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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为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 督促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下简称持有人 ) 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 根
据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指导原则 。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
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 ; 对获准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 , 应结
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 , 在临床
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 , 具体实施可参照本指
导原则。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以及检查机构和人员 、 检查程序 、
常规检查 、 有因检查 、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 跨区域检查协作 、 检
查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 按照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 〈 药品检
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 的通知 》 ( 国药监药管 〔 2021 〕 31 号 ) 等
有关 要求执行。
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一)药品特征
1. 药品的安全性特性。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
况。
3. 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4. 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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