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某医药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总裁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次日开盘,该公司股价一字跌停,单日市值蒸发超18亿元。
该总裁现年64岁,从基层车间技术岗位一路做到上市公司总裁,2025年税前薪酬近300万元,是公司体系内部培养的核心经营负责人。公告未披露具体事由,但律师指出,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采取的法定措施,这意味着当事人“很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这条新闻本身还在调查阶段,但它指向了一个更值得关注的趋势。
10月11日晚,某医药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总裁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次日开盘,该公司股价一字跌停,单日市值蒸发超18亿元。
该总裁现年64岁,从基层车间技术岗位一路做到上市公司总裁,2025年税前薪酬近300万元,是公司体系内部培养的核心经营负责人。公告未披露具体事由,但律师指出,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采取的法定措施,这意味着当事人“很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这条新闻本身还在调查阶段,但它指向了一个更值得关注的趋势。
某医药流通企业案,实控人个人被以行贿罪立案,旗下子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罚金400万元。
某多肽龙头企业案,检方以串通投标罪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实控人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某创新药企案,实控人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是2026年医药行业首例实控人涉股价操纵案件。
某医疗信息化企业案,实控人因单位行贿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自其实控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司归母净利润从3.58亿元逐年下滑,2025年亏损达3.74亿元。
这些案子的共同点:被追究的不只是公司,还有具体的人。
第一条: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全面落地。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两高《解释(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与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拉齐。更关键的是,它确立了单位行贿的“双罚制”原则:企业不仅要面临高额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同步面临刑事追责。
这意味着,一笔以公司名义支出的费用,如果被认定为行贿,签批这笔费用的高管、法定代表人、实控人,都可能被列为被告。
第二条:监察委留置的适用范围在扩大。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调查主体是监察委员会,采取的措施是留置。根据《监察法》,留置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该公司为国资背景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已降至40%以下,但监察委的介入表明,国企高管的“职务行为”正在被以更严格的尺度审视。不仅限于商业贿赂,投资决策、工程项目、资产处置中的失职渎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第三条:执法逻辑从“追公司”转向“追首恶”。
公安部已明确“追首恶、惩帮凶”的执法定调,要求将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核心高管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非法获利特别巨大、造成公司退市或投资者重大损失的情形,依法从严从重判处,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首恶”这个词本身就在传递一个信号:出了问题,第一个被找的是决策者,不是执行者。
三个现实的变化,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个人行为”的辩护空间在收窄。 只要行为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属于单位,就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风险不再局限于“商业贿赂”一个领域。 从单位行贿,到串通投标,再到操纵证券市场——高管个人刑事风险的触发场景正在从医药购销延伸到资本运作、招投标、证券交易等多个环节。
而是:如果我明天被约谈,我能说清楚自己在每一个高风险决策中的角色吗?
问题分散在财务、采购、市场、法务不同部门,且往往没有从管理者个人视角出发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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