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文书类别:药品/申报资料/许可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3-06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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