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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近日,国家医保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一:为什么要修订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答: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省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药品带金销售和围标串标等案件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工作,促使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4年底,评定失信企业735家,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7家、“严重”失信企业40家、“中等”失信企业76家、“一般”失信企业612家。一些失信企业在信用评价制度下,根据失信程度不同受到相应程度的失信处置,很多企业通过合理降低虚高价格等措施进行了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行为,在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信用评价实践的不断发展,失信行为的来源拓展,有关各方对增强制度的精准度、约束性和执行力的需求越来越高,为引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进一步促进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问题二: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此次修订在坚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主要是对于评价的档次、依据等做了调整:一是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案源信息。二是将“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三是精准加大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处置。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加大向生产企业穿透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四是完善相关程序。进一步完善失信行为的纠正措施,鼓励企业通过降价纠正,不再保留慈善公益捐赠的方式。
问题三:本次修订会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答:本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敦促医药企业诚信参与市场经营,优化资源配置,对净化行业生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约束不诚信经营的企业,从严从紧处置,提高医药企业的失信成本,引导医药企业改进质量、提高疗效,合规销售、更多通过集采、国谈等方式进入市场,减少对“高定价、高返点、轻质量”的路径依赖,光明正大地挣钱。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寓防于评,我们修订制度的原则是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对企业进行惩戒,我们在制度中设计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就是给企业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让更多的医药企业诚信经营。同时,也让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坚定发展信心,感受公平正义环境,共同走出通过不当经销等手段“内卷”的发展模式,净化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环境。
问题四:新旧《裁量基准》如何衔接?
答:各地在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开展信用评价,在此之前的仍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开展信用评价。
问题五:关于信用评价制度,下一步还将推进哪些工作?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已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纳入新时期我国深化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下一步,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一是强化各省主体责任,指导各省级医保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协作、共同发力,提升工作质量,精准执行修订后的评价处置要求,依法依规用好信用评价制度,用新的思维担负起医药产品价格管理职责;二是加大穿透力度,督促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充分用好案源信息,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法院、审计等部门的联动,信用评价强化向生产企业追溯、向上市生产许可持有人追溯,引导医药企业合理制定药品耗材价格;三是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积极引导,为企业畅通政策咨询、申诉、纠正失信行为的渠道,让企业主动认识到价格失信行为的危害,穿透通过注册“马甲”企业、代理企业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防火墙”,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集中采购市场。
问题六:本次修订标准更严、处置措施更严,企业如果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有无机会改正?
答:本次制度的修订,标准更严、措施更严,企业一旦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后处置力度也更大。例如,对围标串标等主观恶意强、社会影响大的行为,发挥更多阻遏作用。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并不是要一棒子把失信企业打死,而是要引导正处于不当路径依赖中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将药品耗材价格主动降至合理水平,开正门,走正道。我们为医药企业制定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如终止失信行为、依法处置涉案员工和代理企业、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在正式评价处置前20个工作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书面预通知相关医药企业,告知信用评价的结果和依据,便于企业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同时我们已经明确,医药企业在预评价通知时,立即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不予正式评价。正式评价后,企业依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总之,我们在各阶段都为医药企业提供了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失信企业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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