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案件名称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52032F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兴龙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1日,我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644),报告记载: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108232)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当事人: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50100665052032F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6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区标准厂房4号楼第2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兴龙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644)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ZF202206197)。报告均记载: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浮萍(生产厂家: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08232)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查,当事人向生产企业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劣药浮萍两次,含税单价为28元/kg,数量79.5kg,购货款为2226元。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分别以20元/kg和28元/kg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劣药浮萍共计79.5kg,销售额为1818元。该批次已销售未使用的劣药浮萍10kg已由生产企业召回,当事人向下游客户退回货款200元,该批次劣药浮萍实际销售了69.5kg,销售额为1618元。另查,当事人在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022年9月21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材料、现场笔录、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销售记录、发票、询问笔录、温湿度曲线图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7804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壮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9号当事人: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HG92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南业八横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壮丰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生产“OEANHUT水感透亮美白防晒乳SPF50+(净含量:48g/瓶,批号:G0210031A1)”产品785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777盒于2023年2月25日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且无法召回,剩余留样6盒于2023年6月13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3108元,货值314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生产“Anchuyt水感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净含量:30ml/瓶,批号:G0103031A1)”产品789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781盒于2023年2月10日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且无法召回,剩余留样6盒于2023年6月2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3124元,货值3156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Anchuyt水感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净含量:30ml/瓶,批号:G0102031A1)”产品785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777盒于2023年2月10日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且无法召回,剩余留样6盒于2023年8月7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3108元,货值3140元。上述3款化妆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9340元,违法所得9340元,货值9436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340元;二、罚款24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北美美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8262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秦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2号当事人:广州北美美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9YCN4X8K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小罗永宁路67号4栋302室法定代表人:秦曼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220171;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生产“万都康艾叶膜粉”产品1000包,但未按规定保留成品留样;2022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钟当处字〔2022〕第1111号),对其未按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并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4日生产“三只粉黛黄金软膜粉”产品18包,亦未保存成品留样,并于2023年8月16日被我局查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考量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成品留样,且经我局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采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981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小琴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5号当事人:广州采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78014927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501之四室(自编5FA56)法定代表人:张小琴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委托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MYG菁纯魅色口红” 10支,用于办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于2023年1月15日委托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MYG菁纯魅色口红”450支,其中G65、G67色号各100支,G66、G68、G69、G98、G99色号各50只。上述450支“MYG菁纯魅色口红”未经备案于2023年3月初开始对外销售。口红包装上标称:“备案人:广州采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501之四室(自编5FA56)”,“生产企业: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岭大道19号之第一、四层”,“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当事人仅提供了一个备案信息(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无法提供全部色号对应的备案信息。截至2023年4月18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为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450支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4.8元/支。上述口红是用于涂抹嘴唇,增加嘴唇色泽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生产的10支“MYG菁纯魅色口红”数量较少,而且目的是用于办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没有对外销售,故不计入货值和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货值为2160元,违法所得为216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护照、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存在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经营未备案化妆品予以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二、罚款100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5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8320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昌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579号当事人: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FJQ2Y;注册资本:壹佰零捌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年12月04日;法定代表人:邱昌洪;营业期限2020年12月04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银沙二路2号3幢自编2-1;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5月17日,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深市监光移字[2023]MOO2号)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共生产了1批次共计132瓶“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商标:KIMUSE,批号:01VK8,保质期:2025年11月17日,产品型号:KS901-B00,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8882),销售单价为2元/瓶。根据涉案“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备案材料(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8882),涉案“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备案成分为:异十六烷、CI 77891、棕榈酸乙基己酯、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CI 77491、CI 77492、二甲基甲硅烷基化硅石、羟苯甲酯、羟苯丙酯。涉案批次“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成分为异十六烷、CI 77891、棕榈酸乙基己酯、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CI 77492、CI 77491、CI 77491、CI 77492、CI 77499,与实际备案成分不一致,标签不符合规定。截至本局立案时止,上述涉案化妆品12瓶用于留样,120瓶销售至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验的1瓶包含在120瓶销售至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内)。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货值为264元(涉案货值=销售价格×生产数量),违法所得为24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移送函》(深市监光移字[2023]MOO2号)的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1张;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订单销售确认明细》、《生产任务单》、《批生产指令》、《领料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搅拌配制表》、《配料、制作现场巡检记录表》、《清场记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乳化出入库单》、《静置记录表》、《包装部领料单》、《车间首件确认表》、《包装生产记录》、《包装车间巡检记录表》、《清场记录》、《完工检验记录表》《灌装部领料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包材清洗消毒记录表》、《灌装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灌装车间巡检记录表》《灌装出入库单》、《领料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包材清洗消毒记录表》、《车间清洁消毒记录》、《灌装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灌装车间巡检记录表》、《灌装出入库单》《半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请检单》7份、《包装材料检验报告》7份、《请检单》(半成品)、《半成品检验原始记录表》、《半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放行审核单》《请检单》(成品)、《成品检验原始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成品放行审核单》、《成品出入库单》《广州市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产品本身品质没有问题,没有给举报人使用产生不良现象;2.产品备案成分与我司生产实际成分一直;3.我司收到举报后立即整改,让品牌方下架该产品,停止销售及召回;4.举报方为职业打假人,目的是想要赔偿费;5.我司主要业务是外贸生产代加工,有行政处罚后2年内办不了相关证件,就无法正常营业,极可能关停。复核机构经复核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成分为异十六烷、CI 77891、棕榈酸乙基己酯、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CI 77492、CI 77491、CI 77491、CI 77492、CI 77499,与实际备案成分不一致,已经足以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2.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本局已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建议。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没收12瓶“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商标:KIMUSE,批号:01VK8,保质期:2025年11月17日,产品型号:KS901-B00,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8882)。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0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一笑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2263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学娥违法行为类型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03号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第7味觉小苏打牙膏(口气清新)(批号:20230715KG1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200元;2.罚款19500元。当事人经营第7味觉小苏打珍珠牙膏(批号:20250704DA02)和莱也纳双重净白小苏打牙膏(批号:20250822LA01)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164.63元;2.罚款161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7364.63元;二、罚款180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现场检查,以下新开办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监督电话:0898-66832562、0898-66832548、0898-6683252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邮编:570216特此公告。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注册地址检查时间及检查类型现场检查员海南宏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澄迈县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院路南侧综合服务区住宅楼(明月居)A栋404房2023年8月31-9月1日(GSP符合性检查)郭先梅李柳姚丹海南贞元药业有限公司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澄迈县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一公里处北侧(海南生态软件园)第A-09幢(丙座3#)5层501室2023年8月30-31日(GSP符合性检查)符明星王菲邓粱钢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那大康柏分店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东风路3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周初桃身份证号:4600031987****3426直接责任人:周初桃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4816441XD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那大康柏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457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457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那大康柏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违法所得12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12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9.08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457号-药品流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健甫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成长胜分店注册地址: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农贸市场大门左第三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黄世德身份证号:4600031978****2212直接责任人:黄世德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CGT8N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健甫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成长胜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461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461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健甫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成长胜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违法所得14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14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9.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锦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质量负责人为注册在你单位的李磊,其实际为合肥凌度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不能在你公司正常履行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销售如下产品:经批准经营的药品。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2023年9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