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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文档简介: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对比说明,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说明指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过程。
专家名称: 山药
更新日期:2021-09-29
类别:医疗器械/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3页
下载量:21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
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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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对 比说明,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说明 指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过程。 二、对比说明要求 对于列入《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 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 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要 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 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 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 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件)和相应支持性资料。若 经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还 应提交差异部分对 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二者的差异不应引起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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