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兰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3588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柳晓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49号
当事人:广州兰皙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61911669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32
法定代表人:柳晓芬
注册日期:2004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3年5月31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3CJ0150),该报告显示广州兰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 PA+++(批号:ZMS0115-02)检验结果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和水杨酸乙基己酯。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地址进行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现场可见上述批次产品留样4盒。当事人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生产记录等资料备查。同时当事人表示申请复检。
2023年6月7日,当事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
2023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复检申请,并确定复检机构为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2023年7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WB20233840),该报告显示广州兰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 PA+++(批号:ZMS0115-02)经复检,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和水杨酸乙基己酯仍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应于2023年6月21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2023年6月7日当事人申请了复检,2023年6月7日至7月31日应依法不计入立案核查期限,故我局应于2023年8月14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综上,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属于法定立案期限内。
2023年8月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满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原料检验报告、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备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生产了涉案产品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 PA+++(批号:ZMS0115-02)1196盒,该产品为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国妆特字20220113)。
涉案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CJ0150)的检验结论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中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和“水杨酸乙基己酯”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后涉案产品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No:WB20233840)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和“水杨酸乙基己酯”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国妆特字20220113)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上述产品共销售1190盒,成品检验消耗2盒,剩余留样4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因此我局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794元,违法所得为1785元。
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本案无专门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无剩余包材。当事人可提供批生产记录等资料备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检验报告(No:HZ2023CJ0150)、(No:WB20233840)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
5.2023年8月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原料检验证明1份,证明涉案产品原料合格情况;
8.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已合法注册;
9.化妆品监督抽检复检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复检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成品检验抽检数量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和数量情况;
1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1份,证明我局查处该案的合法主体资格。
2023年10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 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 PA+++(批号:ZMS0115-02)留样样品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785元;
3、罚款1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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