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
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监督管理 , 规范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经营秩序 , 保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安全 、 及时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 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 ) 、 专门从
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确定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 、 数量 , 负责我省区域性批发企业 、 第二类
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确定、调整、审批。
第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 , 根据布局 、 需求情况 , 适时确定调
整 , 由省药监局事先公告 , 明确拟定点区域 、 数量以及受理截止时限等 。 当申请
企业数量超过所在市 ( 州 )拟定点数量时 ,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 ,择优确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退出包括企业自愿退出和依法取消定点
经营资格。
已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 , 不纳
入调整范围 , 但国家 、 省药品监管部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 、 条
件等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成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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