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2022-4-15发布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药物警戒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药物警戒各项工作。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9页 更新时间:2022-04-15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物警戒负责人,PV,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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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为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 督促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下简称持有人 ) 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 根 据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指导原则 。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 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 ; 对获准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 , 应结 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 , 在临床 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 , 具体实施可参照本指 导原则。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以及检查机构和人员 、 检查程序 、 常规检查 、 有因检查 、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 跨区域检查协作 、 检 查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 按照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 〈 药品检 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 的通知 》 ( 国药监药管 〔 2021 〕 31 号 ) 等 有关 要求执行。 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一)药品特征 1. 药品的安全性特性。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 况。 3. 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4. 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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