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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乐市监处罚﹝2024﹞333号)

    主体名称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4﹞333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0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罚款金额(万元)2.06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设有“魅影妖姬旗舰店”,店内售有标题为“不掉色不沾杯变色唇膏果冻口红孕妇专用素颜显白保湿滋润送女朋友”的产品,该产品品名为果冻口红。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在该产品详情页写有“可以吃的口红”字样,于2023年年底自行删除该字样。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关资料证实该口红可以吃。该口红广告为王某某自行制作,其广告费用为200元。因无法确定该广告存续的确定时间,故无法确定广告存续期间的销售情况,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所售果冻口红共有三种颜色,分别是魅影粉、魅影红、魅影橙。其中魅影粉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66,魅影红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62,魅影橙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49。该三种颜色的口红的备案日期均为2016年11月1日,委托企业均为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利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80201,备案时间均于2022年6月28日注销,保质期均为3年。2023年,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口红共200盒。截至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仓库内存有该口红102盒,其中魅影粉的49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2月1日;魅影红的5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魅影橙的48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对涉案广告予以整改,故决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针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果冻口红共计102盒,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针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果冻口红102盒(其中魅影粉的49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2月1日;魅影红的5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魅影橙的48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3.罚款人民币20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2323009923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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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151号)

    主体名称杭州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15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起先后生产销售了4批次标签标注有品牌方的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了品牌方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化妆品:CellsClini希琳妮至臻焕采眼膜1168盒,CellsClini希琳妮活精粹水582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4MB1K46308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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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华得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杭市监处罚﹝2024﹞26号)

    主体名称杭州华得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4﹞2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27.989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华得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标示产品名为“免疫显色试剂(Ⅱ)”。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印制了“CTC检测试剂盒系列”等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批,且该内容为当事人的产品发展规划,相关用途未经验证。当事人在2023年3月进行产品推广时宣讲所用PPT中,部分宣称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处于研究阶段,未得到验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虚假宣传;2.罚款人民币27989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002489778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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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94号)

    主体名称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9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3处罚内容1.警告;2.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2日,被处罚人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养源街888号1号楼的经营场所被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对当事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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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湘药监械罚〔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7号当事人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623MA4T99T842法定代表人程维违法类型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4850元;2.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肆仟捌佰伍拾元(2485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4〕7号当事人: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623MA4T99T842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大鲸港镇产业开发区鲸港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维2023年12月6日海南省药监局来函对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协查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质量存疑,遂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省药检院检验,该公司生产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规格型号:30g/贴型号T型椭圆形批号:YQ2023080701-01),其无菌、细菌内毒素两项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410001,2024年3月8日收到)。办案人员2024年3月18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核查,企业承认报告所涉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为该公司生产,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办案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公司2023年8月7日组织上述批次的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的生产,共生产了990盒,其中成品入库970盒,留样20盒(已用于执法抽检)。2023年9月1日根据与鑫威隆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了该公司。销售价格为5元/盒,销售金额为4850元。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鉴定函》(琼药监协函【2023】27号)、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410001),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3.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笔录》、总经理段阳宇《询问笔录》各1份,《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入库单》、《出货单》、《批生产记录》、《收款单》、《采购合同》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4.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召回通知》证明该公司在发现产品不合格后主动对药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消除社会违害。5.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办案。案件性质: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在不合格报告送达及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消除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4850元;2.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肆仟捌佰伍拾元(2485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3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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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九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3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3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97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85),许可项目为: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2019年9月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欧柏丽青涩(苹果)香水”(EXP:20240908),共生产了200盒,留样3盒,剩余197盒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销售价均为7.6元/盒。2019年9月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欧柏丽粉红(苹果)香水”(EXP:20240908),共生产了198盒,留样3盒,剩余195盒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销售价均为7.6元/盒。上述产品标签中的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为XK16-1083811,且未在产品上标示出产品的具体名称及未标示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引导语。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供涉案产品由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嘉美公司)生产的生产记录、嘉美公司证照及嘉美公司与当事人生产费用结算表等材料,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局反映其员工曾向我局提供了嘉美公司的生产记录等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员工卢某某。经核查,2023年6月1日,嘉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声称并未生产过涉案批次的产品。当事人于2019年9月生产涉案两款香水时,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85)许可范围未包含有机溶剂单元,根据广安市市场局协查函时间2023年4月6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已逾二年。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24.8元,违法所得为2979.2元。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与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构成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二、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79.2元;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决定对责任人卢某某处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责任人卢某某处罚款3000元,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79.2元;二、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7979.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九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99428330K-----法定代表人:卢燕舞处罚决定日期:2024-5-13公示截止期:2027-5-1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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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3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3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79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接上级交办线索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1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报告所涉及“风吻雪精纯氨基酸洁面乳(批号:JFG0431,限用日期:20260730)”产品1盒留样。当事人承认上述评定报告属实,称其已对上述报告所述缺陷已完成整改,已向省药监局递交整改报告。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报告所涉产品留样1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1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现场抽查产品“风吻雪精纯氨基酸洁面乳(批号:JFG0431,限用日期:20260730)”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中领料单、配料表等显示添加的原料名称为“PEG-400”(批号:2023070101),与国家局备案系统配方表要求添加的原料“PEG-8”不一致;“风吻雪精纯氨基酸洁面乳(批号:JFG0431,限用日期:20260730)”销售记录(出货数量:2983盒)无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等缺陷。检查记录所涉及的产品成品“风吻雪精纯氨基酸洁面乳(批号:JFG0431,限用日期:20260703)”共生产2988盒,其中5盒留样(4盒飞检时被省局带走,1盒被我局扣押),2983盒已售出,召回为0,产品售价1.2元/盒。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3585.6元,违法所得为3579.6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工具、设备和其余原料、包装材料还用于生产其他合法化妆品而非专用。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当事人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风吻雪精纯氨基酸洁面乳(批号:JFG0431,限用日期:20260730)”留样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579.6元;三、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3579.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BLXAK8J-----法定代表人:张光河处罚决定日期:2024-5-13公示截止期:2027-5-1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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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3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36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我局依职权对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生产了4000kg“修澈玻尿酸润颜抗皱免洗冻膜”半成品,包材、料体由当事人自行采购,包材费用为0.52元/盒(规格:20袋/盒),其中内部袋子为0.015元/袋,外彩盒为0.22元/盒,料体费为0.12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货拉拉交付了4000kg“修澈玻尿酸润颜抗皱免洗冻膜”半成品,907.7kg“修澈玻尿酸润颜抗皱免洗冻膜”袋子,3个空桶(规格:1吨)、7个AES桶(规格:160kg)给李**(身份证号:******************)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6楼的场所进行灌装生产。李**在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400kg上述半成品进行灌装,最终实际灌装了90702袋(4g/袋)上述产品,以袋装形式交付当事人,收取加工费为957元。剩余相关半成品包材被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取回用于自行灌装生产,90702袋上述产品当事人已交由清远市芯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报废处理。上述90702袋产品尚未进行装盒和贴标工序,仍属于半成品形式而非成品,根据当事人使用的料体、袋子和交付李茂明的加工费计算,成本约为(90700/20)*(0.015*20+0.12)+0.021*2+957=2861.74元,故根据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则,我局拟对当事人委托李茂明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按照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进行处罚,因涉案产品已被当事人全部报废处理未进行销售,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产品生产记录、出库单、送货单、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4〕16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构成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并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1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情节,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中确定罚款金额。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已另案处理,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已被自行销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5000元人民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88101198M-----法定代表人:叶裕坤处罚决定日期:2024-5-13公示截止期:2027-5-1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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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案(津武市监稽罚〔2023〕1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任春霞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事由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处罚依据当事人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武市监稽罚〔2023〕136号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MB1671009Y数据来源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2MB1893146Q违法事实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处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金额(万元)25.621872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3公示截止期2026-12-1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6218.72元;2.罚款256218.72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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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中非那西丁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非那西丁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7项检验方法(附件1~7),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8),并于2024年6月1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bwh@nifdc.org.cn。附件:1.《化妆品中非那西丁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3.《化妆品中葡糖酸等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4.《化妆品中羟基癸酸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5.《化妆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6.《牙膏中可溶氟、游离氟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ARE-Nrf2荧光素酶LuSens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8.《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4年5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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