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类型 | 评定结果 | 时效起止 |
1 | 某上市国企药企核心制药厂 | 失信 | 2027.1.1—2029.12.31 |
2 | 某地方医药公司 | 特别严重失信 | 2027.1.1—2031.12.31 |
被评“失信”的是一家上市国企的核心生产企业。另一家被评“特别严重失信”的地方医药公司,时效长达五年,从2027年一直持续到2031年。
过去行业里有一种默认的判断:被招采信用评价拉黑的,多为中小代理商或边缘药企;体量够大、背景够硬的企业,似乎总有缓冲空间。第8期名单直接打破了这种预期。
第一,上市国企没有豁免权。
该上市国企核心制药厂被评“失信”,时效三年。按照2025版裁量基准,商业贿赂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对应“失信”等级。金额门槛已经低到“1万元”这个量级——过去被认为“金额小、风险低”的操作,现在足以触发信用评价。而评价处置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须对其员工、经销企业、受托推广组织为其产品获取交易机会而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员工个人行为”“经销商自主行为”“对CSO不知情”,在信用评价框架下不再构成免责理由。
第二,五年时效,直接击穿产品生命周期。
某地方医药公司的“特别严重失信”时效是2027年1月1日到2031年12月31日。而“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的处置后果是:中止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同步中止;重新申报挂网时,须按不低于20%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且该降价是永久性的,不因后续信用修复而回调。
2025版信用评价的核心逻辑是穿透式责任归集。评价处置穿透至MAH;企业须对员工、经销企业、受托推广组织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经销商或推广商在任一省份因商业贿赂被评失信,记录均可能穿透归集至委托方和MAH,引发跨省连锁评价。多层经销架构、CSO外包、区域代理这些传统上用来设置“责任隔离带”的安排,在信用评价下已经不再有效。
换句话说,问题不是“我的企业有没有直接行贿”,而是“我的产品在流通和推广链条上,有没有哪个环节的行为,最终会归集到我的招采资格上”。
如果企业已经收到了预评价通知,或者内部自查发现风险极高,在正式执行处置前,还有一段宝贵的窗口期。这段时间具体该怎么操作?
第一步,即时组建应急小组。
收到预评价通知后,企业应第一时间组建应对团队,至少涵盖法务、商务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必要时引入外部专业力量。核心目的是统一对内调查和对外沟通口径,避免各部门、经销商各自表态造成责任自认或表述冲突。
第二步,完成事实核实与风险定级。
核实重点有四:第一,涉案产品是否准确,金额、人员、时间及责任归属是否清楚;第二,拟适用的裁量基准是否正确。例如,行为性质是为获取交易机会、增加销售份额,还是仅为收回货款——制度明确,将为收回货款实施的商业贿赂排除在评价对象之外;第三,产品范围界定。如果文书未明确具体涉案产品,企业应主动厘清,否则集采机构将以涉案期间交易金额前三大的产品作为处置对象,容易波及无关产品;第四,测算经济影响,包括涉案产品在评价省份的销售额、全部产品停标风险及不低于20%永久性降价的利润影响,据此确定纠正方案的空间。
第三步,在核实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辩。
可以主张申辩的情形包括:金额、产品、人员或责任范围等事实认定错误;失信事实所依据的判决、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裁量基准适用存在异议;行为发生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等。
不宜作为申辩理由的情形同样明确:以“不知情”“员工个人行为”推脱(制度已规定企业对员工和代理企业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其他企业类似行为未被评价”抗辩;以及缺乏书面证据的情绪化辩解。申辩必须在窗口期内正式提交书面意见,附证据材料。企业要求听证的,可参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
第四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申辩与纠正同步推进、立即落地实质措施。
即使企业认为认定有误,也不应等待申辩或听证结果后再整改:申辩成立的,已落实的措施属于合规强化;申辩不成立的,窗口期内完成纠正则可争取不予正式评价或从轻调整。
企业应同步终止失信行为、处置涉案员工或经销商、准备并发布经集采机构认可的致歉声明、提交体系化整改报告、启动价格虚高剔除和收益退回,并保持书面沟通,每完成一项即提交证明。
特别需要提醒两个态度边界:
“抗拒监管”本身构成独立失信行为,承诺纠正而期满未履行的,评价上调为“严重失信”;2025版制度已取消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企业不得再以捐赠替代整改,亦不得通过限制供货人为制造供应紧张,否则将从重调整。
如果企业已经收到预评价通知,或者正在评估如何落地上述四步操作,CIO合规保证组织基于23年医药合规服务经验,提供招采信用修复的专项支持:
从判断失信类型与时效,到对照裁量基准设计“降价、退款、终止、整改”的措施组合,再到协助撰写修复函、梳理印证材料。我们做的不只是文书辅导,而是协助企业把纠正动作做实,确保能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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