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

适用于拟承担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企业生产许可和医疗机构备案检验工作的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如上述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有意愿承担相应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也可纳入检验机构管理。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0页 更新时间:2024-03-15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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