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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 年修正)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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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风险防控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其配套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以下简称《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现予印发。  《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文件,结合不同品种的典型特点和典型生产工艺流程,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环节、风险点和对应的检查要点进行了梳理,重点关注采购、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等与产品实现过程密切相关且风险相对较高的环节。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中已作出较详细规定的,《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则不再涉及。  《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主要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配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作为指南使用,其他类型的检查也可参照使用。  附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3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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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稳定性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5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并为其稳定性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进行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三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配制条件下的制剂质量。2.包装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应与最终制剂的包装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考察方式应进行长期试验,如长期试验考察时间不足以确定有效期,应提供加速试验资料。二、加速稳定性试验的有关要求1.一般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于0、1、2、3、6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若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应在中间条件下即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6个月。2.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等含有水性介质的制剂可不要求相对湿度。3.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如使用低密度聚乙烯制备的塑料安瓿、眼用制剂容器等,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4.对乳剂、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泡腾片及泡腾颗粒等制剂可直接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5.对温度特别敏感的制剂(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三、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有关要求长期稳定性试验是在接近制剂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药品有效期的确定提供依据。1.一般应在温度25℃±2℃, 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或在温度30℃±2℃, 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于0、3、6、9、12月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若12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制剂的有效期。2.对温度特别敏感的制剂,长期试验可在温度6℃±2℃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确定在低温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3.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如使用低密度聚乙烯制备的塑料安瓿、眼用制剂容器等,则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上述两种条件选择哪一种由研究者确定。4.有些制剂还应考察临用时配制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四、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一般以制剂质量标准的质量指标作为考察项目,重点考察项目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执行。五、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对稳定性试验结果应进行评价,以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和有效期。6个月加速试验各项目检测结果与0月比较无明显变化,可推测有效期为18个月。长期试验考察结果与0月比较无明显变化,可根据实际考察时间确定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的确定以长期试验的结果为依据,取长期试验中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有效期。六、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试制剂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配制单位、配制日期和每个考察时间点的日期。2.各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相对湿度、包装材料/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名称、形状和颜色等。3.稳定性研究中各考察项目的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4.在试验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和照片。5.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规定”等表述。6.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作出结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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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安全性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5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并为其安全性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1. 实验管理药物临床前安全性研究应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2. 研究机构条件研究机构必须是已在国内外相关机构注册(或备案)、从事药品安全性研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研究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并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3. 实验环境应具备与实验动物级别相应的实验环境。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4. 研究人员资质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相关专业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 受试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长时,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的因素。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药材原粉或浸膏等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单位。对照药物原则上应采用已上市的、适应症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药物。6. 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7. 其他中药民族药制剂情况复杂,在进行研究时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二、基本内容1. 急性毒性试验急性毒性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1 实验动物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合格证。动物初始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一般采用1种哺乳动物进行,推荐使用小鼠或大鼠,雌雄各半,如临床为单性别用药,则可采用相对应的单一性别的动物。对于所用的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的种属和研究目的来确定。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其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受试物拟用于儿童,建议考虑采用幼年动物。1.2 试验分组除设受试物的不同剂量组外,还应设空白和/或阴性对照组。1.3 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受试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应说明理由。经口给药前应有一段时间(通常一夜)禁食不禁水。1.4 给药容量经口给药,大鼠给药容量一般每次不超过20ml/kg,小鼠一般每次不超过40ml/kg;其他动物及给药途径的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5 观察期限一般不小于14天,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及其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1.6 观察指标所有的试验动物应进行大体解剖。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安乐死的动物、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安乐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具体观察指标见附件1)1.7 结果处理和分析1.7.1 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持续时间及严重程度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对观察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判断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急性毒性试验一般测定最大给药量、最大耐受量、半数致死量LD50。1.7.2 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见附件1:急性毒性试验常见的观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和系统表)等。1.7.3 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应出具完整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检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尤其是有异常变化的组织。1.7.4 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1.7.5 根据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下出现的时间、发生率、剂量—反应关系、不同种属动物及实验室的历史背景数据、病理学检查结果以及同类药物的特点,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受试物的相关性。判断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应性质、严重程度、可恢复性以及安全范围;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毒性靶器官。急性毒性试验的结果可作为后续毒理试验剂量选择的参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续毒性试验需要重点观察的指标。2. 长期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是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长期毒性试验目的:①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及可逆性等;②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③如果可能,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④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⑤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提供参考。2.1 实验动物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合格证。一般选择正常、健康、性成熟动物,同性别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通常,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Beagle犬,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其他种属或品系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应根据试验期限和临床拟用人群确定动物年龄,一般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6~12月龄,猴3~5岁,动物年龄应尽量接近,应注明开始给药时动物年龄。每个剂量组动物数,啮齿类一般不少于15只/性别(主试验组10只,恢复组5只),非啮齿类一般不少于5只/性别(主试验组3只,恢复组2只)。2.2 给药途径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药途径相同。如选择其他的给药途径,应说明理由。2.3 给药频率原则上应每天给药,且每天给药时间相同。试验周期长(3个月或以上)者,也可采取每周给药6天。特殊类型的受试物由于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应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2.4 给药期限长期毒性试验给药期限的长短,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长短、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相关,应充分考虑预期临床的实际疗程,一般为拟临床给药期限的2倍或以上。当受试物预期会长期使用,或用于反复发作性疾病等而需经常反复给药时,应进行大鼠6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当临床适应症有若干项的,应按照临床最长疗程的临床适应症来确定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如临床给药需采用多个疗程,疗程之间间隔时间不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需按多个疗程的时间之和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2.5 给药剂量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原则上至少应设低、中、高 3个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相当或高于动物药效剂量或临床使用剂量的等效剂量,中剂量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特点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以考察毒性的剂量—反应关系。以上仅是给药剂量的一般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剂量设计。局部给药时,应尽可能保证给药剂量的准确性及与局部充分接触的时间。2.6 观察指标见附件2:长期毒性试验应检测指标。2.7 观察指标的时间和次数给药期间,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发现毒性反应,并反映出观测指标或参数变化与试验期限的关系。给药前应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应不少于5天,非啮齿类动物不少于2周。在适应性饲养时,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情况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和至少1次心电图检测。试验期间,一般状况和征状的观察,应每天观察一次,饲料消耗和体重应每周记录一次。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试验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长期毒性试验应在给药结束时留存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恢复期观察期间除不给受试物外,其他观察内容与给药期间相同。在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检查并分析原因。2.8 结果及分析2.8.1 试验结果的分析分析长期毒性试验结果,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及毒性靶器官,描述毒性反应的性质和程度(包括毒性反应的起始时间、程度、变化规律和消除时间),如果有动物死亡应分析死亡原因,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2.8.2 正确判断毒性反应给药组和对照组之间检测结果的差异可能来源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动物对受试物的适应性改变或正常的生理波动,也可能源于试验操作失误和动物应激。在分析试验结果时,应关注参数变化的剂量—反应关系、组内动物的参数变化幅度和性别差异,同时综合考虑多项毒理学指标的检测结果,分析其中的关联和受试物作用机制,以正确判断药物的毒性反应。单个参数的变化往往并不足以判断制剂是否引起毒性反应,可能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关的试验。2.9 刺激性、过敏性试验刺激性、过敏性是指药物制剂经皮肤、粘膜、腔道等非口服途径给药,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如刺激性和局部过敏性等)和/或对全身产生的毒性(如全身过敏性等),为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组成部分。可参照《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试验。2.10其他安全性试验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用药或改善性功能的制剂可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试验。2.10 综合评价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的试验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的评价最终应落实到受试物的临床不良反应、临床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安全范围、临床需重点检测的指标,以及必要的临床监护或解救措施。附件:1.急性毒性试验常见的观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和系统表 2.长期毒性试验应检测指标附件1急性毒性试验常见的观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和系统表观察指征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Ⅰ. 鼻孔呼吸阻塞,呼吸频率和深度改变,体表颜色改变A呼吸困难:呼吸困难或费力,喘息,通常呼吸频率减慢1. 腹式呼吸:膈膜呼吸,吸气时膈膜向腹部偏移CNS呼吸中枢,肋间肌麻痹,胆碱能神经麻痹2.喘息:吸气很困难,伴随有喘息声CNS呼吸中枢,肺水肿,呼吸道分泌物蓄积,胆碱能功能增强B呼吸暂停:用力呼吸后出现短暂的呼吸停止CNS呼吸中枢,肺心功能不全C紫绀:尾部、口和足垫呈现青紫色肺心功能不全,肺水肿D呼吸急促:呼吸快而浅呼吸中枢刺激,肺心功能不全E鼻分泌物:红色或无色肺水肿,出血Ⅱ. 运动功能:运动频率和特征的改变A自发活动、探究、梳理、运动增加或减少躯体运动,CNSB嗜睡:动物嗜睡,但可被针刺唤醒而恢复正常活动CNS睡眠中枢C正位反射(翻正反射)消失:动物体处于异常体位时所产生的恢复正常体位的反射消失CNS,感觉,神经肌肉D麻痹:正位反射和疼痛反应消失CNS,感觉E僵住:保持原姿势不变CNS,感觉,神经肌肉,自主神经F共济失调:动物行走时无法控制和协调运动,但无痉挛、局部麻痹、轻瘫或僵直CNS,感觉,自主神经G异常运动: 痉挛,足尖步态,踏步,忙碌,低伏CNS,感觉,神经肌肉H俯卧:不移动,腹部贴地CNS,感觉,神经肌肉I震颤:包括四肢和全身的颤抖和震颤神经肌肉,CNSJ肌束震颤:包括背部、肩部、后肢和足趾肌肉的运动神经肌肉,CNS,自主神经Ⅲ. 惊厥(癫痫发作):随意肌明显的不自主收缩或痉挛性收缩A阵挛性惊厥:肌肉收缩和松弛交替性痉挛CNS,呼吸衰竭,神经肌肉,自主神经B强直性惊厥:肌肉持续性收缩,后肢僵硬性伸展CNS,呼吸衰竭,神经肌肉,自主神经C强直性—阵挛性惊厥:两种惊厥类型交替出现CNS,呼吸衰竭,神经肌肉,自主神经D窒息性惊厥:通常是阵挛性惊厥并伴有喘息和紫绀CNS,呼吸衰竭,神经肌肉,自主神经E角弓反张:背部弓起、头向背部抬起的强直性痉挛CNS,呼吸衰竭,神经肌肉,自主神经Ⅳ. 反射A角膜性眼睑闭合反射:接触角膜导致眼睑闭合感觉,神经肌肉B基本条件反射: 轻轻敲击耳内表面,引起外耳抽搐感觉,神经肌肉C正位反射:翻正反射的能力CNS,感觉,神经肌肉D牵张反射:后肢被牵拉至从某一表面边缘掉下时缩回的能力感觉,神经肌肉E对光反射:瞳孔反射;见光瞳孔收缩感觉,神经肌肉,自主神经F惊跳反射:对外部刺激(如触摸、噪声)的反应感觉,神经肌肉Ⅴ. 眼检指征A流泪:眼泪过多,泪液清澈或有色自主神经B缩瞳:无论有无光线,瞳孔缩小自主神经C散瞳:无论有无光线,瞳孔扩大自主神经D眼球突出:眼眶内眼球异常突出自主神经E上睑下垂:上睑下垂,针刺后不能恢复正常自主神经F血泪症:眼泪呈红色自主神经,出血,感染G瞬膜松弛自主神经H角膜浑浊,虹膜炎,结膜炎眼睛刺激Ⅵ. 心血管指征A心动过缓:心率减慢自主神经,肺心功能不全B心动过速:心率加快自主神经,肺心功能不全C血管舒张:皮肤、尾、舌、耳、足垫、结膜、阴囊发红,体热自主神经、CNS、心输出量增加,环境温度高D血管收缩:皮肤苍白,体凉自主神经、CNS、心输出量降低,环境温度低E心律不齐:心律异常CNS、自主神经、肺心功能不全,心肌梗塞Ⅶ.流涎A唾液分泌过多:口周毛发潮湿自主神经Ⅷ竖毛A毛囊竖毛组织收缩导致毛发蓬乱自主神经Ⅸ. 痛觉缺失A对痛觉刺激(如热板)反应性降低感觉,CNSⅩ. 肌张力A张力低下:肌张力全身性降低自主神经B张力过高:肌张力全身性增高自主神经Ⅺ. 胃肠指征排便(粪)A干硬固体,干燥,量少自主神经,便秘,胃肠动力B体液丢失,水样便自主神经,腹泻,胃肠动力呕吐A呕吐或干呕感觉,CNS, 自主神经(大鼠无呕吐)多尿A红色尿肾脏损伤B尿失禁自主感觉神经Ⅻ. 皮肤A水肿:液体充盈组织所致肿胀刺激性,肾功能衰竭,组织损伤,长时间静止不动B红斑:皮肤发红刺激性,炎症,过敏附件2长期毒性试验应检测指标项目类别指标1.临床观察外观、体征、行为活动、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性状、给药局部反应、死亡情况等。2.摄食量、体重、眼科检查3.体温和心电图检测(非啮齿动物)4.血液学检测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网织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等。5.血液生化学检测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换酶、丙氨酸氨基转换酶、碱性磷酸酶、肌酸磷酸激酶、尿素氮(尿素)、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血糖、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酯、γ—谷氨酰转移酶、钾离子浓度、氯离子浓度、钠离子浓度。6.尿液观察和分析尿液外观、比重、pH值、尿糖、尿蛋白、尿胆红素、尿胆原、酮体、潜血、白细胞。7.组织病理学检查的脏器组织⑴需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的器官脑、心脏、肝脏、肾脏、肾上腺、胸腺、脾脏、睾丸、附睾、卵巢、子宫、甲状腺(含甲状旁腺)1。⑵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组织或器官肾上腺、主动脉、骨(股骨)、骨髓(胸骨)、脑(至少3个水平)、盲肠、结肠、子宫和子宫颈、十二指肠、附睾、食管、眼、胆囊(如果有)、哈氏腺(如果有)、心脏、回肠、空肠、肾脏、肝脏、肺脏(附主支气管)、淋巴结(一个与给药途径相关,另一个在较远距离)、乳腺、鼻甲2、卵巢和输卵管、胰腺、垂体、前列腺、直肠、唾液腺、坐骨神经、精囊(如果有)、骨骼肌、皮肤、脊髓(3个部位:颈椎、中段胸椎、腰椎)、脾脏、胃、睾丸、胸腺(或胸腺区域)、甲状腺(含甲状旁腺)、气管、膀胱、阴道、所有大体观察到异常的组织、组织肿块和给药部位。注:1. 仅在非啮齿类动物称重。 2. 针对吸入给药的给药制剂。抄送:存档(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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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5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有效、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并为其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用于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并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且经检验合格。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2年内,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实施,临床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原则。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开展临床研究之日起每年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需通过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临床试验,临床研究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临床研究试验方案应参照GCP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病例选择(包括疾病诊断、证候诊断标准,病例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病例的剔除和脱落等);给药方案;试验方法;疗效判断;不良事件;研究过程的观察和记录等。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单位。在确保研究人员和受试者依从性的前提下,每个适应症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特殊情况需要免做临床试验的和增加临床试验单位的,必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应当熟悉临床试验方案;了解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获得受试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临床试验记录。医疗机构在临床研究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应当密切观察临床试验用制剂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如果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申请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向本机构伦理委员会报告。对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指定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临床试验用制剂进行抽查检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1.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2.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3.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4. 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制剂无效的;5. 临床试验用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6. 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7. 临床试验中出现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8. 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二、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1. 根据中医、民族医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在制剂配制过程中没有使原组方用法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包括中药民族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或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含5年),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临床使用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完整的原始临床病历或临床用药观察记录的。2. 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民族药复方制剂,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3年以上(含3年),能够提供3年以来100例以上完整的原始临床病历或临床用药观察记录的。3. 申请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以及申请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属于传统用药制剂且能够提供证明该制剂品种的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文献及相关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的,可免于进行临床研究。三、临床研究方案的制订和修改研究者应严格按临床研究方案开展临床研究,若研究过程中对研究方案进行修改,需再次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新方案开始实施。四、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1. 试验目的1.1 确立试验目的原则1.1.1 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试验目的应明确、具体、可行,应突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特点。1.1.2 临床试验设计一般应确定一个主要试验目的,根据临床试验需要可设计多个次要试验目的。1.2 确定试验目的的依据1.2.1 参照中药民族药制剂处方组成、功能特点,以及既往临床应用工作基础。参照临床前的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结果。2. 试验设计2.1 临床试验设计的原则临床试验必须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和重复的原则。2.2 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方法2.2.1 随机临床试验的随机化主要包括分组随机和试验顺序随机,常采用分层、分段随机化方法。2.2.2 盲法临床试验分为双盲、单盲和不设盲的开放试验等,盲法的实施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2.2.3 对照对照方法包括阳性药物对照、安慰剂对照。由于制剂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对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且样本量较小,因此,应在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安慰剂对照。阳性对照药一般采用已上市的、功能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药物。2.3 受试病例选择2.3.1 诊断标准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西医诊断应采用国际、国内最新颁布的诊断标准,或权威性机构出版的现行教科书诊断标准。对疾病有不同分型的要列出分型(或分期、分度、分级)标准。诊断标准原则上要公认、先进、可行,并注明西医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必要时对标准采用的具体情况加以说明。证候诊断标准: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应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标准制定,民族医证候诊断标准应参照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标准制定。中医、民族医证候诊断标准原则上应公认、权威、可行,注意说明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中医、民族医证候诊断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主症和次症,主症和次症宜分别列出。要注意到中医、民族医舌、脉等特征,并特别注意证候的特异性指标或特征性指标。症状体征量化标准:为使观察指标客观化,症状体征需分级量化。症状体征的分级量化应根据病症情况决定,分级量化要合理。2.3.2 病例纳入标准入选标准必须与临床试验的目的相符合,包括疾病的诊断标准、证候诊断标准,入选前患者相关的病史、病程和治疗情况要求;其他相关的标准,如年龄、性别等。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应作为入选的标准之一。2.3.4 病例排除标准制订排除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考虑年龄、合并症、妇女特殊生理期、病因、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既往病史、过敏史、生活史、用药史、家族史、鉴别诊断等方面的因素要求。2.4 受试物包括试验用制剂的名称、规格、配制单位、批号及标签格式、包装规格等;对照药物的名称、规格、生产单位、批号及药品批准文号等,并阐明对照药物选择的理由及依据。试验用制剂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2.5 治疗方案包括基础治疗、分组治疗、疗程、合并用药等。2.6 观测指标2.6.1 人口学资料:包括年龄、性别、种族、身高、体重、健康史、用药史、患病史等。2.6.2 一般体格检查:如呼吸、心率、血压等。2.6.3 安全性指标①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②与安全性判别相关的实验室数据和理化检查,如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注意加强对毒性靶器官不良反应的观察。③与预期不良反应相关的检测指标。2.6.4 疗效指标①主要疗效指标。②次要疗效指标。2.7 疗效评定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选择最新、公认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疾病疗效评定标准、证候疗效评定标准及标准来源等。2.8 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包括预期不良事件、不良事件观察与记录方法、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断方式、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途径等。2.9 统计分析包括统计分析方法及统计指标。2.10 预期进度包括临床试验需要的总时间、病例收集时间、统计及总结时间等。2.11 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包括试验相关的伦理学,试验监查措施,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等。2.12 病例报告表:根据临床方案制作。五、临床总结撰写格式1. 摘要。简要概述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受试对象、治疗方法、疗程、观测指标、疗效评定标准、试验病例情况、有效性评价结果、安全性评价结果、结论等内容。2. 前言。简要说明试验药物的功能与主治、试验依据、试验单位、试验起止日期等。3. 试验目的。与试验方案相同。4. 试验方法。包括试验设计、受试病例选择、受试物、治疗方案、观测项目、疗效评定标准、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统计分析方法等,与试验方案相同。5. 试验结果。包括受试病例情况(病例入组情况、完成情况、统计病例情况、剔除病例情况、脱落病例情况),基线可比性分析(生命体征、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程度、症状体征、实验室指标、用药依从性、合并用药情况等),疗效性分析(疾病疗效、证候疗效、症状体征疗效、检测指标疗效等),安全性分析(安全性指标分析、不良事件分析等)等。6. 讨论。应围绕试验的疗效和安全性结果,对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分析和讨论,同时应阐明新的或非预期的发现,评论其意义,并讨论所有潜在的问题,例如有关检测之间的不一致性;受试物临床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受试物疗效分析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等。7. 结论。应当根据本次试验结果,对临床试验制剂的功能与主治、适应范围、给药方案、疗程、疗效、安全性、不良反应(包括处理方法)、禁忌、注意等作出结论。并根据其临床意义及统计结果,对制剂的特点作出客观评价,重点对安全性、有效性作出最终的综合评价,明确是否推荐申报注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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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5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质量标准研究,并为其质量标准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制剂配制、控制制剂质量,以保证制剂使用安全有效。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以加强对内在质量的控制。检测项目的选择应本着“简便、快捷、灵敏、专属性强”的原则。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1. 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基本一致。具体编排顺序如下: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民族药制剂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2. 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3. 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等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4. 检测所需的标准物质(包括对照品、对照药材和对照提取物)应为国家法定部门认可,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标明。5. 若使用的标准物质为自行研制,应按照相关的要求申报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标准物质。6. 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如苯等)。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7. 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8. 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三、各项目的具体要求1. 制剂名称1.1 制剂名称应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中文名的汉语拼音按现行版《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民族药制剂除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外,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1.2 剂型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的规范表述。1.3 新制剂名称不应与已上市药品名称重复。1.4 不得使用商品名。2. 处方2.1 处方中的全部药味一般应为法定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对申请民族药制剂所用的民族药材尚无法定标准的,可建立药材标准与制剂一并申报。2.2 复方制剂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的名称与用量;单味制剂不列处方,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处方量。药材名应为法定标准收载名称,炮制品需注明。2.3 中药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民族药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参照执行。2.4 药品标准标注“大毒(或剧毒)”“有毒”的药材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标准的规定用量。2.5 处方量(指净药材量或炮制品粉碎后的净粉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片,粒、克,毫升等)的成品量为准。3. 制法应根据制备工艺写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如中药材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细粉”“极细粉”等表示,不列筛号)、提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浓度和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标注测定温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的总量等。辅料如使用了白酒、乙醇等,应标明浓度;如使用了植物油,应标明植物油的种类及名称。4. 性状指制剂除去包装的直观情况,按色泽、外观、臭(气味)、味依次描述。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溶液剂应对其颜色进行描述。外用药不描述味觉。5. 鉴别5.1 鉴别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操作简便的基本要求。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及色谱鉴别等。5.2 应对处方中主要药味进行鉴别研究,符合要求的纳入标准正文。对贵细药材必须进行鉴别,如处方中含有人工牛黄、人工麝香、冬虫夏草、人参、西洋参、三七、西红花、血竭等。5.3 大类化合物(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的理化鉴别,由于其专属性往往较差,一般不提倡,若要采用,应进行专属性研究的有关说明。5.4 以生药原粉入药的品种可采用显微鉴别方法进行鉴别,但淀粉、导管、薄壁细胞等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一般来说不应作为鉴别特征。5.5 薄层鉴别研究必须设置阴性对照,为避免假阳性,还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和耐用性考察。5.6 应提供显微鉴别特征彩色照片或薄层色谱鉴别彩色照片。6. 检查6.1 处方中含有现行版《中国药典》列为大毒的药材、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分册、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注明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全国各省区(市)药材标准注明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其他含有一定毒性的药材(如马兜铃科植物等),应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项。一般采用薄层鉴别的方法,为确保所建立方法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耐用性考察。6.2 含矿物药、根及根茎类入药的制剂均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检查方法进行研究,视情况纳入标准正文。6.3 检查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有关要求。7. 浸出物有些品种或剂型(如黑膏药)经过研究确实难以建立含量测定方法的,可采用浸出物测定方法作为质量控制,但必须进行必要的研究,如溶剂的选择、溶剂的用量、提取方法的考察、重复性及耐用性研究等。8. 含量测定8.1 含量测定应满足专属、灵敏、重现性好的基本要求。含量测定方法包括色谱法、光谱法、容量法、重量法等。含量测定目标成分一般应为单一化学成分,也可以为大类化学成分(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8.2 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细药(人工牛黄、人工麝香、西红花等)、毒性药材(马钱子、蟾酥、斑蝥等)进行含量测定研究。在国家标准中已有含量测定方法的毒性药味,应规定上、下限。8.3 含量测定方法应进行方法学考察,参见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8.4 含量测定结果低于万分之一时,可不列含量测定项,应增加浸出物测定指标。8.5 应提供色谱法、光谱法含量测定方法学研究相关图谱。9. 功能与主治制剂的功能主治应依据临床试验的结果而制定,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临床资料作为技术支持。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生僻或有歧义的词语。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民族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民族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民族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10. 用法与用量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如“口服。一次2片,一日3次”表示。如同一药物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具体要求参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11. 注意列出使用该制剂时必须注意的问题。12. 规格规格用于规定制剂单位的含量、装量、重量等,必须按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规范表述。如有多种规格应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表达的方式一致。13. 贮藏制剂存贮条件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来制定,所用术语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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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命名规则》)已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命名规则》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器械命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器械命名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使用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有助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监管环节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识别,逐步推进、全面实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是科学有效监管的有力保障。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技术特点复杂、组成结构差异大,需要建立一套以“规则—术语—数据库”为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体系。《命名规则》的发布实施,重点解决当前医疗器械名称相对混乱、误导识别、存在夸张绝对用语等问题。《命名规则》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在“十三五”期间针对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技术特性和预期目的等,结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组织研究医疗器械产品核心词和特征词,制定发布命名术语指南,搭建通用名称数据库,逐步推进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实施。二、大力做好《命名规则》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命名规则》,制定计划并加强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适时组织集中培训。三、关于《命名规则》实施后注册申请项目的处理自2016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命名规则》拟定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在2016年4月1日前已受理尚处于技术审评环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也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四、关于《命名规则》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在2016年4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名称可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延续注册时,在产品不变的情况下,为符合《命名规则》而改变产品名称,注册申请人可以按照延续注册提交申请,并提供产品名称变化的说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并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原产品名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注册申请人如申请产品名称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命名规则》拟定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五、关于《命名规则》实施后备案项目的处理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备案人应当按照《命名规则》及备案的相关规定确定产品名称。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命名规则》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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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6月1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背景  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该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了《规范》。  二、《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规范》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和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突出伦理委员会作用和受试者知情同意,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规范》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共七条,明确了启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规定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行政审批、属地备案等要求。  (三)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共十三条,对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强调了遵循伦理准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其后明确了实施伦理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在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该章节还规定了受试者享有知情、随时退出的权利和具体执行的方法,并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修改和签署前的准备、一般情况和特定情况下如何获取知情同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共四条。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组织制定、内容和修订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申办者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制定的组织者。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实的全新产品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要求。明确了医疗器械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定义和实施的要求。  (五)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共八条,主要阐述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构建、工作程序、职责、需要审议的要点等内容。明确了伦理审查中应当包括对该临床试验科学性的审查。在赋予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权利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的权力,切实保障了受试者权益。  (六)第六章“申办者职责”共二十一条,对申办者主要职责和提供的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监查员及核查员的选定、工作范围和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和可靠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  (七)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共二十一条,是对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要求。规定了研究者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试验前、过程中、试验后的职责,重点提出研究者应采取有关措施,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受试者的权利。  (八)第八章“记录与报告”共七条,是对临床试验过程任何观察与发现的记录要求和临床试验报告编制要求。  (九)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共三条,对试验用医疗器械标识、记录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十)第十章“基本文件管理”共三条,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过程中和试验后形成的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共四条,用于规定一些用语的含义,特定事项的说明,实施日期等事项。  四、《规范》与原规定的主要不同点  (一)《规范》取消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要求。由于目前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通行做法并未严格区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但对于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为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规定了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而后根据情况方可开展较大样本的安全有效性试验。  (二)《规范》明确了监管职责,落实条例关于备案和审批的要求。《规范》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还落实了条例中有关临床试验管理的规定,一是“备案”,即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审批”,对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目录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必须获得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取消了“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的要求。  (三)《规范》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其质量和稳定性必须得到保证,因此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必须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并由申办者提供相关声明提交伦理委员会。  (四)《规范》特别注重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和要求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审查要求;严格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明确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知情同意的方法要求;《规范》还要求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规范》提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概念,并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更加符合国际趋势。  (六)《规范》对临床试验各方责任和义务予以强化,分章节对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伦理准则和临床试验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审查职责并监督试验的实施;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有关协议及临床试验相关规定实施临床试验,出现不良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治疗措施。  (七)《规范》引入器械缺陷的概念,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八)《规范》完善了临床试验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基本文件等临床试验重要环节管理的要求。规定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临床试验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标识、使用和处置等要求。  五、《规范》的配套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总局还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知情同意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病历报告表等格式范本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保存的基本文件目录六个文件,发布后将与《规范》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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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等3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61号)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     2.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     3.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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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医药产业是支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基础,是具有较强成长性、关联性和带动性的朝阳产业,在惠民生、稳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医药产业,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但仍面临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当前,全球医药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医药产业深刻调整变革,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持续增长,都对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推动提升我国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深化开放合作,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加快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转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配合相关医改政策落实,完善产业政策和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注重产业升级与推广应用相互促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完善创新环境,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医药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医药产品管理、质量、标准、注册体系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素,加强产业全球布局和国际合作。  坚持产业集聚、绿色发展。推动化学原料药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生产配套条件好的园区集聚。引导中药、民族药企业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促进医药产业绿色改造升级和绿色安全发展。  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给。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供给能力建设,健全医药流通信息网络,建立市场短缺药品和创新药品审评审批及市场准入快速通道,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医药产业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90%以上重大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临床短缺用药供应紧张状况有效缓解;产业绿色发展、安全高效,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环境显著改善;医药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高于10%,工业增加值增速持续位居各工业行业前列。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产学研用的医药协同创新体系。加强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打造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科技创新基地。运用数据库、计算机筛选、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医药产品技术研发、产业化、安全评价、临床评价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培育一批拥有特色技术、高端人才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研发外包企业向全过程创新转变,提高医药新产品研制能力。  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继续推进新药创制,加快开发手性合成、酶催化、结晶控制等化学药制备技术,推动大规模细胞培养及纯化、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等生物技术研发及工程化,提升长效、缓控释、靶向等新型制剂技术水平。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在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高发性免疫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罕见病等领域,重点开发具有靶向性、高选择性、新作用机理的治疗药物,重点仿制市场潜力大、临床急需的国外专利到期药品。加快新型抗体、蛋白及多肽等生物药研发和产业化。完善疫苗供应体系,积极创制手足口病疫苗、新型脊髓灰质炎疫苗、宫颈癌疫苗等急需品种及新型佐剂。针对儿童用药需求,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开展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加强其生产能力建设和常态化储备,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加快医疗器械转型升级。重点开发数字化探测器、超导磁体、高热容量X射线管等关键部件,手术精准定位与导航、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生物三维(3D)打印等技术。研制核医学影像设备PET—CT及PET—MRI、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MRI)、多排螺旋CT、彩色超声诊断、图像引导放射治疗、质子/重离子肿瘤治疗、医用机器人、健康监测、远程医疗等高性能诊疗设备。推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产业化。发展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全降解血管支架、人工关节和脊柱、人工耳蜗等高端植介入产品,以及康复辅助器具中高端产品。积极探索基于中医学理论的医疗器械研发。  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开展中药、民族药及其临床应用技术标准研究,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培育技术标准制定,建立中药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加强对中医药领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开展中药材良种繁育和现代种植(养殖)、生产技术推广,在适宜地区建设规范化种植(养殖)、规模化加工一体化基地。加快建立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利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加强中药材、中药生产、流通及使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中药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开发现代中药提取纯化技术,研发符合中药特点的粘膜给药等制剂技术,推广质量控制、自动化和在线监测等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在中医药优势治疗领域,推动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及应用,研制一批疗效确切、安全性高、有效成分明确、作用机理清晰的中药产品。加强民族医药理论研究,推动藏药、维药、蒙药、傣药等民族药系统开发,提高民族医药医疗机构制剂水平,创制具有资源特色和疗效优势的新品种。  (五)加快质量升级,促进绿色安全发展。  严格生产质量管理。全面实施并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完善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健全药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温控、洁净度等生产环境标准,加强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文件管理,建立质量风险防控、供应商审计、持续稳定性考察、质量受权人等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培训,严格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EHS)管理,提高员工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解决重认证轻执行、重硬件轻软件等问题,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督促医药生产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提升质量控制技术。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标准和控制方法,推广应用先进质量控制技术,改进产品设计,优化工艺路线,完善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有效提升药品质量。加快化学药杂质、溶解性能、溶剂残留和药物晶型等控制技术开发应用,提高产品纯度和稳定性。加强生物活性、等效性、利用度等生物药性能研究,增强发酵和细胞培养等生物学过程易变性控制能力,着力提高疫苗等生物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加大中药、民族药等传统医药产品物质基础研究力度,提高助溶剂质量稳定性,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推动基本药物、高风险药品、药用辅料、包装材料及基础性、通用性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升级,完善中药、民族药的药材及药品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强化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建立药品杂质数据库、质量评价方法和检测平台。健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技术规范,开展第三方检测、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重点开展基本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开展中药有害残留物风险评估,加强中药注射剂安全性评价,维护中药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完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建设第三方质量可靠性评价平台,促进企业加大投入,提升产品可靠性。  实施绿色改造升级。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进传统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基因工程、生物催化等生物替代技术,积极采用生物发酵方法生产药用活性物质。开发生物转化、高效提取纯化、高产低耗菌种应用等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发酵类大宗原料药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应用无毒无害原材料,加强对研发外包企业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推动环境污染源头治理。建设绿色工厂和循环经济园区,推动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加强副产物循环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综合治理。严格资源利用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推广节能节水节地技术装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回收利用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企业跨行业、跨领域兼并重组,支持医药和化工、医疗器械和装备、中药材和中成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和流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真正解决小、散、乱问题。推动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提升生产集约化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稳定供应。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联合产品和技术相近的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采取资金注入、技术入股等合作形式,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发挥骨干企业资金、技术等优势,加强生产要素有效整合和业务流程再造,强化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发挥中小企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特点,发展技术精、质量高的医药中间体、辅料、包材等配套产品,形成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互利共赢的产业组织结构。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区域要素资源优势,构建东中西部协调发展新格局。利用东部沿海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建设国际先进的研发中心和总部基地,发展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生物药物、药物制剂和医疗器械,引导缺乏比较优势的产品有序转出。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开展高端医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因地制宜发展医用耗材等劳动密集型医疗器械产品。利用西部、东北地区药材资源和沿边区位优势,建设中药、民族药生产基地和面向周边国家的特色医药产品出口基地。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医药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特色突出、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集聚区。引导优势企业在适宜药材生长的区域,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开展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养殖),在中药材资源地建设大型中药生产、加工基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特色民族药生产基地。结合化学原料药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依托环境承载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原料供应便捷的化工医药园区,建设高水平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基地,在沿海、沿边地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制剂出口加工基地。在具有人才、技术优势的中心城市,利用电子、信息和装备等产业的辐射效应,建设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基地。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利用当地医疗、中医药、生态旅游等优势资源,发挥旅游市场作用,开发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与旅游为一体的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医疗、康复、旅游服务综合体系。  (七)发展现代物流,构建医药诚信体系。  建立现代营销模式。完善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信息资源,构建全国药品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质量、流通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追溯机制。建立现代医药流通体系,推动大型企业建设遍及城乡的药品流通配送网络,充分发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寄递网络优势,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中小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按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推动优势零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统一采购配送、质量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和品牌标识,提高连锁药店规范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推动建立医疗设备的通信协议、故障反馈、检测维护等环节的源代码开放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维护保养、售后服务队伍。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医药诚信管理机制和制度,改善市场诚信环境。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医药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记录档案,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制定信息收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运用媒体宣传、市场准入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加快企业信用与商品质量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商业保险,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引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制度,主动开展守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紧密衔接医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等政策的实施,加强诊疗行为管理,防止过度治疗等不规范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推进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设备共享,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完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环境,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等方面对所有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加快形成多元化医疗服务格局,扩大患者选择权。推动医生多点执业,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快落实分级诊疗。  完善价格、医保政策。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加强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推动价格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切实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群众负担不增加。积极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推行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时将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诊疗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大病保障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社会多样化健康保障和医药产品需求。  (九)深化对外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优化产品出口结构。加快开发国际新兴医药市场,调整产品出口结构。发挥化学原料药国际竞争优势,推动维生素、青霉素、红霉素、头孢菌素等优势品种深加工产品出口,大力实施制剂国际化战略,加快首仿药、重组蛋白药物、抗体药物、疫苗等制剂产品出口,提高原料药、制剂组合出口能力,培育中国医药知名品牌。建立并完善境外销售和服务体系,推动PET—CT、X射线机、心电图机、B超等医疗器械出口,逐步提高出口附加值。加强中医药对外文化交流,提高国际社会认知度,增强中药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推动天然药物、中成药等产品出口。  推动国际注册认证。引进和培养熟悉境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医药注册人才,提高国际注册能力。系统开展国际市场产品注册,推动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产原研药国际临床研究和注册,加快品牌仿制药物国际注册认证。积极开展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计量国际比对。按照国际标准,完善工艺路线、质量检测和分析方法,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EHS)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原料和辅料备案管理制度。加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推动企业建设符合国际质量规范的生产线,提高国际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检测认证国际化进程。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形成有效的海外专利布局。  加快国际合作步伐。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着眼全球配置资源,加快“走出去”步伐。采用多种合作形式,推动医药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获取新产品、关键技术、生产许可和销售渠道,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合作,不断拓展和巩固国际市场。完善投资环境,加强配套体系建设,加大“引进来”力度,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承接生物医药外包业务。推动跨国公司在华建设高水平的医药研发中心、生产中心、采购中心,加快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提高国际合作水平。  (十)培育新兴业态,推动产业智能发展。  建设智能示范工厂。推进医药生产过程智能化,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等技术装备在医药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动制造工艺仿真优化、状态信息实时反馈和自适应控制。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增材制造等技术,构建医药产品消费需求动态感知、众包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生产模式。加快医疗器械产品数字化、智能化,重点开发可穿戴、便携式等移动医疗和辅助器具产品,推动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数据芯片等新技术在植介入产品中的应用。推进医药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加快工控系统、智能感知元器件等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支撑医药产业智能工厂建设。  开展智能医疗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积极开展互联网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引导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装备,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影像诊断、专家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一)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运用和引导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研究制定国内短缺、有待突破的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化学结构清晰、符合税则归类规则、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研究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医药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十二)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研究制定创新和优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加大对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增强临床医生与人民群众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医药产品的认同度。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装备应用推广,继续推动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十百千万工程”等),在部分省市开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进一步加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推广力度,在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应用。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院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  (十三)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将医药产品招标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分类采购,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推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编码标准化,确保价格合理、保障供应、质量安全。规范竞争秩序,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对价格虚高药品的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配备标准,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合理的超标准、高档设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  (十四)深化审评审批改革。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招聘有国际审评审批经验的专家学者。加大政府购买审评服务力度,加强技术审评协作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能力和效率。公开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增加审评审批透明度。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科学申报。加快制定新型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基因检测产品等,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加快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进入医疗体系,促进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加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动药品研发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开展药品委托研发、生产,逐步放宽药品文号转移限制,引导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减少同质化竞争和审评资源浪费。  (十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眼于药物创新、医疗器械核心软硬件开发、中医药传承、医药产品国际注册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继续实施“千人计划”等引智工程,吸引海外产品创新、国际注册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华创新创业。鼓励医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医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领军型医药企业家。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设医药应用技术教育和实训基地,打造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完善医疗机构相关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办法。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培养医疗器械工程师等实用型技术人才。鼓励设立创业创新中心等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协同创新。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建立健全技术、技能等要素参与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通过技术入股等形式,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加强产业协同监管。完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医药企业沟通机制,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落实企业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健全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建立药品退市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药品短缺预警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严格安全、环保监管,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对化学制药企业要开展反应风险分析,进行正规设计,装备可靠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制药企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整顿规范医药市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实施商业贿赂、暗中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时间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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