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营商环境局,省局有关处、直属有关单位,药品批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署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提升检查工作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做好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药监药流〔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风险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自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检查工作经风险评估后,可分为需现场检查和免于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其中需现场检查的,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对免于现场检查的,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进行现场检查:
1、经营范围含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的;
2、从事疫苗委托储存和配送的;
3、跨省或市县设立仓库的;
4、含有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分支机构;
5、截止提交换证申请之日,近三年内未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6、本持证周期五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7、本持证周期五年内,有主动暂停经营业务的;
8、本持证周期五年内,接受药品批发企业符合性检查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违反GSP的;
9、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它部门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等负面清单的;
10、申请换证时,同时申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仓库地址等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
11、其他需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自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在提交换证申请时,除按《通知》要求提交换发资料外,同时提交《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自查表》。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及时提醒药品批发企业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依工作职责开展换证工作的资料受理、现场检查、风险评估审查等工作,确保换证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自查表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自查表
企业名称 | ||||||||
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有效期 |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经营地址 | ||||||||
仓库地址 | ||||||||
经营范围 | ||||||||
最近一次 接受现场 检查情况 | 【简述检查日期、检查单位、检查情况和检查结论。企业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需盖章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 |||||||
企业自查 | 自查项目 | 结 论 | ||||||
是否经营范围含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 | □是 | □否 | ||||||
是否从事疫苗委托储存和配送 | □是 | □否 | ||||||
是否跨省或市县设立仓库 | □是 | □否 | ||||||
是否为含有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分支机构企业 | □是 | □否 | ||||||
是否截止提交换证申请之日,近三年内未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 | □是 | □否 | ||||||
是否本持证周期五年内,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 □是 | □否 | ||||||
企业自查 | 是否本持证周期五年内,企业有主动暂停经营业务 | □是 | □否 | |||||
是否本持证周期五年内,企业接受药品批发企业符合性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违反GSP | □是 | □否 | ||||||
是否被市场监管等其它部门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等负面清单 | □是 | □否 | ||||||
是否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时,同时申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仓库地址等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项目
| □是 | □否 | ||||||
经企业自查,本公司经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承诺对以上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问题,一切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
2024-06-05
2024-05-17
2024-05-10
2024-04-30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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