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以下简称CAR-T药品)的上市后监督管理,保障CAR-T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4页 更新时间:2024-01-29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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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 CAR-T ) 治疗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 ( CAR- T) 治疗药 品 ( 以下简称 CAR- T 药品 ) 的上市后 监督管理, 保障 CAR- T 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药品经营和 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 CAR- T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 依法对药品研制 、 生产 、 经营 、 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 、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CAR- T 药品 生产企业 (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 、 经营 、 运 输和使用单位 , CAR- T 药品 使用的原辅料 、 包装材料生产企 业,以及其他从事与 CAR- T 药品 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 第三条 ( 分工管辖 ) 天津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市药监局)负责本市 CAR- T 药品生产 环节 , CAR- T 药品批 发和零售连锁 总部经营环节 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并指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CAR- T 药 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监管办 ) ,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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