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文书类别:药品/申报资料/许可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3-06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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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制剂名称 剂 型 规 格 有效期 质量标准 产品批号 批准文号 申请理由 调剂数量 使用期限 至 年 月 日 调出方 调入方 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 地址 制剂配制 单位名称 ――――――――― 制剂配制地址 ――――――――― 《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 》( 或《 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 》 认证证书 ) 编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及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设区的市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仅在 医疗机构制剂跨 市调剂时填写) (公章) 日期 : 年 月 日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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