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征集时间:2023-04-12 至 2023-04-27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4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ypscjgc@fjmpa.cn)反馈意见,邮件标题请注明“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意见反馈”。
联系人:卢剑辉(药品生产监管处),联系电话:0591-86295239。
附件:
1.《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程序所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的检查,可以是全体系的检查,也可以是结合企业历次被检查情况开展的有重点的系统检查,包括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
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指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分为注册类GMP符合性检查、许可类GMP符合性检查和其他类GMP符合性检查。
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上市后实施药品GMP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福建省内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发起、检查和结果处理。
第四条(职能分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处室、省局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福建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核查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GMP符合性检查相关工作。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生产处”)负责全省各类别GMP符合性检查的监督实施,统筹协调跨省检查等。
省局稽查办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GMP符合性检查后存在缺陷项目的整改核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配合药品生产处监督实施GMP符合性检查等。
省核查中心负责GMP符合性检查的具体实施,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检查技术意见和处理建议,出具《综合评定报告书》。
第二章 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
第一节 申请情形
第五条(注册类GMP符合性检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法申请并配合开展注册类GMP符合性检查:
(一)申请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注册上市的;
(二)申请仿制药、中成药等注册上市或原料药单独/关联审评,相应生产车间或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申请仿制药、中成药等注册上市或原料药关联审评,相应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但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如高毒性、高活性、高致敏性品种、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制剂车间/生产线三年内、原料药车间/生产线五年内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等)需要检查的;
(四)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该品种所在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处于停产状态的;
(五)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六)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
(七)其他依据风险管理原则,药监部门认为需要申请检查的。
第六条(许可类GMP符合性检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药品上市后变更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B.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第1号)等规定,依法申请并配合开展许可类GMP符合性检查:
(一)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
(三)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时,依据风险管理原则需要再次申请检查的;
(四)受托生产企业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五)已上市品种拟委托他人生产,持有人一年内未接受过同剂型品种GMP符合性现场检查的;
(六)申请中等变更,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
(七)申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需要检查的;
(八)其他依据风险管理原则,药监部门认为需要申请检查的。
第七条(其他类GMP符合性检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其他类GMP符合性检查:
(一)因生产车间/生产线主动停产、被监管部门采取停止生产风险控制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后拟恢复生产的;
(二)2020年7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主动提出GMP符合性检查的。
第二节 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材料)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检查申请人)应当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附件材料要求,向药生处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当前采用书面申请,待省局智慧监管平台完善后,检查申请人通过平台申报)。
第九条(申请要求)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由持有人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委托生产药品的,除持有人在省外及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受托方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外,其他情形由持有人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必要时对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或由受托方所在省局出具拟受托生产车间/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需同步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在收到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时,应当按本程序规定向药品生产处提出注册合并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第十条(形式审查和受理)药品生产处自收到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检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将申请资料转省核查中心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申请人应当在药品生产处告知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虚假的;
(二)申请材料补正后仍然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组织检查的;
(三)不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撤回)已受理的申请,检查申请人可在省核查中心发出检查通知前,向药品生产处书面提出撤回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并说明理由,药品生产处应及时将撤回情况书面通知省核查中心。
第三节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前准备)检查申请人收到申请受理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共同做好GMP符合性检查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动态排产计划等;收到GMP符合性检查安排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检查或不配合检查导致检查无法完成的,由省核查中心直接给予“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四条(实施检查)省核查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局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检查,依据“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合并检查、合理覆盖”的原则,根据药品品种特点,结合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检查申请人既往检查、药生处流转单上提及的信息(如申请人抽样检验情况、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情况)以及年度报告等确定检查方式、编制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延伸检查。需跨省检查或协查的,报药品生产处协调开展。
第十五条(检查方式)依据风险管理原则研判,省核查中心可以视情采取现场检查、远程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等单一或混合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检查时限)省核查中心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药品生产处流转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检查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检查延期、原料药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需要分阶段准备时间的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十七条(检查结论认定依据)检查组应当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检查缺陷的风险等级和现场检查结论。检查缺陷依风险等级降低依次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依次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检查缺陷通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检查申请人通报、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缺陷项目、风险等级、现场检查结论和检查结果处理建议)。
检查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提交证据和书面材料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客观、公平、公正地确定检查缺陷并合理分级。
第十九条(检查缺陷确认)检查缺陷情况表应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检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缺陷情况表中注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字样,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整改要求)检查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缺陷项目的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入整改报告。
检查申请人应将整改报告(含整改计划)提交属地稽查办(当前采用书面提交,待省局智慧监管平台完善后,检查申请人通过平台申报)。列入整改计划的,应在计划时限内完成,并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提交属地稽查办。
属地稽查办收到检查申请人整改报告或补充整改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申请人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整改确认表,连同整改报告一并转送核查中心。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节 结果认定与公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审核)收到检查申请人的整改报告和属地稽查办出具的整改确认表后,核查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纳入优先检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核,并将综合评定结论报药品生产处。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影响技术审核综合评定,书面要求检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提交问题书面说明。检查申请人逾期未予回复反馈的,省核查中心应当基于已有的检查材料等进行技术审核。
省核查中心应当综合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稽查办的确认意见及问题说明反馈材料等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与现场检查结论一致,且为“符合”或“基本符合”的,直接出具《综合评定报告书》。技术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与现场检查结论不一致或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或专家评审会,确定综合评定结论后,出具《综合评定报告书》。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或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果审定与公告)接到《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检查材料后,药品生产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最终的处理意见,并经批准后实施。
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GMP符合性检查,由药品生产处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由药品生产处制作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将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检查申请人。
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GMP符合性检查,由药品生产处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将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检查申请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注册合并GMP符合性检查的,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原料药登记状态未转为“A”,检查申请人应在注册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原料药登记状态转为“A”或取得批准文号后,3个工作日内向药生处提供证明文件。药品生产处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检查后,工艺发生变化或存在发补材料等情况的,企业应在申请材料中描述),视情形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检查申请人。
第三章 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计划制定)药品生产处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特点,结合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制定全省依职权的GMP符合性年度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列入依职权的GMP符合性年度检查计划:
(一)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
(二)上一年度抽样不合格的品种;
(三)既往检查存在较大问题或受到投诉举报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关键岗位人员频繁变更的药品生产企业;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且提示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基于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原因需要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合并检查)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可以视情形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检查实施)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由核查中心根据药品生产处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属地稽查办应当派出检查人员参与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方式)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原则上采用飞行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经风险评估后,可要求企业安排动态生产。检查组可向派出检查单位申请另择期检查或延长检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参照依申请程序实施)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认定参照依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执行。
第二十八条(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存在缺陷的整改报告按照省局印发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要求时限上报辖区稽查办。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合理制定整改时限,并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提交辖区稽查办。
存在缺陷的整改核查由辖区稽查办完成。稽查办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或补充整改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整改核查报告,连同整改报告一并转送核查中心。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整改核查。
第二十九条(结果公开)省核查中心按照规定,完成检查结果技术审核,并将《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检查材料报送药品生产处。药品生产处应在收到《综合评定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结果公示,并根据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风险控制)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省核查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送药品生产处。在整改完成期间,药品生产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被检查单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等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采取暂停生产、销售风险控制措施前,应允许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属地稽查办调查处理。
第四章 检查优化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无需申请检查)为提高行政效能,简化程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无需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一)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该品种所在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
(二)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或生产线,非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局部功能间调整或改建扩建部分车间,无需进行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变更检查的;
(三)境外生产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药品内包装,产品为低风险品种,且涉及的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境外生产药品仅在境内进行贴签、装盒等外包装生产的,涉及的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五)持有人增加同剂型药品,相应剂型(车间/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优先检查)为鼓励创新,促进药品尽早惠及病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时同时提供证明性文件后,可优先安排检查:
(一)创新药、应急审批药品、罕见病用药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集采中选药品变更生产场地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列入短缺药品供应名单品种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其他可优先安排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多家委托)持有人多家委托生产参照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线名称变更)已在省局官网公告或公示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药品生产线,仅属于单纯名称上的变更,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药品生产处。
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果公开)原则上,原料药、生物制品及申请注册上市品种等按照品种公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药品制剂按照生产线公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沟通机制)申请人无法确定是否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向药品生产处申请沟通交流。药品生产处应当按照早期介入、及时辅导的原则建立GMP符合性检查沟通机制,为检查申请人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辅导。必要时,沟通交流内容应当形成记录,作为后续GMP符合性检查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从)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与本管理程序不一致的,依照本程序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GMP符合性检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程序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号)
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
5、福建省药品生产整改核查报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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