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9 收藏
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文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培训: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下的风险管理与罚则(下半场)
服务:化妆品GMP符合性审计
案例背景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到,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这里所讲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包括哪些岗位呢?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疾病是指哪些?
专家解析
《条例》规定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包括从事化妆品生产、检验和仓库相关操作人员等。
目前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疾病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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