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2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2年1月目录一、概述...........................................................................................................................................1(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二)疾病特征.......................................................................................................................2二、临床药理学研究.......................................................................................................................3三、探索性临床试验.......................................................................................................................5四、确证性临床试验.......................................................................................................................5(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性研究...................................................................................61.研究目的.......................................................................................................................62.总体设计.......................................................................................................................63.试验人群.......................................................................................................................74.给药方案及研究周期...................................................................................................85.有效性终点.................................................................................................................106.评估及随访时间.........................................................................................................137.安全性指标及风险控制.............................................................................................138.统计学考量.................................................................................................................14(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性研究.................................................................................151.研究目的.....................................................................................................................152.总体设计.....................................................................................................................153.试验人群.....................................................................................................................154.给药方案及研究周期.................................................................................................165.有效性终点.................................................................................................................166.随访时间.....................................................................................................................187.安全性指标及风险控制.............................................................................................18一、概述(一)目的和适用范围2019 年底以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波 及全球,目前,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手段有限,新药的研发也成为临床急需。目前已有众多防治药物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新出现的病种,与以往病毒性感染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临床表现、疾病过程、对治疗的反应,以及疾病预后均有其特点。因而,药物临床试验如何结合疾病特点和临床实践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期在有限的临床资源中,高效地获得科学、规范、可比的试验结果,成为重要的问题。为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药物研发,规范临床试验设计,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抗病毒治疗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非特异性免疫球蛋白除外)等。本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旨在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一般性的技术指导和参考。由于此类药物的临床实践和临床试验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本指导原则也会随着这些研究的进展而不断修订和完善,现阶段仅为基于目前认识及疫情控制需要下的考虑。申请人和研究者创新性的设计也可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本指导原则的使用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与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相互参考使用。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注册用临床试验。(二)疾病特征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在 60-140nm。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人群普遍易感,主要引起急性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最常见的症状为发热和咳嗽,严重者可引起呼吸窘迫综合征甚至多器官功能衰竭。其主要传播途径为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也存在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和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此外,目前全球已报道有多种新型冠状病毒变异株的出现,给治疗和预防带来了更多困难和挑战。基于目前流行病学调查,潜伏期一般 1-14 天,多为 3- 7 天。以发热、干咳、乏力为主要表现,部分患者以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等为首发症状,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部分重型、危重型患 2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多见于老年人、有慢性基础疾病者、晚期妊娠和围产期女性、肥胖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包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无症状感染(没有临床症状,但病毒学核酸检测结果阳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临床分型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重型:符合下列任何一条:①出现气促,呼气频率≥30 次/分;②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③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④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危重型:符合下列任何一条:①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②出现休克;③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 监护治疗。目前临床上主要为一般支持对症治疗、抗病毒治疗、免疫治疗等。对于重型和危重型病例,在上述治疗的基础上,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二、临床药理学研究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标是为未来研究推荐剂量探索范围,包括早期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研究等。进入临床药理学研究前,应进行非临床一般药理学、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研究,获得的研究数据经评估能够支持进入临床研究。已获批用于其他病毒感染的药物可结合该药对其他病毒的临床前药代药效结果,结合对新冠病毒的临床前药理学、药效学研究数据和在人体中的药代数据,估算其对新冠病毒的适用剂量。新化合物的早期临床药理学试验一般以健康志愿者为对象,应首先进行人体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研究。为尽早在人体内获得药效验证抗病毒机制数据,多剂量给药试验也可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中进行,收集药效学数据。为了对抗新型冠状病毒的变异,可考虑开发联合应用的抗病毒药物,例如针对病毒不同作用靶点(或结合位点)的多重抗体组合、不同作用机制的抗病毒药物联合等。原则上应在分别对单个成分治疗进行概念验证后再进行联合治疗的探索,并对联合用药方案间进行药物相互作用的分析,对于特殊品种的特殊情况,鼓励申请人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考虑到老年人、儿童、肝肾功能损害人群和免疫受损人群对病毒感染的反应可能不同于健康成人,将药代药效结果外推至这些特殊人群时应慎重,必要时可开展特殊人群的临床药理学研究;或者在大样本临床试验中进行稀疏药代采样,通过群体药代药效模型分析人群特征、伴随治疗等协变量对药物暴露和治疗结局的影响,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剂量。三、探索性临床试验探索性临床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初步收集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为选择 III 期临床试验的研究人群、给药方案(剂量和周期),以及确定终点指标提供支持。根据新药目标人群定位,选择合适的患者。目前还不清楚什么暴露参数或药效学应答参数能够更好地预测抗新冠病毒感染的疗效结果。可以将病毒学指标作为主要终点,临床转归、影像学变化等为次要终点,这些结果可为确证性试 验给药方案的选择提供依据。同时,在临床剂量-效应研究中可以获得暴露-效应研究数据,为不同剂量、剂量方案或剂型的选择提供支持。鉴于病毒感染后的动力学特征,应考虑尽早给药,并对给药疗程进行探索,药效学指标可包括:由呼吸道采集的病毒载量、氧合指标、胸部 CT、血和呼吸道样本中的免疫学指标等,可将临床结局作为探索性指标。试验中监测药效指标随药物暴露的变化,结合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一般临床进展特征,确定上述指标的测量时间和次数。为合理利用临床试验资源、提高研发效率,探索性研究可灵活设计,具体应与审评机构沟通。四、确证性临床试验(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性研究1.研究目的针对轻型和/或普通型患者,主要评价新药用于治疗轻 型和/或普通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降低重型/危重型和死亡发生率、促进临床恢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针对重型和/或危重型患者,主要评价新药用于重型及危重型新冠肺炎,降低死亡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衰竭、多脏器衰竭等发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2.总体设计在无法获得阳性对照药物的情况下,建议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以公认的背景治疗为基础的优效性比较加载设计。随着随机对照试验等其他信息的出现,预期标准治疗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出现确证有效的药物上市可作为标准治疗,且拟开发试验药物与标准治疗作用机制相似(如标准治疗与试验药物均为直接抗病毒药物),可以考虑阳性对照的优效或非劣效设计。疾病大流行期间,结合疫情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灵活的试验设计,例如剂量比较研究、主方案(master protocols)设计、适应性设计等,应在早期与审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建议设立独立数据安全委员会(iDMC)或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SMB)。对定期安全性数据和关键疗效终点情况进行评估,以及是否继续试验、修改方案或终止试验。随着对疾病认识的加深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出现(如标准治疗的改变),可能导致方案进行修订,鼓励申办方与审评机构及时讨论。由于疫情流行的特点,一些新药采取境外临床试验或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方式开展Ⅲ期临床研究,应关注不同国家和地区临床试验的差异对试验设计的影响,例如受试者选择标准、背景治疗、有效性指标等。应关注种族差异的问题,并注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类试验的设计应与审评机构达成共识。3.试验人群试验人群的诊断和分型标准应参照国内外最新临床治疗指南或共识确定。试验人群选择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有临床症状,临床分型为轻型和/或普通型、重型和/或危重型的患者。除轻型患者外,其余患者影像学均有肺炎表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人群易感,但不同人群对不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可能的治疗反应会有所不同,因而轻型及普通型患者中获取的安全有效性特征不能简单外推到重型及危重型患者。确证性临床试验可以同时考虑在轻型/普通型患者和重型/危重型患者中开展,以验证试验药物对不同严重程度疾病的安全有效性。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是自限性病程,建议不宜在较晚的时间点开始观察药物的治疗作用。对于发病时间较长或病情较危重(主要病理生理为全身炎症反应引起的脏器损伤)的患者,研究者需慎重评估抗病毒药物给药的时机及获益预期,并制定相应的入排标准。建议适当纳入具有并发症高风险的人群。例如老年人;伴有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慢性肾脏病等基础疾病的人群;免疫功能低下者(如 HIV 感染患者、器官移植受者或接受肿瘤化疗的患者)。试验人群随机入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人群按照性别、年龄、发病窗口期、合并疾病情况、地域等因素进行规定或分层登记/随机。应规定明确的受试者入选排除标准。鼓励申办方在临床开发过程中早期与审评机构讨论儿童药物研发,包括成人疗效数据外推的可能性、支持剂量选择的合适的儿童受试者药代研究、儿童安全性评估推荐样本量。获得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数据,并确定适当的给药方案的情况下,这些患者可以参加Ⅲ期临床试验。4.给药方案及研究周期方案中列明试验药物和对照药物信息,试验药物给药剂量与给药方法根据疾病特征及药代、药效等前期研究数据决定。试验组为基础治疗加载试验药物,对照组为基础治疗加载安慰剂,如采用阳性对照设计,对照组为基础治疗加载阳性对照药,研究者可根据规范诊疗方案决定具体的基础治疗及持续时间。根据研究人群和治疗目标,背景治疗可以为当地医疗实践中的标准治疗或个体最优的综合治疗,在多中心研究中申办方需注意到各地背景治疗方案可能存在差异,应提前调研,尽量保证这种差异不对研究药物评价造成影响,或基于不同背景治疗进行分层分析。注意药物相互作用,不建议同时使用同机制抗病毒药物。对合并用药和既往用药进行登记。对于重型和/或危重型研究,允许挽救治疗,并应在方案中进行明确定义。可以针对不同类型患者考虑不同的给药途径,如口服、静脉、吸入等。但应注意同一药物给药途径不同,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剂量、安全性和疗效问题。对于吸入制剂,应在已患有肺部疾病的患者中评价经吸入途径释放的药物的安全性,并进行适当的安全措施和监查,因为肺部疾病个体患者患重症和吸入性药物不良反应的风险可能更高。伴随使用症状缓解药物(如非甾体解热镇痛药)可能增加终点评价的难度,如果使用,需在方案中明确规定,给药需标准化,且应进行用药的监测,以使合并用药所引起的偏倚最小化。建议制定明确的延长治疗的标准,对于已完成原定疗程但病情仍存在病毒持续复制证据的,或研究者预计延长治疗可使受试者临床获益等情况,可酌情考虑延长治疗。5.有效性终点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药物临床研究尚无公认的主要终点,申办方在研发过程中可与审评机构密切沟通。药物研发应能评价试验药物相对于安慰剂或阳性对照药物对疾病临床意义的影响。(1)轻型和/或普通型受试者研究在轻型和/或普通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研究中,首 先推荐在适当时间点(例如,至少 28 天)发展为重型/危重型的发生率或全因死亡率作为主要疗效终点。在重型/危重型转化率整体较低的情况下选择该主要终点,可能很难在临床试验中有足够的检验效能进行统计比较。故可在历史数据显示高转化率的地区或者在存在疾病进展高危因素的特定人群中开展研究。此外,以此为主要终点,需注意在选定时间点之前脱落率的影响。特别是在预期脱落率与转化率相近甚至高于转化率时,所得的结果缺乏稳健性,无法得出可信的结论。由于不同地区医疗措施等不同,也可以选择在适当时间点(例如,至少 28 天)住院或死亡患者的比例为主要终点。在轻型和/或普通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研究中,主要疗效终点也可选择在适当的时间内评估至持续临床恢复的时间。方案中应事先明确临床恢复的定义,一般参考当前临床治疗指南,可考虑包括临床症状、影像学、病原学的联合评价,其中症状、影像学改善的评价应标准化,并有确定依据。需要设定多个次要终点以支持疗效。病毒学终点是重要的次要终点,包括病毒转阴的持续时间、耐药性检测、是否反弹等。其他次要疗效终点建议包括:恢复正常活动的时间;体温;临床各个症状消退的时间;住院率和住院时间;ICU 住院率和住院时间;对补充供氧或辅助通气的要求;全因死亡率;病毒导致的肺部损伤;并发症情况;病毒抗体产生等。申办方可与审评机构就疗效终点的选择进行沟通。(2)重型和/或危重型受试者研究对于重型和/或危重型新冠肺炎的临床研究,主要终点首选适当时间点(如 4-8 周)的全因死亡率。文献显示,重型及危重型新冠肺炎病死率相对较高,特别是疫区患者,临床实践中临床医师尤为关注该部分患者最终临床结局。但全因死亡率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困难,往往只能在危重人群中使用。如果不选择死亡率作为主要疗效终点的话,也应将其列为关键的次要疗效终点。至临床改善/恢复时间或在预先指定时间点临床改善/恢复情况等作为终点评估该类药物的临床获益也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临床改善/恢复需在方案中事先定义且改善程度应有明确临床意义,其评估工具应经过验证,推荐使用临床状态顺序等级量表。也可在方案中自行定义,但应与审评机构事先进行沟通。评估工具需包括能够反映呼吸氧合的指标(如脱离氧疗并持续维持 24 小时或室内未吸氧的条件下能够达到 SpO2≥93%并持续维持 24 小时等)和/或临床转归的指标等。指标应客观,不建议单独使用主观程度高的指标(如出院)进行评估。若选择在预先指定时间点临床改善/恢复情况作为主要疗效终点,评估时间点的确定应有充分依据,应充分考虑药物代谢特征、入选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及病程等因素的影响,评估时间点过长或过短均可能导致试验结果不能反映药物实际安全有效性特征。鼓励在临床研发早期就主要疗效终点与审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次要终点建议考虑以下指标:治疗至临床应答的时间(基于体温、症状、氧饱和度、呼吸状态、心率和住院状态等指标);机械通气发生率;机械通气持续时间;治疗至脱离氧疗的时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的发生率;入住 ICU的持续时间;全因死亡率;胸部影像学改变;对于休克受试者,休克纠正时间;基于 RT-PCR 结果判定病毒转阴时间;并发症的发生率;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累积发生率;药物相关安全性风险发生情况等安全性指标(如肝功能变化、肾功能变化、血细胞计数变化等)。对于选择全因死亡率作为主要终点的研究,应在次要终点中纳入临床评分顺序等级量表。若主要终点选择其他指标,全因死亡率应作为关键次要终点。6.评估及随访时间随访时间应足够长,如 4-8 周,以可靠的评估安全性和有效性。足够长的随访时间可获得最重要的临床结局(如死亡率)。同时,能够在初始缓解后监测症状复发、晚发不良事件、或耐药病毒和病毒反弹的出现。临床评估包括一系列指标如体温、咳嗽、呼吸频率、氧饱和度等,病毒学方面应定期进行 RT-PCR 监测,另外,建议进行肺部影像学检查,明确肺部病变转归。监测时间点应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疾病特征、监测项目等确定。7.安全性指标及风险控制除常规安全性监测指标外,需针对药物特点制定相应观察项目。治疗用生物制品需要检测免疫原性。安全性评估(如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等)应按照与疾病严重程度和试验药物已知的潜在风险相匹配的时间表进行。申办方应关注可能增加毒性风险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并提出控制策略。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未 知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制定相应措施,特别是当药物应急临床试验研发时,可能存在很多未知风险,包括药物相互作用等。应考虑全面的处置措施。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在上市后进行持续安全性监测,补充安全性信息。8.统计学考量应在估算样本量时阐述有效性研究假设,提供样本量估算参数及其依据,以确保估算的样本量在评价有效性时能够提供足够的检验效能。如有必要,在估算样本量时也可以考虑相关的安全性研究假设。应在研究方案中预先规定主要疗效分析,在所有接受随机分组且接受治疗的目标人群中基于意向性治疗原则进行主要疗效分析。为了提高治疗效果估计和推断的精确度,应考虑在主要疗效分析中调整预先指定的预后基线协变量(例如,年龄、基线严重程度、并发症),并提出评估率差的精确方法。如果含有不同基线严重程度的患者,应按基线严重程度进行亚组分析或交互作用分析,以评估不同的治疗效果。研究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缺失。应在研究方案中对“停止使用研究药物”和“退出研究评估”进行区分,鼓励把停止治疗的受试者继续保留在研究中,并继续随访观察关键结果。对于主要疗效分析,死亡不应被视为数据缺失或删失,应作为一个非常不利的可能结局纳入终点。无论全因死亡率是否作为主要疗效终点,都必须作为重要的疗效终点进行分析。如果计划开展期中分析,则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阐述期中分析的时点(包括日历时点或信息时点)、决策策略和总 I 类错误率控制方法等。如果采用主方案设计或适应性设计等新颖复杂设计,申请人应主动与审评机构就统计学相关内容进行沟通交流,如随机化方案、设计元素调整的原因及方法、总 I 类错误率的控制以及试验完整性的保护措施等。(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性研究1.研究目的评价试验药物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2.总体设计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研究,优效性试验设计。以目前的标准隔离观察措施为基础。样本量建议综合考虑流行病学情况,包括疾病发生和流行情况,应符合统计学原则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3.试验人群暴露后预防试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定义可参考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权威疫情防控文件)。暴露前预防试验:无症状的新型冠状病毒暴露高风险人群(例如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确诊标准应参照国内外最新临床治疗指南或共识确定。应规定明确的受试者入选、排除标准。对于预防性研究,由于用药涉及的人群范围可能较广,其入选标准不宜过严,排除标准不宜过多,否则可能会影响临床试验的代表性和适用性。建议包括具有高风险并发症的人群,具体参见治疗性研究试验人群中具有高风险并发症的人群范围。应对试验人群按照性别、年龄、合并疾病情况、地域等因素进行分层。4.给药方案及研究周期试验组为试验药物联合标准隔离观察措施,对照组为安慰剂联合标准隔离观察措施。试验药物给药周期、给药剂量应根据前期研究数据(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数据),并参考必要的治疗用药情况确定。5.有效性终点主要终点:观测期内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发病率。整个临床试验期间和各个试验中心应统一检查和确诊方法。应事先明确观测期,其确定需结合新药半衰期等影响因素综合考量。有效性是指受试人群在使用药物预防后,相对于未使用药物预防的受试人群所减少疾病发病的程度,即发病率下降的百分率。同时发病率下降的百分率应具有预防学意义。次要终点建议探索受试人群确诊后:重型、危重型患者的比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比例;新冠病毒感染的比例;机械通气发生率;机械通气持续时间;至脱离氧疗的时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的发生率;入住 ICU 的持续时间;病毒感染相关并发症的发生率;病毒导致的肺部损伤;全因死亡率;基于 RT-PCR、病毒培养法判定的病毒转阴时间及各时间点的病毒载量等。建议在基线和之后的时间点进行 SARS-CoV-2 抗体检测,以便取得血清学证据,进一步确定无症状感染者,或发现病毒学检测漏诊的感染病例。分析接受药物预防的患者的疾病程度是否轻于未接受药物预防的患者也具有一定价值。但需注意的是,由于使用试验药物的新发病例数可能相对较低,该结果可能难以评估。6.随访时间为评估试验药物的有效性,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潜伏期特点,随访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平均潜伏期(如 14 天)。为评估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应随访足够长的时间,观察不良事件的情况,包括不良事件的类型、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时间以及严重不良事件等。7.安全性指标及风险控制由于药物用于预防的特点在于其用药人群涉及面广(包括儿童、老年人)、人数众多,因此,应首先确保其用于人体的安全性。应随访足够长的时间,观察不良事件的情况,包括不良事件的类型、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时间以及严重不良事件等。除常规安全性监测指标外,需针对药物特点制定相应观察项目。同时针对品种的已确定风险、潜在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设立数据监测委员会,确保受试者安全和试验的完整性。在伦理学方面,应更注意对受试者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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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信息登记操作指引2020年5月目录1. 文档介绍1.1. 编写目的1.2. 使用对象2. 操作流程2.1.1. 企业登记流程2.1.1.1. 登录系统2.1.1.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登记2.1.1.3. 补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应的平台信息2.1.1.4. 编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应的平台信息2.1.1.5. 标记为有效/无效3. 常见问题3.1.1. 登记第三方平台信息时提示未绑定许可证3.1.2. 登记第三方平台信息时提示当前用户安全等级过低,请进行实名核验3.1.3. 登记第三方平台信息时提示该企业已有绑定账号3.1.4. 无账号处理办法3.1.4.1. 账号注册(如在企业专属网页已有账号请忽略此章节)附件下载: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信息登记操作指引-(第三方平台)V1.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将《协和医学杂志》等4家杂志列入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增补)国家药监局2022年2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增补)序号刊物中文名称CN刊号登记地广告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协和医学杂志》CN11-5882/R北京京东市监广登字20170143号2《中华骨与关节外科杂志》CN31-5662/R北京京东市监广登字20170143号3《世界复合医学》CN10-1273/R北京京东市监广登字20170143号4《血管与腔内血管外科杂志》CN10-1346/R北京京东市监广登字20170143号
为强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2022年1月7日,省局印发了《关于报送2021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通知》(湘药监械函〔2022〕1号),要求本省辖区内所有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向省药品监管局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经清理,截止2022年2月10日,现仍有115家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报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现予以通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另有77家生产企业2021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在系统中仅为保存但未上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现责成未报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生产企业立即整改,于本通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逾期未报的,我局将依法组织查处。对未按规定上报2020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4家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我局已依法查处。特此通告。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严雁 18975807912省局器械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倪静 0731-88635920附件:1. 未报送2021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生产企业名单 2. 2021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在系统中仅为保存但未上报的生产企业名单 3.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的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生产企业名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未报送2021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湖南九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湖南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湖南奥飞智能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6湖南葆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8湖南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长沙心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11湖南锦鸿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2湖南康卫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3郴州市湘粤义齿定制有限公司14湖南省中亿生活用品有限公司15湖南谦之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6湖南桑尼森迪玩具制造有限公司17湖南中芯半导体有限公司18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9湖南香雪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壹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湖南佳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序号企业名称22湖南凯特密欧服饰有限公司23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4益阳市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5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26湖南贝尔安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7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8龙山县济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9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0湖南韩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1湖南锦林科技有限公司32湖南省傲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3湖南佧腾科技有限公司34湖南拓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5长沙博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36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7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8湖南普瑞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39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40长沙津池护理用品有限公司41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42湖南国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湖南省台新科技有限公司44张家界世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5湖南万信达科技制品有限公司46张家界中科恒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7湖南隆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序号企业名称48湖南给力达电子有限公司49长沙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50中天洞庭生物制药有限公司51长沙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52创基(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3湖南爱美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54湖南朗盾科技有限公司55湖南睿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6资兴友安科技有限公司57湖南百盛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8湖南晟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9湖南乾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0衡阳县康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61湖南普菲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2湖南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3湖南艺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4湖南文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65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6长沙未来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67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城步中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9湖南睿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70湖南川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1湖南省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2湘西自治州富丽民族服装有限公司73湘乡简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序号企业名称74湖南大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5浏阳市达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6湖南戈瑞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7湖南大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8湖南贝恩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9长沙天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80湖南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1茶陵县飞鹏竹木业有限公司82湖南国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3永州市三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84湖南医视教科技有限公司85湖南要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6湖南鸿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7郴州大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8蓝山县神盾科技有限公司89湖南沃源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0湖南康瑞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湖南铂钜远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2热芙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93湖南可美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94湖南京师脑力科技有限公司95湖南科尔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96湖南皓悦齿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7郴州市益佳义齿有限公司98长沙协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9湖南仁诺电子有限公司序号企业名称100山河智能特种装备有限公司101益阳市美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2常德通通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3湖南良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4株洲市忠艺牙科器材有限公司105湖南乐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6湖南小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107湖南康美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8湖南乐康防护科技有限公司109康多宝医疗健康产品(湖南)有限公司110湖南洁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11湘潭德瑞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2岳阳美康义齿制作有限公司113湖南美创达诚科技有限公司114湖南花香实业有限公司115湖南仁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附件22021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在系统中仅为保存但未上报的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湖南磐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湖南育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长沙市箫丹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4湖南正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长沙创一日用品有限公司6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怀化铁路总公司服装厂8湖南绿洲植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9湖南艾弘原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湖南金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1长沙金德义齿有限责任公司12湖南友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3长沙中至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4湖南医圣昌达科技有限公司15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6永兴荣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7长沙市雄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8湖南易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9湖南康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湖南欧品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1湖南新影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2湖南兆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3湖南好安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4长沙文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通泽(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6益阳景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7湖南省醴陵市振兴医药器械厂28湖南汉方康养药业有限公司29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上海锐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31湖南环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33微清医疗科技(长沙)有限公司34湖南圣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5湖南贝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6长沙微笑美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7怀化威喀尔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8湖南万安达集团永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9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0湖南中科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1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2耒阳市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44湖南上工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45洞口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6湖南省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47湖南蓓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48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永州市玖粒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0湖南泰达讯科技有限公司51长沙华鹊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2湖南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湖南思捷泰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4长沙森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5左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56湖南平安医械科技有限公司57湖南众连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8湖南科迈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9常德远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0湖南巴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1长沙德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2湖南银华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3湖南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4湖南佳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5湖南永昇科技有限公司66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7衡阳市沃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8湖南良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9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0湖南多乐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1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2湖南康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73德技(长沙)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74湖南润美基因科技有限公司75湖南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6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77长沙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8湖南优尼沃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备注:2021年度质量体系自查报告在系统中为已保存,但在系统中未提交的企业名单,请尽快登录系统点击上报。附件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的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类别1壹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类生产企业2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第二类生产企业3岳阳新冠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二类生产企业4长沙市康乃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二类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舒筋定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保胎灵(片、胶囊)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阿胶强骨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龟鹿补肾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舒筋定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2.保胎灵(片、胶囊)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3.阿胶强骨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4.龟鹿补肾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5.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国家药监局 2022年2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1舒筋定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201)【检查】 松香酸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1%甲酸溶液(80:2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41nm。理论板数按松香酸峰计算应不低于6000。对照溶液的制备(临用新制)取松香酸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乙醇制成每1ml含2µ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另取11-羰基-β-乙酰乳香酸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乙醇制成每1ml含2µg的溶液,作为参照溶液。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舒筋定痛片10片,研细,取约1.5g,精密称定,精密加入乙醇10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300W,频率40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乙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供试品溶液、对照品溶液与参照溶液各10µ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结果判定供试品色谱中,在与松香酸对照品溶液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应的位置上不得出现相同的色谱峰。若出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比较相应色谱峰的紫外吸收光谱,吸收光谱应不同(松香酸对照品色谱峰在241nm显示最大吸收);若吸收光谱相同,该色谱峰的峰面积应不大于11-羰基-β-乙酰乳香酸参照溶液的峰面积。备注:必要时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进行验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核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附件2保胎灵(片、胶囊)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202)【检查】牛皮源成分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和质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431)测定。色谱、质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色谱柱内径2.1mm);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0.1%甲酸溶液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流速为每分钟0.3ml;采用质谱检测器,电喷雾正离子模式(ESI+),多反应监测(MRM),选择m/z641.3(双电荷)→726.2和m/z641.3(双电荷)→783.3作为检测离子对。取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进样5μl,按上述离子对测定的MRM色谱峰的信噪比均应大于10:1。时间(分钟)流动相A(%)流动相B(%)0~255→2095→8025~4020→5080→50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 取黄明胶对照药材0.10g,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上述溶液5ml,置100ml量瓶中,加阿胶对照药材粉末0.20g,加1%碳酸氢铵溶液80ml,超声处理30分钟,再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100μl,置微量进样瓶中,加胰蛋白酶溶液(取序列分析级胰蛋白酶,加1%碳酸氢铵溶液制成每1μl中含1μg的溶液,临用新制)10μl,摇匀,37℃恒温酶解12小时,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片剂10片,除去包衣,研细,取约相当于阿胶0.10g的粉末;取本品胶囊剂的内容物,混匀,研细,取约相当于阿胶0.10g的粉末,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自“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起,照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方法同法操作,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5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即得。(1)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未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视为未检出;(2)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不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未检出;(3)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相对离子丰度允许偏差应≤20%,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检出。结果判定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应不得检出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起草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核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附件3阿胶强骨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203)【检查】牛皮源成分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和质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431)测定。色谱、质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色谱柱内径2.1mm);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0.1%甲酸溶液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流速为每分钟0.3ml;采用质谱检测器,电喷雾正离子模式(ESI+),多反应监测(MRM),选择m/z641.3(双电荷)→726.2和m/z641.3(双电荷)→783.3作为检测离子对。取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进样5μl,按上述离子对测定的MRM色谱峰的信噪比均应大于10:1。时间(分钟)流动相A(%)流动相B(%)0~255→2095→8025~4020→5080→50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 取黄明胶对照药材0.10g,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上述溶液5ml,置100ml量瓶中,并加入阿胶对照药材粉末0.2g,加1%碳酸氢铵溶液80ml,超声处理30分钟,再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100μl,置微量进样瓶中,加胰蛋白酶溶液(取序列分析级胰蛋白酶,加1%碳酸氢铵溶液制成每1μl中含1μg的溶液,临用新制)10μl,摇匀,37℃恒温酶解12小时,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适量,摇匀,精密量取2ml,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自“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起,照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方法同法操作,即得。测定法分别吸取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5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即得。(1)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未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视为未检出;(2)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不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未检出;(3)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检出。结果判定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应不得检出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起草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核单位: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附件4龟鹿补肾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204)【检查】牛皮源成分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和质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431)测定。色谱、质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色谱柱内径2.1mm);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0.1%甲酸溶液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流速为每分钟0.3ml;采用质谱检测器,电喷雾正离子模式(ESI+),多反应监测(MRM),选择m/z641.3(双电荷)→726.2和m/z641.3(双电荷)→783.3作为检测离子对。取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进样5μl,按上述离子对测定的MRM色谱峰的信噪比均应大于10:1。时间(分钟)流动相A(%)流动相B(%)0~255→2095→8025~4020→5080→50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 取黄明胶对照药材0.10g,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功率300W,频率50kHz)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上述溶液2.5ml,置100ml量瓶中,加龟甲胶基质溶液﹝取龟甲胶对照药材粉末0.1g,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功率300W,频率50kHz)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稀释至刻度,摇匀,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100μl,置微量进样瓶中,加胰蛋白酶溶液(取序列分析级胰蛋白酶,加1%碳酸氢铵溶液制成每1μl中含1μg的溶液,临用新制)10μl,摇匀,37℃恒温酶解12小时,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10片,研细,取供试品0.7g(相当于含鹿角胶、龟甲胶合计0.1g),置50ml量瓶中,加1%碳酸氢铵溶液40ml,超声处理(功率300W,频率50kHz)30分钟,加1%碳酸氢铵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离心(4000转/min)5分钟,取上清液,自“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起,照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方法同法操作,即得。测定法分别吸取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5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即得。(1)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未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视为未检出;(2)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不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未检出;(3)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检出。结果判定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应不得检出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起草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核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附件5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205)【检查】 灰毡毛忍冬皂苷乙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为流动相A,水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蒸发光散射检测器检测。理论板数以灰毡毛忍冬皂苷乙计算,应不低于5000。时间(分钟)流动相A(%)流动相B(%)0~1020→3080→7010~253070对照溶液的制备取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50%甲醇制成每1ml含0.1mg的溶液,即得。参比溶液的制备取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50%甲醇制成每1ml含25µ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精密量取本品2ml,置25ml量瓶中,加50%甲醇适量,超声处理20分钟,放冷,加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参比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µ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结果判定供试品色谱中,在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应的位置不得出现相同的色谱峰。若出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且该色谱峰的峰面积大于参比溶液(25µg/ml)的峰面积值,则视为阳性检出。备注:必要时,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的方法验证。建议采用乙腈-0.1%甲酸流动相系统,电喷雾离子化负离子模式(ESI-),多反应监测(MRM),选择质荷比m/z 1397.5→1073.4和m/z1397.5→911.3离子对作为监测离子对。起草单位: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2年 第16号 为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切实做好医疗器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购、使用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过程中的新冠病毒防控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防控新冠病毒工作规范指引》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中反馈的情况,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医疗器械企业进口物品防控新冠病毒工作规范指引(第二版)》,现予发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 附件:《广东省医疗器械企业进口物品防控新冠病毒工作规范指引(第二版)》.doc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广东省医疗器械企业进口物品防控新冠病毒工作规范指引(第二版)一、适用范围为规范指导医疗器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购、储存、使用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过程中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以医疗器械企业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接触人员、存放场所等为重点,实行全流程风险防控,做到精准科学、闭环管理、规范有序。本指引适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医疗器械企业加强对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接收、拆包、消杀、储存、包材处置、生产使用等全流程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人员管控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执行,消毒剂的使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关于收拆重点管理的中高感染风险境外物品消毒及防控技术指引执行。冷链等低温特殊环境下应当注意确认消毒效果。 二、进口物品管控要求医疗器械企业要认识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建立疫情常态化进口物品及人员管控、设施与环境消杀等各项防控制度,并做好记录保证全链条可追溯。(一)固定专门区域。企业应划定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接收、拆包、消杀、包材处置等专门区域,区域应选取通风良好的独立场所,区域大小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不会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造成污染,每批次(或天)作业结束后,严格落实全面消杀,有条件的可每7天对拆件区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开展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杀好的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划定专门区域储存,与其他物料物理隔离,专人专锁,避免交叉污染,转运时使用专用转运工具,每班次完成转运作业后对转运工具实施消杀,每周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等进行清洁消杀。(二)固定专职岗位。企业应设置固定专职岗位、指定专职人员在固定区域对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进行接收、拆包、消杀、包材处置等工作,应制定岗位工作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并上墙公布。定期组织培训,督促相关岗位人员规范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严格落实防护措施。(三)固定专职人员。企业对专职从事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接收、拆包、消杀、包材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实行名单管理,专职人员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及加强针接种,凭“绿码”上岗。在接收、拆包、消杀物品及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穿戴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或隔离衣、一次性橡胶或丁腈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戴隔离衣时搭配一次性条形帽和一次性鞋套,处理完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或落实手卫生措施,避免用污染的手触摸口、眼、鼻。专职人员落实至少7天1次核酸检测防疫要求。其他接触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人员,应当切实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全程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做好上下岗前体温检测。重复使用的护目镜等每次使用后,及时进行消杀干燥备用。(四)落实好进口物品接收、拆包、消杀工作程序。对于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消杀前禁止任何人员擅自随意打开外包装直接接触物品。专职消杀人员对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杀,对有多层包装的,坚持“消一层、拆一层”,先消杀后拆封,边拆封边消杀,消杀到最小包装,牙模等相关物品消杀到物品实物本身。长期、大量接收进口物品的企业有条件的可探索其他消杀方式。(五)做好废弃物处置。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已拆的内、外包装材料,不分拣、不回收,经消杀后,装入垃圾袋中,于通风良好场所静置7天后,按生活垃圾其他类别处理。专职人员使用后的一次性防护用品按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处置,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包装袋,消杀后运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理点。(六)控制好生产加工过程。从事直接接触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组装加工的岗位之间应保持不少于1米安全距离,防止出现“面对面”的加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其他组装过程相对独立。在生产过程中,每班次生产加工完成后,对环境及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杀。(七)做好处置流程记录工作。企业在进行物品和场所消杀时,应当填写《场所消杀记录表》(见附件1)、《疫情期间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处置流程记录表》(见附件2),做好信息登记工作,详细记录消杀时间、消杀方法、操作人员等信息,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八)做好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格落实登记、测温、消杀、查验健康码、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建立健康档案。(九)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应当建立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物品和人员监测出现新冠病毒阳性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具体要求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或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工作区域进行消杀,相关接触人员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和监测。附件:1.场所消杀记录表 2.疫情期间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处置流程记录表附件1场所消杀记录表序号日期场所名称消杀方式起止时间操作人员附件2疫情期间进口原材料及相关物品处置流程记录表接 收序号物料名称批号/编码时间操作人员消 杀序号物料名称批号/编码消杀方式及时间操作人员拆 包序号物料名称批号/编码时间操作人员储 存序号物料名称批号/编码时间操作人员包材处置序号物料名称批号/编码处置方式及时间操作人员转运过程序号物料名称批号/编码时间操作人员
2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开展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视频会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扎实推进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对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再部署、再强调、再落实。会议指出,国家药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组,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会议要求,坚持严查违法、强化风险严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协调、强化一体推进;坚持打建联动、强化平战结合;坚持效果导向、强化能力提升,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审中心、省核查中心、省药检院,有关医疗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省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监管、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与评价、原料及产品研发、检验检测、上市后再评价、监管科学研究、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中的参谋作用,提升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械安全,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组建湖南省医疗器械专家库。现将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湖南省医疗器械专家库以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专家为主,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医疗器械企业等单位,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机械、电子、临床医学、化学、药学、医疗器械应用、生物医学工程、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毒理检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等相关学科的专家中推荐。二、推荐专家人选基本条件1.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2.熟悉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具有一定的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经验;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或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4.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生产工艺、生物学、材料学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5.在职人员须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任务;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特需专家除外)。三、专家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申报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分类界定的技术审查,对创新品种临床试验方案进行指导。2.参与医疗器械产品和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原始资料核查工作。3.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再评价。4.参与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械安全分析和评估。5.参与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申报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6.参与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评估。7.参与或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以及监管科学、科教基金项目等相关课题研究。8.参与相关培训工作。9.完成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10.参与监管技术支持工作。根据我省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现状,提出医疗器械监管的建议;协助制定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及监管相关政策制度。11.参与应急技术支持工作。参与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调查、问题排查等有关工作;对全省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疑难和有争议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提供专家意见。12.参与技术支撑建设工作。参与全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发挥省内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等“外脑”资源的技术优势,深入开展监管科学研究,定期参加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和行业发展研讨会或活动。13.参与“三高四新”转型升级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理论研究、科学技术推广和交流工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医疗器械创新研究,推进我省医疗器械品牌建设。14.参与产业科技攻关工作。对协会和监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调研。对市州提出来的技术攻关、产业扶持等请求给予技术支持,推动扶持一批当地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四、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各单位应于2022年3月10日前提交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2.报名方式:原则上由各推荐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各推荐单位查验专家申请材料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报送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湖南省医疗器械专家推荐表》可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mpa.hunan.gov.cn/)网站下载。3.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307室。4.联系人:胡蓉,联系电话:0731-88633361,电子邮箱:qxc5966@126.com。五、应提交的相关推荐材料1.《湖南省医疗器械专家推荐表》;2.申请人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附件:湖南省医疗器械专家推荐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2月9日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docx药监综械注〔2022〕13号附件1.doc药监综械注〔2022〕13号附件2.doc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第一条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必要时参与核查。第四条 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通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注册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跨省委托生产产品仅发至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参与核查的,在通知中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格式见附件1)。涉及跨省委托生产的,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或委托开展现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注册申请人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等,酌情安排现场检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检查。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现场检查时,可仅对企业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体系核查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 对于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参与核查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第八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检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企业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对于提交自检报告的,检查时应当选派熟悉检验人员参与检查。第九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检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检查结论。第十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联络人员等。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第十二条 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进行汇总、评定,并如实记录。检查组内部会议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检查组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核查”三种情况。对于需要整改后复查的,由核查部门自作出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整改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向原核查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原核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能够通过资料进行核实的,可免于现场复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第十七条 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的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格式见附件2)发送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第十九条 未通过核查的,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核查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秘密,遵守廉政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的,责令其整改;对无正当理由多次未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的,予以通报,并视情况按规定约谈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制定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格式) 2.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附件1药监械审核〔20XX〕X号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格式)XX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你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公司提交的XXXX注册申请(受理号:准XXXXXXXXXX),现已进入技术审评阶段。依据相关规定,请你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文件报送我中心。□该产品属于创新/优先审批医疗器械,请予以优先办理。□我中心不参与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我中心参与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本次核查建议关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核查工作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50条或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49条要求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2.如涉及注册自检的,请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自检能力予以关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年 月 日附件2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结果通知(格式)注册受理号:注册申请人: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本次核查覆盖的规格型号:核查依据: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真实性: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是否有采购记录:是否有产品生产过程的记录和检验记录:样品的批号是否和生产记录的批号一致:如需要留样的产品,是否有留样:发现的问题:其他说明:核查结论:□ 通过核查 □ 未通过核查□ 整改后通过核查 □ 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日 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附:现场检查人员名单现场检查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