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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东市监处罚﹝2024﹞354号)

    主体名称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5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2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0.1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黑氧化铁生产化妆品***色系眼影盘、***眼影盘。另查明,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半成品和化妆品原料;二、对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三、对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136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3MB0N94570U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150号)

    主体名称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15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上午,被处罚人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江东低丘缓坡工业园区日照路库存的化妆品原料购进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原料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未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辽宁盈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辽药监(稽二)罚〔2024〕1号)

    案件名称辽宁盈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二)罚〔2024〕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盈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96442376法定代表人徐功勤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限制从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结果1、罚款1250000元(壹佰贰拾伍万元整);2、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3、给予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罚没款14820元、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给予主要负责人罚没款18720元、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4年5月22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5-0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百合制桔梗等12个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和冰糖草等10个甘肃省中药材标准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中藏药材地方标准审定发布工作规范(试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我局组织完成了百合制桔梗等12个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及冰糖草等10个甘肃省中药材标准的起草研究、复核和专家审核审定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人:倪琳  任兴德联系电话:0931-7822969  0931-7617410电子邮箱:gsmpazcc@163.com附件:1.百合制桔梗等12个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   2.冰糖草等10个甘肃省中药材标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甘肃省
  • 关于盐韭菜子等43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规定,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我局组织医药专家、相关企业研究起草了盐韭菜子等43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药品注册管理处联系电话:0971—8865625电子邮箱:qhsyjjypzcc@126.com附件:盐韭菜子等43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青海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药物警戒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省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后药物警戒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4〕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上市后药物警戒工作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4〕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在2023年基础上,继续完成四分之一以上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检查。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检查分类及频次(一)开展药物警戒常规检查。将药物警戒检查相关内容纳入与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对持有人实施全覆盖药物警戒检查。(二)开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文件,对20家持有人进行全面检查。(三)开展有因检查。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出现聚集性信号等情况的,开展有针对性的药物警戒检查,且原则上采取飞行检查方式进行。四、工作步骤(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各持有人要认真对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进行药物警戒体系自查自纠,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加盖公章PDF版)报送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邮箱(shengjuajc@163.com)。(二)检查阶段(11月20日前)。各检查分局负责药物警戒常规检查,开展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时,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等要求纳入检查项目,并在检查报告和综合评定报告专门章节中描述。省局负责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因检查,省药物警戒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支撑工作。重点检查委托生产品种、集采中选品种、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以及儿童、老年人用药等重点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近两年内新批准上市药品、近三年来产生过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的持有人;以及对药物警戒问题较多或存在潜在隐患的持有人开展“回头看”;按照风险管理原则,确定20家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组和派出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做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综合评定结论。药物警戒检查地点主要为持有人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必要时可对受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进行延伸检查。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出现聚集性信号等情况,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药物警戒检查。药品生产监管处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推进应用远程方式开展药物警戒非现场检查,结合持有人和所持有品种的风险程度,细化检查方案,深度排查持有人药物警戒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检查、精确指导、有效监督。(三)整改及总结报告阶段(11月底前)。检查结束后,各持有人要对发现的缺陷项目立即进行整改,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请各检查分局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将检查报告(PDF版)报送药品生产监管处邮箱(shengjuajc@163.com)。五、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开展药物警戒检查是督促规范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全力做好此次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各持有人要充分认识药物警戒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持续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强化不良反应信息报送,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二)进一步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各持有人要严格落实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完善各项药物警戒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开展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跟踪分析、报告提交、信号检测、风险评估、上市后研究、风险控制等药物警戒活动,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确保持续符合要求,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开展药物警戒体系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三)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各检查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细化相关工作程序,科学制订针对性检查方案,提高检查的实效性。要明确检查纪律、人员分工、检查重点、检查时限等重要内容,采取查阅纸质资料、登录电子系统、询问药物警戒人员等多种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对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等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联系人:李焰 电话:0351-838354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山西省
  • 桐乡市康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桐市监处罚﹝2024﹞575号)

    主体名称桐乡市康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57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1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024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乡市康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19日开始,被处罚人在开设的网店上发布未经审查的、带有“安全”字样的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4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3002559924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杭州贝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杭上市监处罚﹝2024﹞240号)

    主体名称杭州贝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24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0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贝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名称为“韩后贝臣专卖店”的店铺。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茶酵茶A肽a醇抗皱紧致抗初老水乳护肤品套装女官方旗舰店正品”宣传使用“舒缓”、“紧致”、“抗皱”等内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美白护肤品正品雪玲珑套装淡斑提亮保湿全套水乳化妆品女”宣传使用“任何肤质”等内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旗舰店雪玲珑洗面奶女士专用干性皮肤保湿洁面乳官网官方正品”宣传使用“任何肤质”等内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乳清蛋白洗面奶女士专用干性皮肤清洁毛孔洁面乳正品”宣传使用“任何肤质”、“保湿”等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功效备案材料。当事人发布上述4个广告的制作费用共计280元,未对上述链接进行其他推广。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23979577232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金华市诗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主体名称金华市诗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10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3754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诗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线索,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翠微路590号3号楼生产经营的诗芒SHIMANG简单生活滚珠香水(恋爱汽水)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玻璃瓶体)上无产品的中文名称和生产日期及限制使用日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54.5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3754.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金华市方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123号)

    主体名称金华市方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12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7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方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金港大道西1999号2号楼五楼当事人原料仓库内的纳米复合粉无供货商名称、规格、有效期等;无货位卡、未提供物料验收入库记录。蜡基单元的羟笨甲酯产品未提供检验报告、送货单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无验收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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