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
批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 》(皖食药监[ 2006 ] 22 5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注[ 2006 ] 325 号)的有关规定,未经
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 ,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
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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