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 审批 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研发创新,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助
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9 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
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等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经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以及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安徽省首创,产品
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内
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且产品基本定型的医疗器
械;
(二)列入国家、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
医疗器械;
(三)临床急需且在安徽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
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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