04.26吴旭娟、王秋立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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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妊高征监测分析系统”说明书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与注册的名称不一致案【(云)药监械罚〔2024〕3号】

    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7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57065Y法人法定代表人邹学平案件来源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类型生产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注册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生产的“妊高征监测分析系统”说明书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与注册的名称不一致。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械罚〔2024〕3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30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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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4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4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有员工正在生产“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净含量:30ml×5片);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万洋众创城F区20栋第二层、第三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079”等信息。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4】004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前已生产“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1000盒,于2024年2月26日,以2.4元/盒的价格销售出300盒,收取货款720元。2024年2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700盒成品“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万洋众创城F区20栋第二层、第三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079”等内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决定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定性。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400元(1000盒*2.4元/盒),违法所得为7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成品700盒、“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半成品120片、“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外包装纸盒2670个;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的违法所得720元;三、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5720元)四、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54545444C-----法定代表人:李易连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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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未经注册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4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4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45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咖啡色)”(批号:AC122501B01、限用日期:2024/12/24、规格:60g×2/盒)产品共72盒,全部交付给客户,未留样,售价12.8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咖啡色)”(批号:AC110301G01、限用日期:20251102、规格:60g×2/盒)共72盒,全部交付给客户,未留样,售价8.6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61001A01、限用日期:20250609、规格:100g×2/盒)共120盒,全部交付给客户,未留样,售价7.5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92201G01,限用日期:EXP20250921,规格:60g*2)产品144盒,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销售价13.8元/盒。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栗棕色”(批号:AC072501H01,限用日期:EXP20250724,规格:60g*2)产品144盒,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销售价13.8元/盒。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军医生?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20230523G01、净含量:20ml)产品36盒,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销售价1元/盒。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6451.2元,违法所得6451.2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41401A01、限用日期:20250413、规格:200ml×2)产品共337盒,购进价3.6元/盒,销售价14.8元/盒,召回305盒交由生产方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毁。当事人按照原销售数量337盒给客户换货。该批次涉案货值337×14.8=498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51.2元;二、罚款11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41401A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51.2元;二、罚款180000元。罚没款合计186451.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XWHE03L-----法定代表人:李河水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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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穗从市监处罚〔2024〕6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6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的1688网购平台网店“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公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在其经营的1688网购平台网店“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上架一款商品链接名称为“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的商品,该商品为迪芙恋品牌的“诗洛轩植物防脱洗发乳”(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2943、产品类别:防脱类),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备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为上述产品制作新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宣传页面,新的产品标题为“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新的宣传页面写有“育发“、“密发”、“头发越洗越多”、“再现浓密秀发”、“滋养毛囊”、“强根护发”、“稳固发根”、“新发再生”等字眼,宣传当事人的商品具备生发、育发的功效,参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编码A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的规定,涉案产品为防脱类化妆品,无证据证明其具备生发、育发的功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在产品销售中虚构使用其商品后的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制作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000元。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已自行将上述“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的产品品链接下架,并删除上述违法广告内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谢惠玲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资格;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情况;4、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6954410)1份及其附件图片3张,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情况;5、对委托代理人谢惠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基本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外观照片3张,证明本案涉案产品的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订单合同、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内容,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7N1X5E-----法定代表人:梁敬聪处罚决定日期:2024-4-28公示截止期:2024-7-28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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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3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3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70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与广州裕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为其生产“姿语”品牌相关产品,根据广州裕通的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开始生产“姿语清痘修护精华液(批号:UK01089)”产品1200支,并于2021年12月4日向广州裕通交付上述产品1189支,检验使用5支,留样6支(留样品因保管不当丢失)。当事人为广州裕通生产上述产品,只收取料体和加工费0.9元/盒,包材由广州裕通负责提供(瓶子0.8元/套、彩盒0.3元/个),产品成本为2元/盒(料体+加工费0.9元/盒、瓶子0.8元/套、彩盒0.3元/个),当事人按1189盒产品数量收取广州裕通料体和加工费用为1070.1元(1189盒*0.9元/盒=1070.1元),上述产品货值为2400元(2元/盒*1200盒)。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告知广州裕通启动召回措施,但截止2024年4月9日,全部产品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风险监测报告》时已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七队当处字〔2023〕707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70.1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70.1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070.1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31571851X-----法定代表人:欧阳美萍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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