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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以下简称 “ 制剂 ”)
调剂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之间的制剂调剂使用行为,保
障 公众用药 安全、有效和可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
机构制剂管理办法 》《 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剂调剂
使用的监督管理。
调剂的制剂品种 仅限于 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
法》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
用传统工艺配制 制剂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取得备案号的品种 。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 局 负责全区制剂调剂 审批
工作。自治区藏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 职责负责全区制剂使
用管理工作。
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调剂 日常监管 工作。地(市)藏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
负责辖区内制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制剂在 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调剂使用的,由调入
方医疗机构向 自治区 药品监督 管理局 提出申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制剂的,按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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