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管理,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范药品零售
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网络销售
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
原则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
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 , 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 、 检查和处罚 ; 按职责指导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管理工作 ;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处负责指导市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药监局检查分局的药品零售经营
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检查和处罚 ,按职
责指导成都市和泸州市 、 德阳市 、 绵阳市 、 乐山市 、 南充市 、 宜宾市 、 达州市 等
7个区域中心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托负责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监督检查
工作。
市(州 )、县(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经营
监督管理 ,负责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 ( 以下简称单体药店 )的许可 、
检查和处罚,协助省药监局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检查和处罚相关工作。
第四条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药品来源可
溯 、 去向可查 、 质量可控 , 禁止任何虚假 、 欺骗行为 , 依法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
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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