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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指南、流程

2023年 江苏省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
本指南相关服务


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

4、咨询电话: 12315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审查决定(时限:10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委托办理咨询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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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流程图

申请材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制剂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制剂标准颁布件、制剂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制剂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制剂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如该品种是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还应提供该品种的委托配制批件);

2、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制剂申报资料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制剂申报资料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撰写参考

结果样本

批件

常见问题

问题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哪些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七条: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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