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 ,预防 、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
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
称药品管理法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 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 , 是指为了预防 、 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 流行 , 用于
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 第一类疫苗 , 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
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 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
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
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 ,是指由公民
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
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 、人群免疫
状况等因素 ,制定国家免疫规划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
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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