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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档简介:为鼓励研发创新,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助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专家名称: 山药
更新日期:2021-09-15
类别:医疗器械/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9页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
应用地区: 安徽省
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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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 审批 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研发创新,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助 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9 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 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等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经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以及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安徽省首创,产品 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内 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且产品基本定型的医疗器 械; (二)列入国家、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 医疗器械; (三)临床急需且在安徽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 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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