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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溪市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公告 (2018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3家企业符合《GSP认证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辽宁省
  •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C-GD-2018(年)-SZ 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传真):0755-8307006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告C-GD-2018(年)-SZ 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传真):0755-8307006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告C-GD-2018(年)-SZ 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传真):0755-8307006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的通告(2018年)第3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众康大药房振兴路店等3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粤食药监法〔2014〕109号)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现予以公布。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精神,规范零售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行为,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企业自查自纠2018年7月31日前,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聘用执业药师开展自查,主动清理“挂证”执业药师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挂证”执业药师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药店诊所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及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问题。强化对互联网发布“挂证”信息的监控,利用互联网、实地检查、异地协查等手段,结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情况,加强对执业药师任职信息调查核实。三、依法查处“挂证”行为2018年8月1日起,对查实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按以下方式依法处理:(一)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二)对查实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论处,一律予以撤销《药品GSP证书》,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列为失信企业。(三)发现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药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省局将通过开展飞行检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执业药师“挂证”现象较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辽宁省
  • 山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第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局审查,下列拟办企业符合规定要求,拟核发《药品GSP证书》,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自2018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17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邮政邮编:250014特此公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6月08日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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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情况公示(第5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下列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拟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10-87992135、87976731,通讯地址:宜兴市龙潭西路53号,邮编:214206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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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9号)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代理)的1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1)。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为: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薰衣草紧致柔滑面膜、珍珠瓷亮粉嫩隐形面膜、百合瓷滑细嫩面膜和蚕丝蛋白水润丝滑隐形面膜,广州博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肌保湿吸吸膜,深圳市琉璃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蕙尔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赛因诗婷豆仙优面贴膜,广州珂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诗诺兰《红石榴》璀璨亮丽面膜,广州市靓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魅力公主臻致幼滑保湿蚕丝面膜,深圳市天然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健化妆品厂生产的净白淡斑面膜,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芬妮®祛痘蚕丝面膜,广州市维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盈雪芦荟舒缓补水保湿面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从容化妆品厂生产的美丽习惯牌从容美白面膜,广州容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尔曼尼胶原多肽舒缓修护面膜,上海长发丰源药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美迪惠尔水润保湿面膜,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韩国丽得姿美蒂优氨基酸保湿面膜,深圳菲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菲悦专业美容祛斑霜,深圳雪姿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御医醋素療白膚水,香港飝籽莊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逹·春天祛痘植物精华素。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广州珂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诗诺兰《红石榴》璀璨亮丽面膜,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芬妮®祛痘蚕丝面膜,广州容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尔曼尼胶原多肽舒缓修护面膜,上海长发丰源药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美迪惠尔水润保湿面膜,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韩国丽得姿美蒂优氨基酸保湿面膜等相关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北京和广东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代理商)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甘肃、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宁夏、陕西、重庆和四川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附件:  1.1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2.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相关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9号通告附件1.xls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9号通告附件2.docx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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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长宁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第008号)(2018年6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告。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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