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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试行 )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
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根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
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福
建省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福建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
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并经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确认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审
批。
第三条 省局根据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和变化情况,
结合本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决定启
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 。 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 以下简称器械处 )
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 工作 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本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应当向省局递交《第二类医疗器械应
急审批申请表》,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并附相关
产品综述资料、产品研发情况概述、产品技术要求。
第 四 条 省局行政服务中心 在收到应急审批申请后,应当
立即告知省局器械处 组织专家 , 通过会议 、 函审 、 书面征求意
见等方式对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和国家 或省 应急响应工
作机制书面推荐的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本程序第 二 条
要求 , 以及研发成熟度 、 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 , 及时对产品是
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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