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
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 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 2013 〕 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
管理的通知 》 ( 国食药监安 〔 2009 〕 503 号 ) , 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 复方甘草片 、 复方
地芬诺酯片的购销管理提出了要求 ,对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 ,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近来 ,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 品种目录见附件 1) 、 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
殊药品复方制剂在购销环节发生流失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述药品的购销管
理,保障公众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管理
( 一 ) 上述药品的生产企业 , 应根据质量管理水平 、 诚信状况 、 信息化水平 、 物流能力等
条件 ,择优选择 、确定业务关系相对稳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销本企业上述药品 。在选取过程中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区域的不同条件 ,以满足市场供应为导向 ,合理划定批发企业经销
范围 ,促使药品可由最短途径到达终端环节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将本企业生产的上述药品直接
销售给经本企业确定的批发企业 ;由企业集团开办的统一销售本集团所生产药品的批发企业和
直接从国外进口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参照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
( 二 ) 生产企业在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 , 要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
方制剂的要求作为合同内容加以约定 。同时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批发企业履行协议情况的监
督 , 对不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 , 及时采取措施中断药品供应 。 生产企业应当将选取批发企业
的情况 ( 见附件 2) 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抄报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和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购销管理
( 一 ) 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 , 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 、 零售
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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