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
施细则》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为贯彻落实 “ 四个最严 ” 要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零
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标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 管
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
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
管理 办法 ( 试行 ) 》 《 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 ( 征求意见稿 )
等规定 , 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
查验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申请新开办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
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二、自公告之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的, 按照 《药
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但 尚不符合 《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的 ,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
予 不超过 202 5 年 12 月 31 日的延续。
三、自 202 6 年 1 月 1 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所有
药品 零售连锁总部 无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届满,
均须达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
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 ,其 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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