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标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51页 更新时间:2023-11-02

应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 应用岗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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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 施细则》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为贯彻落实 “ 四个最严 ” 要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零 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标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 管 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 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 管理 办法 ( 试行 ) 》 《 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 ( 征求意见稿 ) 等规定 , 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 查验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申请新开办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 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二、自公告之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的, 按照 《药 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但 尚不符合 《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的 ,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 予 不超过 202 5 年 12 月 31 日的延续。 三、自 202 6 年 1 月 1 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所有 药品 零售连锁总部 无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届满, 均须达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 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 ,其 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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