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电子记录的形式,内容应当包括所购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信息、生产批号、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可追溯,不能随意编造、篡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有关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也可以实施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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