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外并保证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是否可以兼职药房营业员的情形,应当结合本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根据《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 2022年第124号)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现行医疗器械法规对该情形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并保证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兼职药房营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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