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017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标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44号
当事人: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618298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108房
法定代表人:蔡标海
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告知公司抽检情况,并送达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2HC0215,检测结论为: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所述不合格化妆品是其销售的,检查当日未发现库存产品。
经查证,上述进口化妆品未经注册。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从韩国进口上述化妆品,购进数量18000支。2021年4月6日全部销售给东莞市诚和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342000元,销售金额共计342000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342000元。当事人得知上述化妆品检验不合格,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了15184支,已经全部销毁,退回货款288496元。故,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共计53504元(货值即违法所得342000元,减去召回不合格产品退款288496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504元;二、处罚款171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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