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
冀药监规〔2025〕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有关处、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组织修订了《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符合《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备案后配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
河北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和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北片区)(以下简称省药品检查员总队)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研究和配制条件、临床试验、药物警戒情况的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
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械院)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与标准复核工作。
河北省药物警戒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配制无菌制剂的,配制条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无菌保障相关要求。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范围的医疗机构,申请配制中药制剂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相应剂型生产线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性材料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关键节点和注册过程中,向省药监局相关部门申请沟通交流,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第二章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 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由省药监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包装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说明书、包装和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包括临床研究申请和配制使用申请。新制剂一般应当先申报临床研究,获得批准并完成临床研究后,再申请配制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配制使用已有同品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化学制剂的,且不违反制剂禁止申报情形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直接申请配制使用。
中药制剂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经恰当和充分地分析形成真实世界证据后实用于临床研究,医疗机构应参照《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申请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申请人应当填报《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申请表》并提交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申报资料。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申请受理后,省药品检查员总队10日内组织对药物的研究、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按规定抽取连续配制的3批样品,送省药械院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第二十条 省药械院收到样品后,40日内完成检验和质量标准的技术复核,出具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和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省药审中心收到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和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后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
审评期间,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技术资料的,省药审中心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80日内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第二十二条 省药监局收到技术审评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药监局审定的质量标准。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临床研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应在1年内开展临床研究,并在3年内完成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展,需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临床研究期间,发生临床研究方案变更、重大药学变更或者非临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及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修改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等措施,并向省药监局报告。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省药审中心应当自补充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审中心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80日内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省药监局收到技术审评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补充申请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完成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后需申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的,申请人需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总结及相关资料。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省药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临床研究总结及相关资料后,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向省药监局出具技术审评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应在30日内将资料补充完整,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第二十七条 省药监局收到技术审评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免于进行临床研究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配制使用。申请人需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标准复核、审评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冀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三章 调剂使用
第三十条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药监局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属省内医疗机构之间制剂调剂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省药监局提出调剂使用申请。
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的,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调剂使用省内医疗机构制剂,需填报《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申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省药监局应当自受理调剂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调剂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批准调剂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逾期仍需调剂使用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调出方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调入方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制剂调剂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剂:
(一)宣传或者变相宣传制剂疗效的;
(二)经抽验制剂质量不合格的;
(三)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
(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制剂调剂使用情况的;
(五)超出所批准的调剂使用制剂品种、范围、期限和数量调剂使用的;
(六)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不按照制剂的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或超范围使用的;
(七)未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制剂不良反应的;
(八)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为“尚不明确”的。
第四章 补充申请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工艺和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等。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后,如需变更以下内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一)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
(二)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三)变更主要辅料;
(四)变更制剂规格;
(五)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六)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制剂的适应症;
(七)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八)变更制剂有效期;
(九)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十)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十一)变更包装、标签内容;
(十二)变更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未发生实质变更);
(十三)变更配制地址;
(十四)变更委托配制单位或地址;
(十五)其他。
前款(一)项、(三)项需进行现场检查和抽取1批制剂送省药械院进行检验;(二)项需抽取1批样品制剂送省药械院进行检验,并对质量标准修改内容进行技术复核;(六)项、(七)项需要开展临床研究,应当首先提出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开展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再次提出补充申请;(十三)项、(十四)项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三十九条 申报补充申请,申请人需填报《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并提交补充申请资料。
第四十条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补充申请受理后,需要现场核查和检验的,省药品检查员总队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及抽样,并送省药械院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
第四十二条 省药械院收到样品后,40日内完成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和质量标准复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省药审中心收到补充申请资料、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和样品检验报告书后,30日内完成审评,出具技术审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省药监局收到技术审评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再注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在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可备案为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取得备案号后不需再注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需填报《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再注册资料。
第四十八条 省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申请受理后,省药审中心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
省药监局收到技术审评意见后5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及时关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对制剂质量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开展相关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制度,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信息,按要求报告医疗机构制剂疑似不良反应。
第五十一条 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对省药审中心、省药品检查员总队、省药械院、省药物警戒中心及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与指导。
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五十三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药监局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予以公布:
(一)医疗机构自行提出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
(二)按照本实施细则不予再注册的;
(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的;
(四)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五十五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研究许可或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省药监局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以在临床上长期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办理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省药监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评审专家的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药监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2.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4.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
5.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申报配制时提供)。
二、申报说明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或者药品命名指导原则等,并阐释命名依据。
(2)制剂名称应当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已有标准制剂名称应当与标准一致。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重点评估合法性、安全性、必要性,并说明该品种或类似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承诺书。
(3)应当提供处方中所用原料和药材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当提交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4)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的证明材料。
(5)申请委托配制制剂的,还应提供:委托配制合同、接受委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及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的相关证明。
(6)委托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7)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证明。
4.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
(1)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2)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除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3)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化学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的情况,中药制剂应提供详细的处方组方依据。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配制工艺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力求达到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稳定。工艺研究应当对整个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3批中试数据以及相关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质量研究应当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提供处方成份(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制剂标准的制定应当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处方、配制工艺、使用等环节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一般包括: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检查、浸出物或者提取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贮存等。应当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应符合制剂剂型的特点,并能体现控制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的均一性、稳定性方面的要求。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参照《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执行。一般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当采用中试或者生产规模的3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与拟上市包装一致。化学制剂提供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中药制剂提供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制剂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效期提交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应当提供连续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提供所用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性文件。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应当以制剂的性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为依据。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书等证明性材料。
13.资料13—15: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应当提供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有关研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4.临床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必须遵循对照、随机和重复的原则。
主要内容:试验题目与立题理由、研究背景、试验目的、研究适应范围、试验设计原则、受试者选择(诊断标准、入选标准、排除标准、退出标准、例数)、受试药物(来源、规格)、给药方案、试验步骤、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结果统计与分析方法、疗效评定标准、中止和结束临床试验标准、试验用药的管理、受试者编码、揭盲规定、病例报告表、不良反应记录与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方法、伦理学要求、主要参考文献。
15.临床研究总结
临床研究总结内容:摘要、试验单位、试验目的、适应症范围、受试者选择(年龄、性别、体重、健康检查、诊断标准、入选标准、排除标准、退出标准、病例数)、试验分组方法、受试药物(来源、批号、规格、保存条件)、给药方案、试验步骤、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疗效评定标准、试验结果(实际病例数与分配、受试者基本情况分析与可比性分析、主要观察指标结果及分析、疗效分析、不良反应分析)、试验结论、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典型病例、试验用药品检验报告书、参加单位临床小结、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参考文献等。应注意围绕适应病症,对处方合理性、创新性及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简明扼要的论述。
16.申请配制已有同品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药品,可免报申报资料13项-17项。
17.临床研究申请阶段申报资料项目:1-16;配制使用申请阶段申报资料项目:17,1-16较临床研究阶段发生变化的,应一并提交变化后的资料。
附件2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一、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变更事项 | 提交资料 |
临床研究期间变更 | 变更理由,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变更内容草案。 |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 | 改变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改变配制工艺对质量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 改变制剂质量标准的理由,变更内容草案,试验资料及起草说明。 |
变更主要辅料 | 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改变辅料的理由,改变辅料对配制工艺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改变辅料对制剂质量安全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
变更制剂规格 | 改变制剂规格的理由,工艺研究资料及对质量影响的研究资料。 |
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 说明书样稿,增加相关内容的理由,不良反应报告资料,临床安全监测评价资料,相关文件及文献资料。 |
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制剂的适应症 | 相关的药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经批准后进行至少60例临床试验。 |
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 相关药效学、毒理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经批准后进行至少60例临床试验。 |
变更制剂有效期 |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
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 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理由、依据及改变后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质量标准,改变后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制剂相容性试验资料,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质量安全的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
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 变更理由,改变后包装样稿。 |
变更包装、标签内容 | 变更理由,包装标签样稿。 |
变更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未发生实质变更) | 变更理由,相关证明材料。 |
变更配制地址 | 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变更前后的工艺、质量、生产设备和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3个月加速和长期稳定性研究数据和检验报告书。 |
变更委托配制单位或地址 | 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变更前后的工艺、质量、生产设备和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3个月加速和长期稳定性研究数据和检验报告书。 |
说明:所有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等证明性文件。
二、申报说明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
2.规格应根据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应不小于最小单次服用量(使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服用量(使用量);规格应为:“胶囊剂:每粒装多少g(相当于饮片多少g)”;“颗粒剂:每1g相当于饮片多少g”等。
3.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附件3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1.证明性文件;
包括注册批件等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复印件、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三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临床使用情况应包括本机构和调剂使用的情况,并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复印件;不良反应情况应包括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三年内的数据以及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以来所有累积数据);
3.制剂质量标准;
包括经批准的制剂质量标准,三年内制剂变更情况;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附件4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
3.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包括符合调剂要求的相关说明、调入方最近一年内的调剂使用调出方制剂的情况或首次申请调剂说明);
4.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附件5
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补充申请批件;
6.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7.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8.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9.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10.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制 剂 名 称:
剂 型:
申 请 人: (盖章)
剂型类别:□中药制剂 □化学药制剂
申报类别:□制剂申报临床 □制剂申报配制
是否委托配制:□是 □否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3.辅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片、克、毫升)计算。
4.委托配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填写表中相关内容。
制剂 名称 | 通用名称 | |||||||
汉语拼音 | ||||||||
剂型 | 规格 | 执行标准 |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 编号 | ||||||||
制剂配制 地址 | 制剂室 负责人 | (签字) | ||||||
联系人 | 电话 |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委托配制 | 受托方单位 名称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文件编号) | ||||||
委托配制期限 | 制剂配制地址 | |||||||
联系人 | 电话 | |||||||
制剂配制单 位法人代表 | ||||||||
委托配制资料 |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证明文件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配制合同 | |||||||
处方及工艺(包括所用辅料) | ||||||||
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 | ||||||||
所附资料项目 |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 |||||||
申请减免资料项目及理由 | ||||||||
声 明 |
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该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实验数据;③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 通用名称 | |||||
汉语拼音 | ||||||
制剂类型 | 剂型 | 规格 |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 ||||||
制剂配制地址 | ||||||
委托配制 |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文件)编号 | ||||||
制剂配制地址 | ||||||
审批结论 | ||||||
主送单位 | ||||||
抄送单位 | ||||||
附件 | ||||||
备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 通用名称 | ||||
汉语拼音 | |||||
剂型 | 有效期 | ||||
规格 | |||||
执行标准 |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单位 | 单位名称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编号 | |||||
地址 | |||||
委托配制单位 | 名称: 地址: | ||||
审批结论 | |||||
批准文号 | 批准文号有效期 | ||||
主送单位 | |||||
抄送单位 | |||||
抄报单位 | |||||
附件 | |||||
备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
制 剂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补充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盖章)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制剂名称 | 汉语拼音 | |||||
剂型 | 规格 | |||||
批准文号 | 执行标准 | |||||
申请人(单位名称) |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手机 | |||||
补充申请事项 | ||||||
临床研究变更 | ||||||
已经取得 批准文号 |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 £2.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3.变更主要辅料; £4.变更制剂规格; £5.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6.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制剂的适应症; £7.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8.变更制剂有效期; £9.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0.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11.变更包装、标签内容; £12.变更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未发生实质变更); £13.变更配制地址; £14.变更委托配制单位或地址; | |||||
其他 | ||||||
申请变更 的具体 内容 | 原批准内容 | 申请变更为 | ||||
变更原因 | ||||||
我们保证:1、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实验数据、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3、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补充申请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 通用名称 | |||
汉语拼音 | ||||
规格 | 剂型 | |||
执行标准 | ||||
补充申请事项 | ||||
审批结论 |
| |||
主送单位 | ||||
抄送单位 | ||||
抄报单位 | ||||
附件 | ||||
备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 通用名称 | |||
汉语拼音 | ||||
规格 | 剂型 | |||
执行标准 | ||||
批准文号 | 批准文号有效期 | |||
补充申请事项 | ||||
审批结论 |
| |||
主送单位 | ||||
抄送单位 | ||||
抄报单位 | ||||
附件 | ||||
备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制剂名称:
制剂类别:
申请人: (公章)
填表说明
1. 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 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3. 制剂类别:应注明化学药品、中药或变态反应原。
4. 处方应为真实全方,方中所列原料、辅料、药味、制药用水等均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范名称书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
5. 中药制剂制法格式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相应剂型的制法项书写;化学制剂参照《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程》中相应剂型的制法项书写。制法需有与之对应的配制工艺规程。
6. 适应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应与原批准信息一致。
7. 本表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一份,加盖骑缝章。
制剂名称 | 汉语拼音 | ||||||||
制剂类型 | 制剂剂型 | ||||||||
规 格 | 制剂有效期 | ||||||||
包装 | |||||||||
处 方(含处方量) | 活性成分 | 辅料 | |||||||
原批准换号内容及相关信息 | 制剂批准文号 | 执行标准 | |||||||
原批准时或再注册或换号时要求完善的问题 | |||||||||
问题的解决结果 | |||||||||
申请人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称 | ||||||||
注册地址 | |||||||||
制剂室注册地址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 |||||||||
配制许可范围 | |||||||||
注册申请负责人 | 职位(称): | ||||||||
联系人: | 职位(称): | ||||||||
电话: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委托配制 |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号: | |||||||||
制剂配制地址: | |||||||||
联系人: | |||||||||
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 | |||||||||
声
明 | 我们保证: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申请人: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公章) |
原辅料来源信息
原/辅料名称 | 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受理号 | 生产企业名称 | 执行标准 | 备注 |
中药材标准信息
药材名称 | 是否法定 | 标准来源 | 执行标准 | 备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
制剂名称 | 通用名称 | |||||
汉语拼音 | ||||||
制剂类别 | 剂 型 | |||||
规 格 | 制剂有效期 | |||||
执行标准 |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 ||||||
制剂注册地址 | ||||||
委托配制单位及地址 | ||||||
审批结论 | ||||||
批准文号 | 批准文号有效期 | |||||
主送单位 | ||||||
抄送单位 | ||||||
备 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制剂名称 | 剂 型 | ||
有 效 期 | 规 格 | ||
申请调剂 使用期限 | 制剂文号或 备案号 | ||
调剂制剂 批号及数量 | |||
申请调剂 理 由 | |||
使用范围 | |||
调 出 方 | 调 入 方 | ||
医疗机构 名 称 | |||
医疗机构 地 址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兹批准以下医疗机构制剂按如下批准事项调剂使用。
制剂名称 | 剂 型 | |||
规 格 | 有 效 期 | |||
质量标准号 | ||||
制剂批准文号 | ||||
使用范围 | ||||
调出制剂 医疗机构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调入使用制剂医疗机构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调剂期限 | ||||
调剂品种数量 | ||||
主 送 | ||||
抄 送 | ||||
附 件 | ||||
备 注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2024-06-05
2024-05-17
2024-05-10
2024-04-30
2024-04-15
1.加快研发机构实现批文产品上市。 2.帮助医药公司实现批文产品转让。 3.协助药企实现受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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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企业完善硬件、软件, 整理生产、注册资料,提交申请,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A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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