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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这份公告系统性地梳理了在委托生产检查中反复出现的典型缺陷,涵盖了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委受托衔接、现场审核、受托生产管理及责任赔偿能力等六大方面。这些问题极具代表性,值得每一位B证持有人深入研究并对照自查。
下面附: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原文
发布日期:2026-04-08 16:06 来源: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阅读:368 次 字体:[大] [中] [小]
1、委托方机构与人员存在不足:
(1)组织架构与职责不清晰,如: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缺少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过程的内容;未明确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的岗位职责;未明确委托生产品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职责;未规定派驻人员资质、职责和监控内容。
(2)关键人员跨企业重复任职或资质不符合要求,如:企业负责人非企业全职人员;委托生产无菌制剂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人员无从事无菌制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药物警戒负责人从事药物警戒工作未满三年。
(3)人员履职能力不足,如:关键人员对委托生产相关法规、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不熟悉;派驻人员对岗位职责和产品不熟悉;配备的QA、QC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4)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或关键人员变更频繁,如:配备的QC人员数量与实际委托生产情况不匹配;多名关键人员一年内多次变更。
(5)培训体系不完善,如:未对人员开展职责相关的培训,未开展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1)委托生产相关制度缺失,如:未制定委托生产过程指导和监督相关制度;未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重新包装等活动进行规定;未制定委托生产的药品留样、持续稳定性考察、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追溯、销售、储存、发运和召回等管理制度;未制定双方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管理规程。
(2)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机械套用A证模板,如:变更控制、偏差管理、纠正预防措施、留样、持续稳定性考察、年度报告、发运与召回、不合格品销毁等管理文件,未包括委托生产相关的内容。
(3)对物料供应商管理不规范,如:部分物料未纳入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目录信息且更新不及时;未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未按要求对供应商实施现场审计;未基于风险规定不同级别物料的审计方式和周期。
(4)对委托生产品种的质量风险管理不足,如:季度风险分析、自检、对受托方发起的委托产品偏差以及OOS调查的审核等流于形式;未有效识别、分析委托生产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未针对共线生产评估识别出的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未对委托运输的第三方公司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委受托双方体系衔接以及质量协议存在不足:
(1)技术文件未有效对接,如:未向受托方提供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毒性数据等资料;受托方制定的原料内控质量标准限度与持有人转移的质量标准限度不一致。
(2)质量信息沟通不畅,如:受托方对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实施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变更等,均未提前告知委托方;受托方未按照质量协议约定将偏差、OOS的调查结果报告委托方,委托方也未跟踪关注。
(3)机械套用质量协议模板,未细化质量管理措施,如:质量协议中出现“产品生产使用的物料采购由持有人/受托方负责”、“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负责物料放行”等内容;对质量信息沟通传递的方式及具体流程、变更的审批及流程、物料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以及不合格物料、剩余物料、废弃物料的处理等责任未进行明确约定。
(4)双方文件规定与质量协议约定不匹配对应,如:质量协议对变更控制、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就委托双方职责参照质量协议模板进行了规定,但与双方体系文件中对变更控制、偏差管理的分级、分类以及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4、委托生产现场审核存在不足:
(1)未按照质量协议约定的频次开展现场审核。
(2)未制定现场审核方案,无现场审核记录。
(3)现场审核报告内容不全,如:简单罗列受托方基本信息,未关注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控制要素;无物料管理、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等内容;未能突出受托方生产、检验等条件是否与委托生产产品相适应;因受托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而开展的有因审计,未重点关注受托方的具体整改措施。
(4)未对现场审核后受托方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5)未关注受托方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并进行评估。
5、对受托生产的管理不到位:
(1)未对受托方制定的受托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文件进行审批,未对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分析方法确认/验证等确认与验证材料进行审核。
(2)对受托生产监督不足,如:派驻人员的监督记录只对是否监督进行打勾,无关键过程数据。
(3)对受托方文件审核流于形式,如: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存在较多问题,评估产品比实际共线产品少、无评估结论等,委托方未识别;受托方设备确认参数未涵盖受托生产品种工艺操作参数。
(4)对受托方物料管理监督不严,如:超过复验期的物料未进行检验;受托方未按照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物料全项检验但持有人授权的派驻人员仍签字放行。
(5)对受托方检验过程监督不足,如:未识别物料检验的异常结果;委托生产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多次出现OOS,持有人未参与调查和跟踪处理。
(6)实际执行与协议不相符,如:协议规定由持有人采购的物料实际为受托方采购;受托方规定的留样范围和数量与协议规定不一致等。
6、责任赔偿能力存在问题:
(1)未建立委托生产责任赔偿的相关程序和制度。
(2)商业保险协议未明确有效期。
(3)未评估责任赔偿能力是否与产品风险、市场规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匹配。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进行解读及自查指南建议:
问题本质分析:
官方列出的5类问题,本质上指向同一个核心:持有人的人力和组织配置是否与其承担的法定责任相匹配。 MAH制度下,持有人是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如果连专职的关键人员都配不齐、配不强,责任就无从落地。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派驻人员”相关的问题。检查组发现,很多企业的派驻人员监督记录只是简单的“打勾”,缺乏关键工艺参数数据。这说明企业对“全过程监督”的理解存在偏差——监督不是“到场打卡”,而是要真正看懂生产过程、识别潜在风险。
另外,“关键人员一年内多次变更”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红旗信号。频繁更换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不仅影响体系运行的连续性,也会引起检查组对组织稳定性的质疑。
自查行动项:
1. 确认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为全职人员,且劳动关系唯一。
2. 对照委托产品的剂型与风险等级,核验关键人员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例如:委托生产无菌药品,质量负责人是否具备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3. 建立关键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必须包含委托生产法规及具体委托产品的工艺与质量标准,并保留考核记录。
4. 评估现有派驻人员数量是否能满足多品种、多受托方、多场地的现场监督需求;重新设计监督记录表,要求必须记录关键工艺参数实际值、环境监测数据等客观数据。
5. 关键人员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局报告。避免一年内多次更换同一关键岗位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应保留合理解释说明。
问题本质分析:
“套用A证模板”是这一板块最突出的问题。很多集团下设的B证持有人,直接将自行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拿过来修改使用,但忽略了委托生产与自行生产的本质区别——A证管的是“自己怎么做”,B证管的是“怎么管别人做”。两者逻辑完全不同。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受托方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流于形式”。检查组发现,受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产品遗漏、结论缺失等问题,但持有人并未识别。这说明持有人缺乏对受托方进行专业技术审核的能力,而这恰恰是B证持有人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
自查行动项:
1. 全面梳理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删除A证模板中不适用的内容,增加委托生产特有管理章节。
2. 建立/完善以下专项制度:委托生产全过程监督与指导制度;委托双方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管理规程;受托方现场审核管理制度;委托生产品种的留样、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制度。
3. 重新审核受托方提供的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共线品种清单完整、风险识别全面、控制措施具体可行。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家协助审核。
4. 建立物料供应商年度审核计划,对关键物料供应商应定期进行现场审计,并保留审计报告。
问题本质分析:
这一板块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张皮”——质量协议写一套,实际执行是另一套;持有人文件规定一套,受托方体系文件又是另一套。这种不一致性在检查中极易被识别,且会被视为体系运行失效的直接证据。
“技术文件未有效对接”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起步问题。很多持有人认为把工艺规程发给受托方就完成了技术转移,但实际上,质量标准限度不一致、分析方法未验证、毒性数据未提供等问题,都会导致受托方无法真正“复制”原工艺。
自查行动项:
1. 建立技术文件转移清单,逐项确认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分析方法、稳定性数据等已完整、准确地转移至受托方,双方签字确认。
2. 与受托方共同修订质量信息沟通程序,明确:必须沟通的情形清单(变更、偏差、OOS、投诉、召回、检查发现项等);沟通时限(如:重大变更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沟通记录格式与保存要求。
3. 逐条核对质量协议与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致性,消除矛盾或模糊之处。建议用对照表形式逐条确认。
问题本质分析:
现场审核是持有人履行监督责任最直接的手段,但恰恰是执行最薄弱的一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三无”:无方案、无记录、无跟踪。
更值得警惕的是,很多企业的审核报告只是简单罗列受托方的基本信息,没有真正触及共线生产、清洁验证、偏差处理等核心风险点。这种“走过场”式的审核,不仅无法发现风险,反而会让检查组认为持有人缺乏基本的专业判断能力。
自查行动项:
1. 确认近1年内是否对每家受托方都进行了至少1次现场全面审核(高风险品种建议增加频次)。
2. 制定《受托方现场审核方案》,方案中必须包含:物料仓储、生产车间、质量控制实验室、共线生产评估现场、清洁验证执行情况等关键检查点。
3. 建立审核报告模板,要求必须包含:对共线生产风险、工艺验证状态、偏差处理能力的独立评价。
4. 对每次审核发现的缺陷,建立台账,跟踪受托方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并索要整改佐证材料。
5. 在签订质量协议前及每年初,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局官网等渠道,查询受托方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问题本质分析:
这一板块的问题最为具体,也最能体现持有人日常管理的精细程度。其中“派驻人员监督记录只打勾”是一个典型的低级错误,但却反复出现。这说明很多企业根本没有理解派驻监督的意义——不是去“看着”就行,而是要能够发现并报告问题。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实际执行与协议不符”。比如协议约定由持有人采购物料,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受托方采购。这种偏差如果不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变更并重新审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违规。
自查行动项:
1. 建立《受托方关键文件审批清单》,要求受托方提交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模板、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验证文件,经持有人质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2. 重新设计派驻人员现场监督记录表,要求必须记录:关键工艺参数实际值、偏差发生情况、物料交接信息等客观数据。
3. 建立物料放行双人复核机制:受托方检验完成后,持有人的派驻质量授权人需独立审核检验记录及图谱,确认符合内控标准后方可签字放行。
4. 要求受托方每月提交稳定性考察数据,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应进行趋势分析,对任何异常趋势(OOT)或超标(OOS)发起联合调查。
5. 定期核对质量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的一致性,发现偏差及时修订协议或纠正执行。
问题本质分析: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问题,但恰恰是持有人“兜底能力”的直接体现。MAH制度的核心是持有人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但如果连赔偿能力都没有,这个责任就是一句空话。
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根本没有建立赔偿制度、商业保险已过期、保险保额与产品风险不匹配等。这些问题在平时可能不被重视,但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
自查行动项:
1. 制定《药品质量损害责任赔偿管理制度》,明确赔偿触发条件、赔偿标准、处理流程、应急资金动用程序。
2. 检查商业保险单,确认在有效期内,且保单中明确承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
3. 结合产品年销售额、单例严重不良反应潜在赔偿金额等,评估保额是否充足,必要时提高保额。
4. 将保险合同复印件及评估报告归入持有人质量档案,随时备查。
安徽省药监局梳理的这份“常见共性问题”清单,是一份极具价值的“错题本”。它清晰地告诉我们:监管检查的核心不是看文件有多厚,而是看体系是否真实运行、责任是否真正落地。
纵观六大类问题,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监管机构正在用“穿透式”的检查方法,验证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真正具备管理受托方的能力。无论是派驻监督记录的细节,还是共线评估报告的审核,都在考验持有人是否真正“懂行”。
建议各位B证持有人以此为契机,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将合规管理从“纸面”落实到“行动”,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
对照上述六大维度的自查清单,相信不少企业已经发现了自身管理体系中的短板。制度不完善、文件不匹配、记录不完整、跨省衔接不畅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系统性解决,将成为未来现场检查中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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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整理,解读部分仅供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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