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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 CAR-T )
治疗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 ( CAR- T) 治疗药 品 ( 以下简称 CAR- T 药品 ) 的上市后
监督管理, 保障 CAR- T 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药品经营和
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 CAR- T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
依法对药品研制 、 生产 、 经营 、 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 、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CAR- T 药品 生产企业 (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 、 经营 、 运
输和使用单位 , CAR- T 药品 使用的原辅料 、 包装材料生产企
业,以及其他从事与 CAR- T 药品 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
第三条 ( 分工管辖 ) 天津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市药监局)负责本市 CAR- T 药品生产 环节 , CAR- T 药品批
发和零售连锁 总部经营环节 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并指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CAR- T 药
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监管办 ) ,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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