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省已在中成药联盟带量采购填报系统报量医疗机构,根据报量在我省平台网签合同。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如需参加,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相关条款,公布的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
(三)挂网价格。中选企业根据供应清单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
(四)采购周期。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合同一次签订。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计划。此次集采自2025年7月1日00:00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计划为:
1. 6月13日起,中选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
2. 6月25日-6月30日,网签采购合同;
3. 6月26日起,省平台切换采购价格,中选企业本次集采目录内非中选清单产品同步暂停采购。
二、中选产品采购及供应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非中选药品管理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均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价格低于中选产品最低值的未中选产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本次集采同药品名称下已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药品,按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终降幅予以等比例降价。我省组织第四批集采纳入本次集采范围的药品,合并执行本次集采结果,原中选结果及合同不再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保障供应、合理使用。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包装保持正常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得以停产等理由拒绝供应中选清单内产品。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避免短时间内超正常用量下单。医疗机构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中选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对同一采购组同一企业有多个中选产品的,应优先选择日均治疗费用低的中选药品。
(二)医保预付、分类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一采购组同一企业有多个中选产品的,任务量予以合并考核。对纳入国家和我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合同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本次集采喜炎平、穿心莲、穿琥宁、炎琥宁采购组中,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合同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三)加强宣传、回应关切。省内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辖区内中选药品及可替代药品日常供应监测,重点监测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信用评级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压实中选企业、医疗机构、 配送企业的责任。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0266;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附件:1.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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