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研制、生产、经营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4-02-26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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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 ) 研制 、 生产 、 经营等单位 ( 以下统称企业 )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 管理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等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以下称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 在依法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中 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 , 应当遵循 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 全主体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适时评估调整 。 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监管处室应当对企业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年度评估 , 按照评估体系评出 A 、 B 、 C 三级 , 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抄送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的相关职能 处室 、 单位 。 各相关职能处室 、 单位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及时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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